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御漏洞扫描系统: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2:42:48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就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访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王立彬)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针对城乡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9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农村土地“无身份证”历史必须结束
记者:为什么必须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
朱留华: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就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访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王立彬)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针对城乡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9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农村土地“无身份证”历史必须结束
记者:为什么必须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
朱留华: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为加快部署工作,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次出台的《意见》,集中解决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在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进行了充分修改完善。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身份证”必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记者:“全覆盖”是什么意思,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
朱留华: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记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怎么处理?
朱留华:是谁的就发给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为加快部署工作,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次出台的《意见》,集中解决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在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进行了充分修改完善。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身份证”必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记者:“全覆盖”是什么意思,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
朱留华: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记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怎么处理?
朱留华:是谁的就发给谁。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央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述评: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首重产权明晰 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王立彬)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9日正式对外公布,相关工作正紧锣密鼓展开,这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最基础的工作,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利用水平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这项工作受政策、技术、资金及历史遗留等问题掣肘,实践中阻力重重、举步维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同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的要求,还有相当大距离。这种现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适合农村居民财产权意识的迅速觉醒,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扭转。
名不正言不顺,权利难以维护。土地证书是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和保障,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首重产权明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城乡统筹进程加快之际,农村集体土地“无证”,既使农民缺乏捍卫权益的法律凭据,又容易使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等探索“偏锋伤农”。鉴于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中央明令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明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地党委、政府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法制意识,全力以赴、积极推动。推动这一工作困难很多,但只要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动员起来,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完全可以办好。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践中有成堆的棘手难题,如小产权房、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及“撤村建居”等等,对此最重要的是尊重法律法规,尊重农民意愿,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擅自“村改居”,不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一律不予登记,不得发证。对于伪造法律登记文书、搞“狸猫换太子”的不法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