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经念诵经文全集:12366热点问题解答 - ★工业制造群 - 中国财税群论坛 会计|财会|财务|财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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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解答

.threadtags_tag {margin:0px !important;background:none !important;padding:12px 0 !important;color: #444 !important;}.threadtags_tag span {border:1px solid #0002C1; padding:10px 14px 10px 32px; background: url(http://images.5d6d.net/dz7/default/tag.gif) no-repeat 10px 50%;}.threadtags_tag a{color:#244D8F !important;}相关搜索: 自然人 问:如何界定或区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假如一个自然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或者运输、搬运等)服务以后,取得了收入。应按照哪个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有二,其一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其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为临时性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为持续性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因此一个自然人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等劳务,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请问:上述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是投资者还是接受投资的企业?

答: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投资联营企业,而投资、联营企业应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且相应不动产投入时,所有权已归属于接受投资企业,再转让的主体只能是接受企业而不是投资者。



问: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买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视同销售再按市场价确认收入纳税?还是不用再次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是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 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问:单位所属职工贪污挪用公款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犯罪嫌疑人在逃3年以上,目前仍未归案,所造成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因此,企业如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判决、结案证明等资料,可以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甲企业向乙企业租了一、二层楼作为酒店经营场所,并与丙企业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签订包工不包料,酒店装修中,接税务局通知要缴纳装修营业税,那么,装修营业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装修工程,施工方可以按照包工不包料的金额计算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因此,装修支出税前扣除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问: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分立成两家股权比例相同的企业,其中分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分立。请问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分立过程由于股比前后没有变化,因此没有对价支付情况)无论是否需要缴纳,有无相应文件支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问: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再出让,营业税是否差额交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⑴ 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⑵ 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后再转让,未进入施工阶段,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即差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