新包青天插曲叫什么:关于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3:33:51
证监罚字[2001]26号
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张俊儒、张长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及张俊儒、张长根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公司”)1997年年报进行审计时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对金路公司含有虚假利润3415.17万元的1997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张俊儒、张长根。
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及张俊儒、张长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35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73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依据《股票条例》第73条的有关规定,决定:
1、没收原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路公司1997年报审计收入20万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
2、对在金路公司97年年报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会计师张俊儒、张长根各罚款3万元,并暂停证券从业资格1年。
上述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上述单位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