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剥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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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来源:行政审批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0-04-28 浏览次数: 312 字号:[ 大 中 小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系列决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一些高耗能行业实行了加快推进结构调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使这些行业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遏制,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取得初步成效。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产业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节能减排依然面临巨大压力,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决定

  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各部门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本行业发展实际,建立责任制,狠抓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投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切实加强对高耗能行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权限。自2007年  月  日起,对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省内的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将其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办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投资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环保、安全、技术、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条件,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提交省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要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或备案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还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坚持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坚持“上大”和“压小”挂钩,“扶优”与“劣汰”结合。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经贸、国土、环保、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增强执行效力。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高耗能行业政府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

  2、《高耗能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高耗能行业

政府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

一、钢铁

  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不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铝冶炼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不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铝加工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铜冶炼

  单系统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铜冶炼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规模以下项目禁止建设。

四、铁合金

  铁合金矿热电炉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规模以下项目禁止建设。

五、电石

  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规模以下项目禁止建设。

六、焦炭

  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规模以下项目禁止建设。

七、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电力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造纸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造纸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十一、烧碱

  年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上烧碱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规模以下项目禁止建设。

十二、玻璃

  日熔化量500吨及以上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和平板玻璃深加工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非浮法及规模以下浮法项目禁止建设。

  附件2:

九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一、钢铁

  鼓励类: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3、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4、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5、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切和打包,不含炼钢);

  6、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7、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8、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9、高强度钢生产;

  10、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1、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2、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3、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4、冷轧硅钢片生产;

  15、控制轧制、控制冷却工艺技术应用;

  16、直径550毫米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7、大型高炉用微孔、超微孔炭砖生产;

  18、优质合成、不定形耐火材料生产;

  19、全燃煤气热电联产;

  20、蓄热式燃烧技术应用;

  21、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

  限制类:

  1、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3、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5、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6、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1、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淘汰类:

  1、土烧结矿;

  2、热烧结矿;

  3、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005年);

  4、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5、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5年);

  6、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7、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0、化铁炼钢;

  11、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12、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6年);

  13、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14、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6年);

  15、复二重线材轧机;

  16、横列式线材轧机;

  17、横列式小型轧机;

  18、叠轧薄板轧机;

  19、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0、热轧窄带钢轧机;

  21、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2、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24、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005年);

  25、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05年);

  26、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7、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2005年)。

二、铝冶炼

  鼓励类:

  1、大中型铝矿山建设;

  2、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限制类:

  1、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2、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3、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4、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淘汰类:

  1、铝自焙电解槽;

  2、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2005年)。

三、铜冶炼

  鼓励类:

  1、大中型铜矿山建设;

  2、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生产及技术开发。

  限制类:

  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淘汰类:

  1、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炉床面积1.5~10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年);

  3、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7);

  4、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

  5、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6、“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2006年)

四、铁合金

  鼓励类:

  1、铁合金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用。

  限制类:

  1、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

  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2005年);

  2、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

五、电石

  限制类:

  1、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2、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六、焦炭

  鼓励类:

  1、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

  2、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

  3、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淘汰类: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

七、水泥

  鼓励类:

  1、日产4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

  2、新型干法水泥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3、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4、10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限制类:

  1、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

  2、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3、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4、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5、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八、煤炭

  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1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限制类:

  1、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淘汰类: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九、电力

  鼓励类:

  1、水力发电;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6、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7、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8、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9、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10、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11、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12、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13、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14、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5、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6、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7、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限制类:

  1、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淘汰类: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十、造纸

  鼓励类:

  1、林浆纸一体化单条生产线能力为年产5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项目;

  2、林浆纸一体化单条生产线能力为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项目;

  3、单条生产线能力为年产10万吨及以上废纸造纸项目。

  限制类:

  1、单条生产线能力为年产5万吨以下新闻纸、书写印刷纸项目;

  2、单条生产线能力为年产10万吨以下包装纸板项目。

  淘汰类:

  1、5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7年);

  2、幅宽1600mm及以下圆网板纸机生产线;

  3、幅宽1575mm及以下圆网文化纸机生产线。

十一、烧碱

  限制类:

  1、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十二、玻璃

  鼓励类:

  1、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限制类: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淘汰类:

  1、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来源:行政审批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0-04-28 浏览次数: 312 字号:[ 大 中 小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系列决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一些高耗能行业实行了加快推进结构调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使这些行业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遏制,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取得初步成效。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产业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节能减排依然面临巨大压力,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决定

  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各部门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本行业发展实际,建立责任制,狠抓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投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切实加强对高耗能行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权限。自2007年  月  日起,对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省内的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将其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办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的投资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环保、安全、技术、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市场准入条件,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提交省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要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或备案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还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坚持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坚持“上大”和“压小”挂钩,“扶优”与“劣汰”结合。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经贸、国土、环保、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增强执行效力。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高耗能行业政府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

  2、《高耗能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高耗能行业

政府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

一、钢铁

  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不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铝冶炼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

  不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铝加工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铜冶炼

  单系统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铜冶炼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规模以下项目禁止建设。

四、铁合金

  铁合金矿热电炉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规模以下项目禁止建设。

五、电石

  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规模以下项目禁止建设。

六、焦炭

  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规模以下项目禁止建设。

七、水泥

  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电力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造纸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造纸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十一、烧碱

  年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上烧碱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规模以下项目禁止建设。

十二、玻璃

  日熔化量500吨及以上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和平板玻璃深加工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非浮法及规模以下浮法项目禁止建设。

  附件2:

九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一、钢铁

  鼓励类: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3、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4、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5、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切和打包,不含炼钢);

  6、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7、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8、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9、高强度钢生产;

  10、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1、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2、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3、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4、冷轧硅钢片生产;

  15、控制轧制、控制冷却工艺技术应用;

  16、直径550毫米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7、大型高炉用微孔、超微孔炭砖生产;

  18、优质合成、不定形耐火材料生产;

  19、全燃煤气热电联产;

  20、蓄热式燃烧技术应用;

  21、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应用。

  限制类:

  1、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3、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4、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5、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6、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1、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淘汰类:

  1、土烧结矿;

  2、热烧结矿;

  3、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005年);

  4、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5、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2005年);

  6、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7、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0、化铁炼钢;

  11、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5年);

  12、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6年);

  13、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5年);

  14、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6年);

  15、复二重线材轧机;

  16、横列式线材轧机;

  17、横列式小型轧机;

  18、叠轧薄板轧机;

  19、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0、热轧窄带钢轧机;

  21、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2、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24、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005年);

  25、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05年);

  26、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7、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2005年)。

二、铝冶炼

  鼓励类:

  1、大中型铝矿山建设;

  2、高精铝板、带、箔及高速薄带铸轧生产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限制类:

  1、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2、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3、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4、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淘汰类:

  1、铝自焙电解槽;

  2、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2005年)。

三、铜冶炼

  鼓励类:

  1、大中型铜矿山建设;

  2、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生产及技术开发。

  限制类:

  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淘汰类:

  1、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炉床面积1.5~10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年);

  3、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7);

  4、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

  5、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6、“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2006年)

四、铁合金

  鼓励类:

  1、铁合金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应用。

  限制类:

  1、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

  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2005年);

  2、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

五、电石

  限制类:

  1、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2、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六、焦炭

  鼓励类:

  1、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

  2、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

  3、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淘汰类: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

七、水泥

  鼓励类:

  1、日产4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

  2、新型干法水泥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的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3、散装水泥装备技术开发;

  4、10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限制类:

  1、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

  2、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3、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4、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5、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八、煤炭

  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1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限制类:

  1、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淘汰类: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九、电力

  鼓励类:

  1、水力发电;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6、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7、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8、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9、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10、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11、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12、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13、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14、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5、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6、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7、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限制类:

  1、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淘汰类: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十、造纸

  鼓励类:

  1、林浆纸一体化单条生产线能力为年产5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项目;

  2、林浆纸一体化单条生产线能力为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项目;

  3、单条生产线能力为年产10万吨及以上废纸造纸项目。

  限制类:

  1、单条生产线能力为年产5万吨以下新闻纸、书写印刷纸项目;

  2、单条生产线能力为年产10万吨以下包装纸板项目。

  淘汰类:

  1、5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2007年);

  2、幅宽1600mm及以下圆网板纸机生产线;

  3、幅宽1575mm及以下圆网文化纸机生产线。

十一、烧碱

  限制类:

  1、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十二、玻璃

  鼓励类:

  1、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限制类:

  1、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淘汰类:

  1、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