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ptyque橙花:王兴律师:对控方核心证据——夹克外衣的综合质证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3:09:52

王兴律师:对控方核心证据——夹克外衣的综合质证意见

(2011-11-12 08:54:23) 转载标签:

杂谈

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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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方核心证据——夹克外衣的综合质证意见

博主按:北海案中控方一个重要证据,就是所谓在“抛尸现场”水产码头打捞出来“天天红”夹克外衣,并认为该外衣为被害人黄焕海所穿。但辩护人无法同意其证明目的。

2011年8月17日,检察院讯问黄子富。在检察院问被害人穿什么衣服的时候,笔录中显示黄子富主动提到将被害人的衣服扔到附近海里了。2011年8月18日,检察院讯问裴贵,在检察院没有具体问到的情况下,笔录显示裴贵称把被害人的手机和电池拆开然后使劲扔到海里了。关于衣服和手机,都是第一次在被告人的笔录中出现。(在庭审中,二被告人均称在这次讯问前,其事先受到公安侦查人员的威胁)

2011年8月22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委托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北海基地打捞受害人手机和衣服。8月24日,材料称潜水员在水产码头附近水域打捞上来上衣9件,其中圆领T恤2件,圆领毛衣1件,拉链外套5件。

8月26日,侦查机关安排证人黄祖艺(借衣服给被害人的)对衣服进行辨认,辨认出所谓借给受害人的“天天红”牌夹克拉链外衣,并在8月28日又让黄祖艺试穿辨认出来的衣服进行所谓的侦查实验。8月28日下午公安人员让黄子富对衣服照片进行了辨认,8月29日,被告人黄子富、裴贵又对衣服实物进行了辨认。

2011年9月5日,公安人员又让据称也借穿过该件衣服的黄祖宁进行了辨认。

公安机关出具说明,称联系广西多家机构,均无法对该夹克外衣在海水中浸泡时间及颜色褪色情况进行鉴定。

关于该组证据,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并综合整理如下:

1、关于被告人陈述

黄子富、裴贵二人均于庭审中明确该讯问笔录系逼供取得,而且对于检察人员开始讯问之前公安侦查人员进行威胁的地点、方式等细节均能详细描述,且表示能辨认出参与威胁的侦查人员。而关于手机、衣服的供述完全是逼供情况下的编造。鉴于二人对所受威胁的细节均能准确描述,而且被告人黄子富刚于2011年8月14日在同样的检察人员讯问时做了详细的无罪供述,时隔三天就又变成彻底的认罪供述,这些均表明该供述的合法性存在巨大怀疑。此外,已有证据及不同被告人供述的相互印证,表明二被告人案发时根本没有到水产码头,也没有所谓的追赶被害人并挟持上出租车的情节。

因而,根据虚假的陈述却真能打捞上“被害人衣服”来,是非常诡异的事情。

2、关于“天天红”牌夹克外衣

(1)根据潜水员打捞上来多件衣服的情况看,衣服掉入海中的情况并不鲜见,而该外衣样式普通,并无特别之处,并非特定物。

(2)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没有对该衣服在海水中浸泡的时间以及褪色缩水等情况进行鉴定,自然无法确定该衣服就是2009年11月所谓“扔入海中”的所谓“被害人的衣服”。

(3)根据该衣服的外观判断,其外观良好,颜色较正常,无法判断有无褪色,而且衣服背部的金属色标牌光泽良好,完全不像是在海水中浸泡腐蚀21月之久的样子。此外,据当地渔民介绍,一般衣服掉入海中这么长时间,早就烂得不成样子,而且会因为海水流动以及每年的台风影响,早就被冲到不知什么地方了,不可能仍在附近。所谓衣服被埋入淤泥的说法也完全是不符合常理的。

3、关于证人的辨认

关于该衣服的特征,在2011年8月24日被打捞上来之前,证人黄祖艺对该衣服的描述是“具体

什么品牌我不记得了,我是在旧新力商场买的,外套是黑色的,衣襟是拉链的,外套的袖口不扎口的,外套的尾部是不束腰的”(其2011年8月19日证言)。而到了2011年8月26日14时的询问笔录中,当被问到是否还记得借给被害人的外套是什么款式、样子的时,证人回答:“记得,是一件灰黑色长袖外套(上衣、男装),这外套的衣领是竖领的,衣领有个按住固定的纽扣,外套是胸前拉链的,拉链由下拉到衣领顶端,外套的二个肩膀部位分别有一个装肩章的装饰,这二个装饰下面即是胸前部位线缝交叉型图案,我记得外套前面有五个口袋,外套的内层有一个口袋,外套的下摆是直的而不是扎腰的那种,外套的袖口也是直的,不是扎袖那种。外套的里层是有灰黑色绒毛的,外套的后面有一个“鹰形”图案标志。

对于一件应该是21个月以前丢失的衣服,能把特征记忆的如此准确确实令人震惊。如果恰好就是这位证人记忆力强又很喜欢这件衣服,能记清楚也说得过去的话,在衣服没出现前语焉不详,在衣服出现后进行现场辨认的同一个下午把特征又说的如此之详细,就不由得不引起我们质疑。

就在制作前述这份询问笔录的同一个下午的15时38分,证人就在接受询问的海城分局院内,从地上放置的13件衣服内毫不费力地辨认出了这件衣服,辨认人甚至都没有看全需要辨认的衣服,就完成了辨认工作。

所以,证人黄祖艺的陈述及辨认不足以确定该衣服与被害人衣物之间的逻辑关系,反而存在明显的“指证”嫌疑。

4、关于证人的侦查实验

8月28日,公安机关又安排黄祖艺进行了试穿的所谓“侦查实验”,实验表明,该衣服与黄祖艺体型合适,黄祖艺试穿没有感觉受阻和吃力,“感觉合适”。

首先,辩护人认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对该衣服进行消毒处理的情况下,安排证人进行直接试穿,是对证人健康和安全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其次,证人体型中等、普通,属于当地年轻男子的一般身材,能穿上这件衣服完全不能说明问题,接受审理的五名被告人的身材都可以穿这件衣服。

再次,如果真是证人2009年的那件衣服,在经历了长时间的海水浸泡之后,仍然合身倒是不合情理的。长时间的海水浸泡腐蚀不会令布料的性状发生变化?

5、关于被告人的辨认

(1)据被告人黄子富陈述,在首先进行的衣物照片辨认时,他正在犹豫,旁边的侦查人员就对他说“你看这6号,照片上的颜色比实际的浅”,他立即明白了,是要他指认这6号。后来,侦查人员又跟他说,辨认衣服的时候,也别费劲了,就认11号吧。第二天,对衣服实物进行辨认时,录像显示,果然,被告人直接指认了11号,也就是所谓的“天天红”夹克。

在黄子富陈述之后,法庭出示的衣服的照片,果然,只看照片就会觉得那是一件蓝色的衣服,等到出示实物才能意识到,确实照片颜色浅了太多。这一点也能印证黄子富所述的真实性。

(2)被告人裴贵也陈述,其对衣服的辨认也是被公安人员指供的,他根本就不知道衣服是怎么一回事。


综上可以看出,控方出示的衣物这一物证,没有证明这一衣服就是被害人当时所穿并且被扔入海中一年多的那件衣服,根本无法证明与本案指控事实存在关联。即便侦查机关找了另外的所谓的借过衣服的人来辨认,让证人进行试穿,但这些都无助于完成相应的证明责任。倒是这件衣服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完全不像是海水中长时间浸泡过的。因而,该证据根本不符合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根据被告人供述找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的规定,不能据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此外,辩护人要特别指出,在本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且已于2011年7月25日、8月8日两次通知开庭之后,公安侦查机关仍在进行相关的侦查工作,这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相应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法庭审理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