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为什么喜欢找活佛:许倬云说历史:近代的开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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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倬云说历史:近代的开始(一)
2011-11-02    南方都市报

 上次讲到宗教革命和民族国家的出现,这两件事情是互相关联的,宗教革命将普世的公教秩序移去,恢复民族的自主,成立了主权国家。另一方面,宗教改革以后,基督教新教伦理将个人与上帝之间,建立了一条直接的连接,这一信仰,使个人获得新的自觉,也就是个人自主性。

  欧洲的印欧民族,有长期迁移的背景,从欧亚大陆之间的原居地,经过千山万水,终于定居在后来东欧、中欧和西欧的各地。他们在原居地的时候,已经发展为骑马的特性。这种战斗族群,正如草原上其他的战斗族群一样,有强烈的己群归属感和认同感,他们颠覆了基督教的普世秩序,终于将族人回归到己群的范围,这就是当时的民族国家。

  这些战斗族群,几乎都曾经有过“军事民主”的制度。在战场上,战士们必须拥戴一个最好的指挥官,团结群众、指挥作战;因此战斗部落的酋长,并不必然是世袭,一进入战争情况,选举的指挥官,可能就取代了原来的酋长家族,领导族群进入不断的战斗。过去我们认为,民主制度是在希腊、雅典的城邦出现,但是我们必须注意,雅典城邦本身就是希腊民族迁徙后,从战斗部落转变成为居住城邦的体制。雅典的民主制度,并不是按照理想设计而得,其实也是军事民主的延续和转变,在欧洲中古时期后发展出来的民族国家,有些开展了民主制度,其渊源应当是由部族的军事民主逐渐转变的。

  近代欧洲的国家,刚开始时候,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个是以强有力的君主领导的,所谓开明专制;例如,从普鲁士演变成了德国,德国从菲特利大王以下,经常是以强有力的中央专政,快速有效率地发展国力。德国的精英分子“容克”(Junkers),就是过去的战士阶层;在德国,他们虽然已经担任文职,或是成为地方上的乡绅,其基本特质还是武士。研究德国史的专家,常常将容克和中国的儒生士大夫相比,其实中国的缙绅,主要条件是儒家的学者,经过科举,才加入文官体系(当然,在孔子时代,士本身也是从武士背景转变出来的社会精英)。中国与德国的精英,到底还是有文武特质的差别。

  另一种国家形式,则可以英国作为代表,英国自从亨利八世脱离了罗马教会,自己成立了英国公教会,英国的发展就自己走独特的途径。英伦三岛上的民族,固然也都是印欧民族,但是因为先来后到,其成分并不一致。最早到达的是凯尔帝克族群:例如,爱尔兰人;最后到达的是诺门族群,所谓“北人”。今天英伦三岛上还有威尔士、苏格兰、英格兰三大族群,再加上爱尔兰的族群,至少已经有四个不同的成分。稍早的时候,安格罗和萨克森,就是先来后到的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相对于德国地区的日耳曼人,英国的族群成分复杂得多。德国将原本战斗部落的归属和认同,作为基础,建立一个民族国家,上下同心合力,建立新的国家。像英国这种成分复杂的共同体,在海岛之上,彼此无所规避,也没法分隔,唯一可行之道,就是互相容忍、彼此迁就。因此,英国发展了一套制度,实际上就是互相协调的民主制度。到了后来,英国数次从外面迎接王储承继王位,而不是在国内靠族群斗争,拥立新王。英国的国王,因为原本背景是外来者,必须接受国内的权力分布的现实,不能大权独揽,发展为“开明专制”政体。英国的国会,最终的功能,就是在辩论中寻找协议,而不是以选票来压倒弱者。

  这两种体制之间,当然还有其它不同成分的配合;例如法国,其国家核心是在巴黎的畿辅地带,各处的地方,号为外省,都屈从于畿辅的领导。法国的王室,常常是专制的君王,其权威无人可以挑战;例如,路易十四,号为太阳王,权力极大。然而,这一个政体,必须与天主教会合作,二者之间,可说是一种“恐怖平衡”,彼此丢不开,却又并不协调。中央与外省之间,也是一种平衡。法国大革命时代,政权经常转移。后来,法国的议会长期以来都是众多政党的竞争,难得有一个真正的多数党,经常由若干党联合组成内阁;情势改变,政党联盟又会重组。法国的制度,是在协调与专制之间动荡,可以说是英国、德国的中间型态,可是并不稳定。

  以上所说的民主制度,也必须建立在个人的自觉性与自主性之上。由此而发展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直接参与,并不认为自己是君主的“子民”或被统治者。当然,等到启蒙运动时,尤其法国的启蒙运动者,又从历史和神学上,给予个人自主性;那些启蒙运动思想家,发展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将民权与人权合一,最后呈现为法国大革命的民权运动,英国清教徒革命的市民权力,以及美国独立革命中呈现为美国宪法所主张的天赋人权。

  人权思想的附带产品,就是男女之间的平权。大多数战斗部落,例如,纵横草原的匈奴和蒙古,以及今天中东的阿拉伯民族,妇女没有和男子平等的地位,因为妇女不能担任和男子一样冲锋陷阵的角色。可是,北族的维京人和英国的条顿人,他们有长期的海上活动;一个族群的男子,可能长期在海上,家里一切事务的操作,都是妇女担任。如果不幸出海的男子不再回来,社会的支撑者,就落在妇女的肩上。因此,这些族群的部落会议,妇女也一样参加,有时代表自己家里的男子汉,有时就代表一个家庭或家族,他们对共同体的治理,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妇女担任领袖,女子继承产业,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一特色,是许多定居的农业村落所罕见的。

  在基督教神权时代,宇宙一切现象都归之于上帝的意旨,神制订了宇宙的规律,这就是所谓“上帝的法则”,也可以称之为“神律”。宗教革命以后,神律的解释权,不再属于教士们,而属于人的理性。启蒙时代的自然律,其实就是神律的另一名称。自然律不仅是宇宙运行的原则,也导致了现代科学的思考,“科学”必须从理性推演,而且必须是有迹可循。假如自然的现象是许多的偶然,理性将无所措手,也就无从按照理性推演,一步步从已知推到未知。

  人类行为也必须要依从有规律的秩序,这一构想当然也是从神律的想法延伸的。在神权专政的时代,教士们可以替神发言,规划人间的秩序;教士们也有权力赦免或是不赦免人的罪行。这种因人而异的律,就不是一个可以预测的规律。宗教革命以后,主权国家制定法律,是按照人类个体共存于一个社会的要求。德国系统的法律,一方面追溯到罗马时代的法典,另一方面,也将这些法典解释为神律在人间的体现。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又从这套罗马法典上,编纂拿破仑法典,也不外乎将神设定的秩序,在人间也规划为一套人类行为的规范。这种法典,也是必须要合乎理性的。因此,今天所谓大陆法系的法律,可说是按照天理的神律,落实为人间的法律。

  与此相对,则是英国系统的习惯法,人间的秩序是按照社会共同体的成员,长久建立的习惯,众人谓之“是”就是“是”,众人谓之“非”就是“非”。英国法系后来成为英美法系,可说是建立在“人情”之上,人的行为和习惯,因时间而改变,所以英美的法系,常常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典,而是由经过民主秩序选举的国会,确认的一套人类行为的规范,包括宪法,及按照宪法精神拟定通过的法案。同样,许多过去判例,也是法律的依据,这些判例的决定,是经过法院和陪审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对某一个实际个案的判决,这种判例,代表的也不过是某一时空条件下,这一个社群的是非标准。英美法系,相对于上述大陆法系,可说是建立在“人情”基础上。“天理”和“人情”合在一起,才成为人间的法律。两者最后的精神,还是理性,也还是人对自己知性能力的自信。

  在这一节我们谈到的是宗教革命以后,才开启的一个近代的西方社会。在人类历史上,只有犹太-基督教的神学,对神有绝对的肯定。相对而言,中国、希腊和印度的文化系统中,多神信仰的神意,都是多元的,神的意志也不完全合乎理性。基督教的宗教改革,将教会的因素拿走,却留下了天然秩序和人间秩序的理性化和一致性。加上对族群本身的认同和归属,公民完全参加了共同体的事务,公民本身的认同是和共同体完全一致的。如此情况下产生的近代国家体制,“主权”和公民的特殊归属,有密切的关系。近代的主权国家,因此不同于过去帝制时代,没有君主和子民之间并不契合的情况。在国民成为生活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时,这个共同体力量是具体而可以凝固的。加上神律和人间秩序的互相转换,使得共同体的内在秩序,也具有前所未见的坚实。

  这种共同体的凝聚力,极为强大,动员国民的机制,可以使国家具有无比巨大的实力,不断以此实力,作进一步的扩张。近代世界的组织型态,长期以来,“民族”的“主权国家”,几乎是大家视所当然的终极型态。直到最近,全球化的现象一步步出现,主权国家的意义,不得不有所改变。人权的普及化,也将作为国家一分子的“公民”特色,冲淡了不少。可是无论如何,上述现代国家的型态,还是世界上行之数百年的一种体制。

  ●许倬云口述,陈珮馨、陈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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