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之墓地玄冰煞在哪: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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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2006年9月)

  为确保2010年我省基本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新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工作目标。从2006年起,每年有20%的县(市、区)基本建立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2010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基本建立新机制。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全面规范,基层基础工作更加巩固,群众生育观念明显转变,优质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利益导向机制趋于完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更加满意。

 

  二、基本原则

  3、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围绕人口发展目标,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提高生育质量、生命质量、生活质量的物质文化需求。

  4、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综合推进,坚持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和群众参与相结合,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5、积极探索,鼓励创新。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认真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新问题,形成对人口计生工作规律的共识,在继承中发展,在完善中提高,在开拓中前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6、强基固本,分类指导。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提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基础好的地方要率先建立工作新机制,基础薄弱的地方要加快发展,推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管理

  7、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

  8、建立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础、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主体、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坚持立、改、废结合,搞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完善,适时、稳妥地修订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使人口计生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9、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与培训,各级干部普遍掌握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育龄群众基本知晓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0、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的政策落实率达到100%,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落实率达到100%。

  11、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征收标准、征收主体以及征收程序合法。社会抚养费管理规范,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坚决杜绝坐收坐支、截留、贪污社会抚养费现象。

  12、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13、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简化生育证办理手续,完善二孩生育审批责任制。加强对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村(居)民自治

  14、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社区,把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担负起村(居)计划生育职责,组织和带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5、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网络,加强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建设,设施完备,能够正常开展宣传、管理和服务活动。加强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建设,建立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

  16、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制度,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符合民主程序,符合村情民意,切实保障村(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

  17、实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设立固定公开栏,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定期公开,生育政策、奖励优惠政策以及有关计划生育办事程序长期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

  18、加强村(居)计划生育专兼职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按照县管、乡聘、村用的原则,按照年轻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选聘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率达到100%。

  19、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抓好典型引路,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达标活动。对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定期考核,绩效联酬。

  (三)优质服务

  20、扎实推进县乡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能力“双达标”活动,认真落实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青海省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设施技术服务能力“双达标”活动方案》,健全以“县站为龙头、乡镇中心站为骨干、乡镇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完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五项功能,提升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内在素质和服务站的外在形象,提高为广大群众的服务能力,到2010年,所有县、乡服务站全部实现“双达标”。

  21、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省大多数县(区)达到省级优质服务县的标准;40%左右的县(区)达到国家级优质服务县的标准。

  22、深化“为百万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开展“生殖健康援助行动”项目试点,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健康服务,不断满足育龄群众增长的生殖保健需求,提高“三查”服务面,扩大长效避孕措施的覆盖面,减少非意愿妊娠。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期检查,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23、实施“高原计划生育技术培训工程”。每年投入50万元,与红十字医院联合成立“青海高原县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基地”,资助100名县级计生技术骨干进行半年的学习进修;在技术能力强的3-6个县建立“青海高原乡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基地”,资助300名乡级计生技术骨干进行2-3个月的培训。在省委党校开设人口社会发展方向研究生班,继续在青海大学医学院举办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大专班。力争“十一五”期间使农牧区计划生育技术专业人员普遍得到培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80%以上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技术服务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达到80%以上。

  2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按照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标准,协调有关部门公开考录具有医学专业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县乡服务站,提高技术人员的比例,优化队伍结构。

  25、改革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工作机制,按照以需求定计划的原则,改进药具计划管理,突出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免费供应的药具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深化药具调拨方式和药具发放模式改革,增设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点,实现千人一点。

  26、加快全省人口计生信息网络建设,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筹建以省人口计生委为龙头、州(地、市)为主干、县(区、市、行委)为基础的人口计生网络平台,初步建立以育龄妇女信息为核心的人口计生综合数据库。

  (四)政策推动

  27、巩固提高“少生快富”工程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户。适度提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农牧民家庭和自愿放弃三胎生育指标且夫妻一方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家庭的奖励额度,优先为帮扶家庭安排扶贫项目、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使帮扶户生产、生活条件有明显改善。

  28、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完善和坚持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运行机制,以“直通车”形式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计划生育家庭。

  29、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宏观调控体系与经济社会政策,在制定企业、土地、房改、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统筹考虑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着眼于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推进计划生育由行政制约为主向利益引导为主转变。

  30、坚持政府支持和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养老、子女安康、节育手术安全保险制度。在城市探索并发展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事业,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或手术并发症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有效的救助。

  3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体制,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逐年提高且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水平。

  (五)综合治理

  32、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相关部门在制定、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时,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给予倾斜。

  33、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公共管理网络,充分发挥工、青、妇、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34、着眼于解决当前人口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分布、安全和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功能定位等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好“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

  35、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思路,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宣传资源,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向纵深发展,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有地方特色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到2010年,在全省80%的乡(镇、街道)建立生育文化示范区,50%的村(居)建立新型生育文化大院。宣传品入户率达到90%以上,群众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36、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格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37、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开展专项治理,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追究溺弃女婴行为者的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8、指导和支持西宁市作为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市的新机制建设工作,总结、推广好做法和好经验,推动全省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各地区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本地区综合改革和工作新机制建设的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方案的实施,不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为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