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笔用全键还是九键:假如当年司法公正还会有泰安袭警案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06:27:54

假如当年司法公正还会有泰安袭警案吗?

(2011-01-13 19:25:25)转载 标签:

刘建军

泰安

邹显卫

无期徒刑

司法腐败

杂谈

分类: 百姓评说与观察

“历史总是这样和人开玩笑”,套用这句话说就是“法律也总是这样和人开玩笑”。不是吗?如果当年依法公正判决刘建军,还会发生泰安“1·04”袭警案吗?媒体在追踪山东泰安袭警案发现,嫌犯刘建军曾在1983年因枪杀一名男子获无期徒刑。5年后,刘建军获释,受害人家属质疑处理存黑幕。当年被刘建军用枪打伤的人说:“这次泰安警察上门调查,被刘建军隔着门打倒,真跟当年一模一样。”(1月10日《华西都市报》)不知刘建军袭击警察,让4名民警殉职的那把枪是不是当年有命案的那把枪?
当年的轻判是正当防卫,还是因为罪犯有背景,存在着司法黑幕?受害者亲属说,刘建军非法持枪,有杀人动机,又致人死亡,“一看就是故意杀人”。如果死者的家人不坚持上访到省里和中央,或许刘建军根本就不用判刑,因为死者亲属连续上告,刘建军才被收监。在我看来,有一点是可以断定有司法黑幕的,那就是刘建军判了无期徒刑,5年后就被获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显然,被判无期徒刑的刘建军,却至少少了5年徒刑。第七十九条还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那么,刘建军有不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之后刘建军因盗窃罪再次被判刑,2000年4月被法院裁定假释,这些有不有“猫腻”?等待着有关部门去追查。
“历史总是这样和人开玩笑”,历史还总是重复着类似的玩笑。绰号叫“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1995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同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改判邹显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判决下来后,邹显卫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从此他就过着“皇帝”般的生活,监狱把他安排在远离普通牢房的单间里,房间里有冰箱、彩电、电话等生活用品,两名犯人充当勤杂人员为其服务,随叫随到,简直可以在监狱里呼风唤雨。之后大连监狱为他造假立功等,为他减刑两次。因为监狱中获得的自由毕竟是有限的,于是,这一伙人又商量着给他办个保外就医。以至邹显卫率团伙持枪在大连开发区一家洗浴中心寻衅滋事,开枪打死一人,重伤一人。(2003年8月23日《外滩画报》)

司法黑幕,放虎归山,让邹显卫继续作恶多端。如果邹显卫这样一个罪当处死“黑帮霸主”,当初辽宁高院不改判,而是维持原判,让他回了不归路,何会有他再酿血案的产生?我要追问的是,如果当年对刘建军依法公正判决,让这样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回了不归路,又何会再酿泰安袭警血案?追究当年刘建军案有不有黑幕,也是对4位烈士以及他们的亲人作一个交待。
有网友说,与其说“1·04烈士”倒在嫌犯刘建军的枪下,倒不如说,他们更是死于司法腐败。涉邹显卫案的警察已经移交审判机关,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刘建军案之前究竟有不有司法腐败?可以说,无论是邹显卫案也好,刘建军案也好,都是沉重的教训,如果我们不能对因司法不公而再次遭滥杀进行反思,对司法腐败的人员不进行追查和严惩,做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类似邹显卫、刘建军这样的恶性滥杀血案就会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