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灵庄园的秘密1攻略:人民法院报承租人销售侵权商品 出租方被判承担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5:03:06
承租人销售侵权商品 出租方被判承担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成都11月9日电 酒店将所属商场出租给他人,承租方违法销售侵权产品,酒店是否应该担责?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某酒店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并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公开说明,消除影响。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际知名企业,所属登喜路品牌的产品得到消费者的喜爱,并在中国受到重点保护。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一楼商场内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这些商品既非原告生产,也非原告授权生产,系假冒商品。被告作为一家星级旅游涉外酒店,对原告的经营渠道、产品品质、产品价格应该是了解的,被告具有辨别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的基本能力。但被告却依然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并公开说明事实真相,以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自2009年,酒店就将其合法所有的酒店大厅一楼小商场租赁给胡某,租赁期现仍继续。胡某所销售商品来源、价格、盈亏均自行做主,与酒店无关。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系胡某所为,并非酒店所为,酒店不构成侵权,不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与案外人胡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被告提供酒店一楼商场供胡某经营旅游配套商品,胡某对其所售产品质量全面负责。但由于胡某经营的小商场设在被告酒店一楼大厅,小商场并无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也没有单独对外挂牌,向公众并无特别提示。购买小商场商品的款项由被告负责收取,并由被告出具加盖其专用章的发票,足以使消费者相信该商品为被告销售。被告与小商场实际经营者之间的租赁协议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被告商场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