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肖羊 财富:“北海案”应当回答的100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8:42:00

“北海案”应当回答的100问

(2011-11-14 02:07:59) 转载标签:

北海案一百问

司法改革

十八大

陈有西律师

杨金柱律师

陈光武

朱明勇

分类: 北海案

“北海案”应当回答的100问

文/谭敏涛

北海案庭审虽已结束,但思考和追问却不能停息。我们在静候北海案结果之际,还很有必要继续研习北海案。我从北海案爆出之际便一直密切关注北海案进展,并不时刊发评说文章。通过我接触的证据和资料来看,我业已断定,北海案实为北海公检一手做成,故意伤害案为假,抓律师更是错上加错。于此,我强烈建议北海公安立马放人,还几位被告人以清白,还杨在新律师以清白,还法律以公正。

再者,透过北海案,我更觉我们的司法界和学术界有必要继续研读和深究北海案的深远意义和现实影响,以便切合刑诉法修改深刻总结北海案的利弊得失。北海案发生虽为偶然,但亦可说是必然,因为在当下的中国法治路径依赖中,公检法在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已经失去了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制衡,有的只是相互配合和协助。这样,势必会发生公安造假,检察院和法院协同助之的假案。另外,北海案亦可看做是反思中国刑诉法修改和公民权利保障的最佳契机,时值刑诉法修改之际,时值十八大召开之前,北海案已为刑诉法修改提供了诸多看点和蓝本,亦为十八大召开探讨法治走向提供了诸多讯息和蓝图。这,不失为北海案的积极意义。于此,我特提出北海案的100问,以供专家学者和法律学人继续深究北海案所用,无论是从长远意义还是深远价值考量,无论是以制度探讨还是案情评析方式细究,无论是评说此案还是追问此案的价值,都值得我们细细挖掘和慢慢探究北海案的得与失、成与败、利与弊和功与过。

1.四位律师同时被抓,是否印证了中国法治在走回头路的现实?坊间的中国法治在走回头路,是以什么标准作为印证?北海案可否成为印证之一?

2.律师权利屡被侵犯,问题却一直无从解决,《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在现实中根本无以保障,侵害律师权利为何有增无减?

3.律师的“三难”问题是被告人人权保障残缺的映衬,公安为什么要在“三难”问题上刁难律师?

4.北海公安在“三难”问题上刁难律师,是否为了掩盖自身的冤案办理模式?

5.北海公安组织家属围攻律师试图吓走律师团成员为何无人担责?事实通过录像便可查明,为何公安一再颠倒黑白却不予调查清楚?

6.政法委主导案件审判背后,司法公正何以实现?政法委屡屡在冤案中现身,中国冤案还将持续多久?取消政法委,现在是否可行?阻力何在?

7.律师组团奔赴北海辩护,是否能开启中国律师维权的新篇章?

8.纸媒空前关注律师权利保障,能否能唤醒中国法治的真正觉醒?能否掀起新一轮司法改革浪潮?

9.切合刑诉法修改,北海案极富典型意义和价值,全国到底有多少人知晓和关注北海案?大致人数能有多少?

10.北海公安指定石维道律师为裴金德辩护,内定律师成公安代言人,庭审表现背离律师职业道德和规范,处处为检察院着想,面对律师侵害被告人权益,地方律协和全国律协缘何默不作声?

11.北海公安强制证人作伪证,胆子为何这么大?难道不怕最终的刑事责任追究么?是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胆?

12.刑讯逼供在北海案中屡见不鲜,几位被告人都说自己被刑讯逼供,面对刑讯逼供现实,北海中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开启了此规则,是否会对参与刑讯的公安人员问罪?

12.北海案集中反映公安办案程序之粗糙,这是否就是我国冤假错案酿成的最大缘由?

13.公检联合造假,试图构陷被告人和律师,北海中院是否已成为帮凶?缘何司法在诸多时候也无法坚守公正?

14.铁案办理模式的北海写照说明公安的各类办案手段急需法律约束,但刑诉法草案却一再扩大公安权力,中国未来走向是否在朝着警察国家发展?

15.北海公安人员无所不用,通过各类手段限制律师权利,侵害律师权利的手段不断翻新,但缘何无人担责?侵害律师权利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谁来追责?谁来问责?谁来担责?

16.北海公安涉嫌作伪证缘何无人担责,而且还会肆无忌惮?假案是否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假证据极力促成?

17.北海公安通过北海政法委裹挟北海中院,司法可能失守,北海中院应如何防守和应对?

18.在法治的十字路口,中国法治何去何从?北海案缘何还会发生,社会根源何在?是否有制度之因?

19.北海案是否已说明,基层司法惨不忍睹?必须通过新一轮司法改革立即肃清之?

20.北海案的办理模式是否是全国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办案的一个缩影?公安内部办理假案和错案是否也有一套完整的“潜规则程序”?

21.被告人权益保障和打击犯罪之间应该坚持什么样的方向?谁重谁轻,在当下中国是否应予纠正?

22.在打击犯罪和命案必破的目标指引下,我们是否应当容忍冤假错案的发生?容忍的限度为多大?

23.北海案的各类办案手段和举措,已经说明破案必破是其导向指引,在命案必破的目标指引下,如何考量公安人员的绩效?命案必破是否必然产生冤假错案?命案必破是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吗?应当以什么标准替代命案必破的绩效考量?

24.主案还未宣判,北海公安抓证人、抓律师的依据何在?如无依据便是违法办案,那么该承担什么责任?

25.北海案审判阶段,缘何不让三位证人和杨在新律师出庭作证?难道案件事实可以据此掩盖吗?

26.已被放出的三位律师一直销声匿迹,到底北海公安对其说了什么?导致其不敢再面对此案,不敢配合进而说出真相以查清案件事实?

27.证人出庭是为了查明案情,以便更好的“破案”,北海公安缘何不让所有证人出庭作证,难道是想隐匿罪证么?

28.律师举报公安涉嫌伪证,缘何不如之前抓律师一样,立马对公安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29.北海案的几位被告人两年时间一直被关押,超期羁押的根源何在?法院为何久拖而不敢下判?(无罪判决)

30.案件审判时,几位被告人证言高度一致,是否已经预示,这是在公安威胁下的集中证言,目的只在于掩盖真相,酿成冤案?

31.公安威胁和恐吓被告人,精神强制手段无其不用,这些刑讯手段为何没有出现在刑诉法草案中,但却出现了我国的公安办案程序中?

32.新一轮的刑诉法修改,北海案的贡献意义何在?我们总结北海案对刑诉法修改的意义时,是否还得感谢北海公检法?

33.被告人在公安强制下,以沉默面对律师、辞退律师、面对律师提问不敢回答,这些程序之觞为何无人担责?公安如此作为目的何在?

34.石维道律师在庭审中帮公诉人说话试图对自己的被告人治罪,侵犯被告人(当事人)权益,全国律协缘何不予处罚?石维道律师还因此津津乐道说明了什么?

35.全国律协在北海案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是体制之困还是个人之因?是权力有限还是几无权力可言?是自身不争气还是甘做附庸?

36.律师权利屡被侵犯,到底应该由谁来维权和护法?以后如还有律师被抓,司法局和全国律协及地方律协,该当何为?如何作为?

37.刑辩律师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社会地位和形象是否通过北海案得到了提升?民众通过北海律师团的表现,是否重新认识了刑辩律师的价值和作用?

38.面对四位律师被抓,缘何还有律师冷嘲热讽?事不关己?面对同行受难,缘何还有律师以“冷漠”应对?

39.关注北海案的律师群体中,律师界在面对同行受难时,表现各异。律师群体的抱团能力不足,根源何在?是体制打压所致还是自身能力不足?

40.维权律师逐步走向社会前沿,渐趋被世人认可,那么律师能否引领社会维权潮流,是否会受到打压?

41.律师在高层眼里,到底扮演何种角色,十八大之后,中国是否会重新掀起新一轮司法改革,法律学人的春天是否正在来临?

42.以律师推动法治,以律师重启中国司法改革,律师组团辩护已经显现出中国律师于法治社会的贡献意义,司法改革能否专门成立个委员会,其中有律师参与?

43.北海公安侵害律师权益缘何无需考虑责任后果,而且有恃无恐?有增无减?北海案是否会成为基层公检办理案件的一个榜样,并以此为蓝本限制律师权利?

44.案件已到审判阶段,北海公安还可以侦办案件,还限制律师会见,依据何在?目的何在?

45.北海案审判过程中,法院一边审判,检察院和公安还在一边侦查,到底案件是否已侦查完毕?如果没有完毕,缘何还要起诉?如果已经完毕,缘何还在侦查?

46.案件审判,一切人员应当听从审判长指挥,但北海公诉人却以监督者自居,以恐吓口吻威胁审判人员“审判长,你出来”,这样的庭审构造,如何保证公正?可否保证公正?

47.北海公安和检察院对被告人无罪证据不予过问,且有隐匿之嫌,公安一心想办铁案的目的何在?当铁案变成假案,难道责任就仅是批评了事么?会有严厉问责吗?

48.案发地点的录像是查明案情的最佳证据,法院不让当庭播放录音录像,难道法院不想查明案情吗?不想还被告人以清白吗?不想公正审理案件吗?

49.北海中院是否想真正依法审判北海案?或因限于权力有限,只得受阻于北海政法委(北海公安),面对权力染指司法,司法何以应战?

50.政法委在北海案中扮演何种角色?是主角?是导演?还是幕后黑手?最终责任追究下来,是否会问责政法委?

51.通过多起冤案已经发现,政法委都为幕后黑手,缘何政法委制造了冤案,却少有人为此担责?谁在袒护政法委?

52.政法委在中国政治构架中,指导司法变成了染指和干涉司法,缘何还会一直存在?政法委应取消还是改造?应规范还是彻底踢出中国司法环境?

53.法治建设和政法委指导公检法之间是什么关系?政法委染指司法是否已成为中国法治倒退的风向标?

54.北海案已被证实为北海政法委主导,缘何没有高层政法委纠错?难道政法委主导案件是中国司法常态么?

55.刑诉法规定一再被北海公检违反,但却一再被漠视,这是何种原因导致法律在北海成为一纸空文?北海公检违反法律再由北海公检问责,违法之人自己问责自己,力度何在?能否奏效?

56.北海案集中暴露了公安办案完全不按刑诉法规定来办案,而且有以“法治——就是以法律治理老百姓”之嫌,这样的法律现实环境,如何保障法治社会建设成型?能保障法治深入人心吗?现如今,民众如何看待法治建设的成败得失?

57.北海公诉人既作为起诉者,也作为监督者,审判人员如何保障自己公正行使权利而不用考虑被公诉人构陷的后果?

58.北海案庭审已清晰表明,在公检法权力构架中,法院权力最小,但在庭审中,公诉人虽表面上听从于审判人员,但总会秋后算账,这势必导致审判人员无以自保,不得不听从于公诉人(检察院)指挥,造成这样的诉讼构造?如何保证司法独立审判?能保住司法公正审判吗?

59.案件被几次拖延审判,谁都知道,这是北海中院听从于北海公安以为侦办案件腾时间。缘何当案件无法下判时,北海中院不仅不判无罪还会为公安背黑锅?

60.检察院的几次变更起诉,无非是因律师说出了前几次起诉书的漏洞后补正为之,既然起诉书可以不停地补正,而且还在变更案件事实,那么之前的案件事实,是否可以说明是一起假案?

62.针对法医鉴定,无需我们多想,在受制于北海公安权力指使下,我们如何相信北海的法医能做出富有良知的鉴定结论?北海法医做出了虚假鉴定结论,现在为何还不予追究相关人员之责?

63.北海检察院的各类举证无非是想说明,此案为真,但通过各类证据我们可以看出,假案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还原为真,那么假案是以法律程序办成,现在为何还没有启动法律程序的错案追究?

64.证人劳次一会是犯罪嫌疑人,一会又是控方证人,这样的证人变更是否说明,北海公安在强词夺理?目的在于加强补正,以做成铁案?

65.公诉人庭审期间威胁律师杨金柱:“拘留你15天”,公诉人有权在庭审中拘留律师吗?面对公诉人威胁律师,法庭可以采取何种举措处罚之?

66.北海公安办的是假案,但总想促成铁案,这样的错案办理模式,谁来监督?如果没有北海律师团成员努力,这几位被告人是否已经入狱服刑?

67.杨在新律师调取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无作案时间,北海公安随即抓证人、抓律师,难道是杨在新律师爆出了公安的错案内幕?所以才遭治罪。

68.面对既成事实的北海案之冤假情况,北海公安缘何一直死扛到底不予认错?公检主动认错的责任承担能有多大?北海公安和检察院坚信自己胜算的理由何在?

69.检察院为公安背书是否是北海政法委一手促成?如果不听从北海政法委意见,北海检察院将面临何种责任追究?如果几位公诉人拒绝出庭,将面临北海检察院的何种处罚?

70.出庭支持公诉的北海检察院公诉人员,是否内心明知此案为假?但囿于权力威慑而不得不殊死抗争,试图栽赃与人?

71.之前媒体集中报道北海案,将北海案促成公共事件,但之后有关部门却限制媒体再报道北海案,到底是谁所为?他们担心什么?害怕什么?

72.北海案已成公共事件,任何掩盖和限制报道都只是徒劳无功,本可通过北海案检讨刑诉法修改之得失,缘何要限制媒体报道?错失法治大探讨的机遇?丧失法治大宣传的良机?

73.刑诉法修改稿成就了警察权的全面胜利,是否助长了北海公安一手酿成假案的几率?

74.面对“北海新闻网”的新闻通稿,极尽歪曲事实之能事,故意颠倒事实真相,缘何新闻出版总署没有追究责任?地方新闻单位到底听从于地方党委还是国家新闻机构管理?

75.北海案举国关注,本可直播庭审,更好宣传法治,缘何在我们国家不会庭审直播案件,且有限制旁听举措,这样的虚假公开审判到底想掩盖什么?害怕什么?

76.中国现在还不是法治社会,那么法治社会的标准首先是什么?通过北海案,我们应当树立和确立什么样的法治社会标准和模式?

77.我通过分析关注北海案的律师地域分析,发现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五地的律师最多,这是否可以印证,经济越是发达,法治越是受到重视,律师权利越是受到保障?

78.面对北海案审判,其他地方的公检法如何看待?如何评价北海公检法的做法和作为?

79.经由网络爆出北海四律师被抓,再到网络热炒,后到纸媒集中报道北海案,网络时代司法面临何种挑战?网络时代是否还会有公检法故意酿成冤假错案发生?微博是否加速了北海案传播,微博在北海案中扮演了何种角色?如何评价微博和北海案的关系?

80.北海案至此,那些人员会担责?那些人员反倒会高升?那些人员会为此背黑锅?惩罚了违法办案人员,之后还会有人甘冒风险故意制造假案吗?

81.之前,有北海高层人员劝诫杨在新律师以认罪换减刑(或免责),后被杨在新律师严厉拒绝,北海试图想重蹈李庄案经验,那么,李庄对北海案的意义何在?北海高层是否也在研习李庄案对自身的借鉴意义?

82.前有李庄案,后有北海案,都是警察办案被律师质疑刑讯逼供后,公安再试图以抓律师来为自己的刑讯逼供寻找借口,公安的此种办案模式到底应该如何避免?通过修法能得到改变和遏制吗?修法是最佳方式吗?

83.中国现在的司法现实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而不是无法可依,那么面对北海案发生,北海公检的办案模式是否只是其他地方公检办案的一个缩影?他们自认为自己一直如此办案没有问题,没想到这次被暴露和展现于世人面前,当公安部和最高检不予纠错时,人民应该如何问责?问责于谁?

84.北海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是高层指示所为还是北海中院自愿所为?在北海案中开启此规则,对以后的案件审判是否会有影响,此举能否遏制住公安的刑讯逼供恶习?

85.警察出庭接受询问,被告人问警察,这在之前不敢想象,但在北海案中却成事实。那么,北海公检之后的一系列荒唐举措(第三次围攻律师、案件审判阶段依然限制律师会见、内定石维道律师辩护、公诉人威胁律师等等),是否就是为了报复律师团成员?因为公安人员被被告人发问,丢尽了面子。

86.因为北海案现身的“五毛党”活跃于网络,大有将律师团及围观群众赶尽杀绝之意,这些五毛是否为北海公安所雇佣?已经证实“北海护法者”为北海公安内部人员,那么其他人员身份呢?

87.北海公检将铁案办成了假案,除了办案人员承担责任外,还会有北海公安和检察院的领导担责吗?

88.北海案发酵时间之长,庭审时间之长,参与律师之多,围观群众之众,媒体报道之繁,世所罕见,人们都在关注北海案的什么?通过关注北海案知道了什么?北海案告诉了人们什么?

89.通过近几年的公务员招考,我们发现公安招人多不问专业方向,在当今的公安队伍中,是否有必要让公安人员(指具体的办案人员,并非所有公安人员)也参加司法考试或是要求公安招录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刑侦知识和法律技能。更进一步,北海案能否通过公安人员的自身素养和专业水平提高而加以避免?

90.北海案是北海公安一开始过失为之还是故意为之?如为过失,缘何不悬崖勒马?如为故意,目的何在?

91.北海案能否在制度层面避免之?例如从法院的独立审判和公安的错案真正追究而不是纵容方面?

92.面对基层公检故意办假案,公安部以及最高检难道不知晓详情吗?既然知晓,缘何不予制止?地方公安和检察院到底应听命于地方政法委还是上层领导?公安部和最高检对基层办理案件到底有何指导权力?

93.北海案是否可以看做是李庄案的某一翻版?至少从各类违法手段上来看,北海案和李庄案有什么相似性和可比性?

94.中国接连爆发冤假错案,我们大多得知都为公检法故意为之,那么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法治是否已经异化成为“以法律治理老百姓”的工具?北海案是否异化为以法律之名完成破案目标的政治任务?所以公安不惜故意造假也再所不辞。

95.十八大之后,中国还会发生当案件审判陷入“僵局”,公安再以抓律师来圆谎的恶行事件吗?十八大之后,中国会纠错类似北海案的严重法治倒退和荒唐之举吗?

96.法治口号喊了十几年,但法治却在中国现实社会难以生根,人治依旧左右影响性案件审判。以北海案为契机,中国如何真正实现法治社会?如何将法治真正落到实处?如何避免领导人之治戕害法律?应从何处着手?从何处突破?从何处改革?

97.本次律师组团维权,可否看做是律师群体开始诉求中国社会尽快施行司法改革的先兆?中国的司法改革到底应该由谁组织和实施?北海案是否已说明,公安不应当在司法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那么如何限制公安权力?如何通过刑诉法修改保障律师权利而不致扩大公安权力?

98.中国20万律师中,到底有多少位律师知晓和关注北海案?有多少位律师时时关心北海案的最新进展?并围观律师团成员博客及微博?

99.有记者在律师团成员微博及博客留言,说北海有打记者和律师的传统,这是否为真?北海公安的办案模式难道是以恐吓为主么?恐吓被告人、恐吓证人、恐吓律师?

100.以后,是否会有专家学者专门撰文评析和研究北海案,且能将文章刊发于专业学术期刊上?如发在全国重点法学期刊上,北海案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是否会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