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期 木婉清:故意伤害致人残,未捕在逃该咋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1:20:06

故意伤害致人残,未捕在逃该咋办?

 

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长山村公民于娟来信反映:2010年7月8日,因邻里纠纷她和婆婆陆琴被王洪有用铁锹打伤,陆琴被王洪有一铁锹打在脸上,又一铁锹打在脑袋上,将其击昏倒。王洪有还用铁锹打在于娟肩膀上,又一铁锹打在她的脑袋上,于娟昏死过去后王洪有去追打拉架人,返回后再次用铁锹打于娟的脸和脑袋。

公主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  诊断;于娟头部外伤  口唇挫裂伤  面部皮肤挫裂伤  右侧肩部外伤  于7月21日在局麻下行左侧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该鉴定书记载:

九、检验【一】据2010.7.8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病历记载、被人用铁锹打伤头面部、右侧肩部约4小时。  查、下唇可见不规则行创口、创缘不整、压痛明显、下  部皮肤挫裂伤,创缘不整,枕部可见一处长约1cm创口 ,创缘不规则。  诊断;头部外伤           口唇挫裂伤       面部皮肤挫裂伤       右侧肩部外伤         于7.21日在局麻下行左侧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二】检查所见、左下唇下方见三处不规则愈后疤痕2.5cm、1.5cm、0.5cm。      切 牙切角缺损。       缺如1/2折断,    缺如。

十、分析说明、   1根据病历记载检查所见,伤者于娟面部外伤存在。2按伤者面部损伤致……切牙切角缺损……缺如1/2折断……缺如,依据【人体轻伤鉴定【试行】第十二条【二】之规定构成轻伤。其下颌骨、眶骨多发骨折,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三、第九条【二】之规定构成轻伤。左侧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其伤残程度,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i】34】之规定,评为九级伤残。鉴定结论:伤者于娟面部外伤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其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陆琴的病历上写有“上嘴唇挫裂伤2㎝”,至今有伤痕,影响面容。根据轻伤标准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也构成轻伤。

王洪有所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但至今犯罪嫌疑人在逃,逍遥法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这里的“及时”是多长时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不知道王洪有嫌疑故意伤害一案,是否立案?总不能说至今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受害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能否询问一下: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已经侦查、收集……,对王洪有依法是否应当先行拘留?王洪有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依法应当逮捕?

如果根据本案案情,对王洪有可以先行拘留或者是应当逮捕,但其逃跑了,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公主岭市公安机关是否采取了?

如果受害人已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等法院民事判决后才抓人、立案?这样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不管而让受害人走自诉程序吗?

    (刘治成,2011年9月18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