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 电影在线观看:北京产假法律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43:02
产假法律文件 大家都知道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有休假的权利,但具体怎么休法,相信很多人就一知半解了。到底可以享受多少不扣薪的产假?产假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产假是妈妈们的专利吗?如果法定的产假期已过,还有什么合法方法可以延长照顾宝宝的时间呢?对于难产、晚育以及生育独生子女者,是否有特别的产假规定?在此,北京劳动法律网专业律师为您细解产假规定,帮助您把产假休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案例1:是休产假还是旷工

某公司行政人员侯某临近预产期。遵医嘱,在预产期前15天经公司批准开始休产假。不想好事多磨,候某30天后才产下一男婴,比预产期整整晚了15天。产后第60天,候某的产假已经休了90天,公司发通知要其上班,并称如到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候某接通知后没去上班。公司作出违纪辞退的决定。候某认为,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现在其产后假未休满75天,所以没去上班不能认定其为旷工。公司则认为,产假总共90天,候某已休满,且在接到单位通知后仍不上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可以辞退。

案例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对此,劳动部又对此条款作出进一步解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候某由于超过预产期生产,虽然总的时间已满90天,但产后假未满75天,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可将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其公司将其超出部分算作旷工是不合理的。
  牢记产假、难产假规定,享受带薪假期;同时建议女职工以预产期为基准时间,提前15天请产假。

 案例2:哺乳时间视为事假扣薪 单位被判赔偿损失

 1995年1月,女工钱某生一男孩,产假满后,于6月6日上班。8月4日,钱某领工资时发现,单位以其事假扣发其工资62.1元和上月奖金100元,询问才知因她每班二次给其小孩喂奶所用一小时,单位视为事假。1995年9月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其工资和奖金,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单位认为,该厂80%是女职工,而且大部分女职工年龄在25~30岁之间,带小孩的女职工比较多,这一问题影响了该厂的生产经营,为此,厂方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其《劳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确需要在上班时间内给小孩喂奶的,不得超过一小时,并按事假对待,扣发相应的工资和奖金。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钱某的工资、奖金和加付25%的赔偿。
 案例评析:
 孕产期女工产假“缩水”是常见现象,有的企业领导者尤其是男性领导者由于对女性产假的规定不了解,不能够体谅孕期女工的苦衷,动辄以“旷工”、“事假”来看待女工的正常休假。

 被诉人单位《劳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了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之规定,为无效条款;被诉人因申诉人哺乳婴儿扣发工资和奖金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律师建议:
 女职工要积极维护哺乳权利,但要注意平衡与工作之间的矛盾。

 案例3:产假不是妈妈们的专利 男人也能休产假
 女工小田与丈夫小张忙于工作,一直没有顾上生宝宝,到小田31岁时,终于喜得千金。看着白胖健康的女儿,二人都激动不已。尽管聘来了能干的保姆,小张还是决定,即日起从单位请事假,全天候照顾妻儿。

 案例评析:

 其实小张大可不必用请事假的方式来照顾妻儿,作为晚育女工的配偶,他也拥有法定的休带薪产假的权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这里顺便对晚育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做一个全面总结。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奖励假30天。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同时符合晚育、难产、且已申领《光荣证》的条件,女职工最长可以休息225天。
 律师建议:

 在女方享受产假的同时,其配偶也可享受30天的产假,男职工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法定权利,与妻子共同度过人生中这段美好的时光。

 案例4:产假期满还不能正常上班怎么办

 小郑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自幼多病,体质虚弱,第一次怀孕曾不幸流产。第二次怀孕后,经保胎治疗,终于产下一女婴。90天产假休完时,婴儿状态正常,小郑却还是经常头晕心慌,失眠多梦,医生建议她暂缓上班,待身体恢复健康后再回公司工作,并为其出具了产后身体状况证明。小郑持医院证明请求公司给予照顾,延长产假30天,但遭到拒绝。

 案例评析:

 小郑所在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小郑应该服从。产假天数是根据妇女生育后身体恢复的需要制订的,对于多数人来说,90天产假期内足以恢复身体健康,除多胞胎生育或难产的以外,一般不得延长产假。

 律师建议:

 小郑产假期满后因体弱仍无法上班工作,确属特殊情况。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小郑可根据这一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6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第7条 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