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繁什么茂的成语: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3: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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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孔祥俊
【学科分类】商标法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要】《商标法》的完善,面临着协调不同方案并进行取舍的难题。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但最为根本的应该是降低门槛、回归本意并改变名称;对于不予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划分,应该尽量使两者的区分更加清晰,既要进一步清理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又要防止增加模糊性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与司法救济方面,应该做到两者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商标法的健康实施和运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对事由;绝对事由;商标授权程序;司法救济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关于驰名商标及其相关制度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近年来商标法领域热议的问题之一。鉴于当前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着不少问题,讨论中经常涉及的是现行驰名商标制度是否走偏或者异化了,应当如何进行正本清源和进一步完善。有关问题既涉及驰名商标制度本身,也涉及其他相关制度,尤其是如何构建反不正当抢注商标问题,在此一并加以探讨。
(一)驰名商标保护:降低门槛、回归本意与改变名称
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是清楚明白的,乃是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给予强于一般商标的法律保护,即对于一般商标而言,坚守商标权的相对性,只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给予禁止他人抢注或者使用的保护,而对于驰名商标,则可以网开一面,可以在非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亦即给予跨商品类别的保护(跨类保护)。当然,商标权的相对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pecialty)源远流长,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主要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且有一个发展的过程。[6]正如王名扬教授所阐述的:“司法审查之所以必要,不只由于保障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行政事务大都专门,每一行政机关往往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忽略其他方面的法律。然而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必须互相配合。法院在司法审查时,是从法律整体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是只考虑某一机关所适用的法律。司法审查的存在也是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协调法律的一致所必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