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新任组织部长:特定业务的涉税凭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9:43:04


  内容提要: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在“以票管税”的模式下,税法对涉税凭证作了更加详细、具体、专业的规定,纳税人为了正确核算、准确纳税的需要必须通晓并正确解相关规定。本文根据最新的税收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案例阐述了发票及其他涉税凭证的适用。

  关键词:涉税凭证、扣除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以票控税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涉税款。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在“以票管税”的征税模式下,税法对涉税凭证作了更加详细、具体、专业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生了费用支出后,必须获取规定种类和样式的票据,否则就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中这方面的要求是出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需要。而作为单位的会计人员掌握单位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应该取得或填制何种原始凭证,哪些原始凭证可以作为扣除凭证的是十分必要的。

  一、发票作为合法的涉税凭证

  【案例】甲企业对没有发票的货物进行评估,按评估报告作为成本入帐,评估报告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不是。根据征管法第21条:购进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法取得发票。

  【案例】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订金1万元,如果乙企业违约,甲企业没收订金。到期后,乙企业违约,甲企业没收的1万元订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前提必须是交易实现。由于没有发生实际交易业务,发票不是合法的扣除凭证,合同也只能作为业务发生的证明,不属于扣除凭证,甲公司收到定金时应当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或收条,普通收据可以作为涉税凭证。

  由此可见,购销业务必须依据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征管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非购销业务不得依据发票扣除,应当取得收款收据或收条,但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只能出具下列凭证:政府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被拆迁人签字收款收据或收条和身份证复印件;被拆迁户的门牌号码;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企业签订拆迁补偿费协议。

  (一)异地开展经营活动或施工要本地发票还是要外地发票

  通过纳税地点来决定要本地发票还是要外地发票。设计费可以用外地发票。对外地施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如果外地施工企业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有效证明,可以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凭总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和在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税收缴款书,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时不代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时,按照独立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要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1、仓储费被要求缴纳增值税

  【案例】某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里。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由供货商开具发票,该企业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由企业从应付供货商的货款金额中扣收。2007年至今,该企业共收取仓储费234万元。

  国税机关在检查时,却要求企业将仓储费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作增值税处理,不应缴纳营业税。

  如果按平销返利,则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234/1.17×17%=34万;

  如果按营业税征收则交纳营业税234×5%= 11.7万,

  两者相差22.3万。

  2、收到返利如何开发票?

  【案例】某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该单位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3、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劳务如何开发票?

  【案例】2008年,某开发商A公司和塑钢门窗生产企业B公司签订合同,购买门窗并由对方负责安装,总价款1000万元,合同注明门窗价值700万元,安装工程费为300万元。该公司开出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可对方财务说要建安发票,说是地税局要求。问: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正确?

  正确。旧税法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只要国税发票。 2009年新流转税法规定分别开票,增值税普通发票700万,建筑安装发票300万。

  4、转租行为必须开发票

  【案例】A企业租了一处房屋经营,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经营了一段时间后,A企业把这处房屋转给B经营,且经过房主同意,B企业没有支付其他的费用,但表示愿意负担这部分装修费。B企业能否凭相关合同协议及A企业的装修费发票税前扣除?

  A企业实际发生了转租行为,可以将这部分装修费计入转租收入里开发票给B企业进行税前扣除。因此,B企业仅凭合同及原装修发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三)境外发票

  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

  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这个处理方法避免二次开票,增加增值税的涉税事项。

  (四)发票的入账时间、印章

  1、入账时间

  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销售发票的记账联必须在开具的当月入帐,延后入帐的,税务机关应当按征管法第64条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但不能作为偷税处理。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必须在当年(1月1日——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入帐。

  2、发票的印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发票上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能用其他印章。

  3、代理业务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7】108号、国税发【2008】54号、国税函【2008】63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8】417号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报关代理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二、收据做合法的涉税凭证

  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

  根据国税发【2000】61号、国税函【2000】466号、后财字【1999】81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如果解放军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根据后营字【2005】1285号(总局参与发文)规定自2005年起,企业承租解放军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租赁费的扣除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

  除了按规定开具或取得的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可以作为涉税凭证外,国税函[2005]77号和(财税[2O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还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合同、协议只是证明业务的发生,但并不属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例如不能用建安合同,必须要建安发票;还有银行借款利息,以利息单和借款合同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但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应以正式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