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拍破解版:私有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3:46:05

私有制

    

  

私有制与公有制是目前许多人都关心的问题。但我发现人们在谈论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时候,都只谈论的是“经济私有制”和“经济公有制”,而忽视了另一种形式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政治私有制”和“政治公有制”。那么何为“政治私有制”和“政治公有制”呢?所谓“政治私有制”或“政治公有制”,就是指建立在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的“私有”或“公有”基础之上的一种社会制度。同理,“经济私有制”或“经济公有制”则是建立在财产的“私有”或“公有”的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我说的私有制和公有制主要是从家族性质的角度讲的,而非从个人性质的角度讲的,即衡量一种制度是私有、还是公有的标准是看其是否实行的血缘继承制或世袭制。如果一种制度实行的是血缘继承制或世袭制,那么这种制度就是私有制的;如果一种制度不是实行的血缘继承制或世袭制,那么这种制度就是公有制的。比如我们现在的经济制度实行的就是私有制,因为我们现在的经济制度建立的基础就是父母可以将其财产世袭给其子女,或者说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注意:我认为世袭和继承只是一种逆向表述的关系,即世袭是“父母→子女”的表述,继承是“子女→父母”的表述,两者的实质是一样的)。如果没有这种血缘继承制或世袭制,那么我们现在的经济制度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再比如中国古代的西周时期的政治制度实行的就是私有制,因为当时的父母是可以直接将其社会地位或政治权力世袭给其子女的,或者说当时的子女可以理所当然的继承其父母的社会地位或政治权力(当然,由于中国古代是“重男轻女”的社会,因此当时的世袭制和血缘继承制主要是针对男性而言的,女性一般没有这种权力)。  为什么我不从个人性质来讨论私有制和公有制,而只从家族性质来讨论私有制和公有制呢?因为我认为个人性质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意义不大,私有制和公有制是因为有了家族性质才有意义,是因为有了世袭制和血缘继承制才有重大意义。如果财产和政治权力不能世袭或血缘继承,那么这种财产和政治权力终归是有限的,在其生命结束后也就终结了。另一方面,如果一个社会不允许个人将其财产和社会地位世袭给其子女,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对个人的财产和社会地位进行限制,而不会允许个人积累庞大的财富和极大的政治权力。因为如果一个社会不允许个人将其财产和政治权力世袭给其子女,却又不对个人的财富和政治权力作限制的话,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个人在其生命要结束之前将会如何处理他的财富和政治权力呢?善良的人会将他的财富和政治权力交给社会、交给公众,但是邪恶的人却会随意挥霍他的财富和滥用其政治权力。因此,如果一个社会不允许个人将其财产和社会地位世袭给其子女,那么这个社会必须会实行相反的制度――公有制,并且会建立与公有制相配套的其它制度,将个人的财富和政治权力限定在其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就是很重要的一项。  因此,我认为通常所说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是有很大缺陷的。通常所说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是按能使其财产增值的生产资料是否个人占来区分的,不能使其财产增值的消费资料是不算的。这种意义上的“私有制”和“公有制”主要有两方面的缺陷:一方面它主要是指经济私有制和经济公有制,而忽视了另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政治私有制和政治公有制;另一方面它主要指的是个人性质的,而非家族性质的,其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制度的深层基础,而只是其浅层表现而已。  

私有制经济

  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因为一些资产的所有者要通过资产的经营权与资产的经营者的优化组合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经济与私有制经济都得到了迅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理论上却由于没有从我国实际出发将私营与私有进行区别,造成了政策上的一些偏差,这样不利于私营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继续壮大以及公有制经济通过多种实现形式得以存在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私营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加以解析,从而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私有制经济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和社会主义改革中,有着前后两种完全不同的历史命运,总的图式是:消灭――开禁――摘帽――正名,并由此展现其长期存在的前景。这一图式从一个方面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实践的曲折和艰辛;也表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成就和希望。对此作点理论思考,揭示其间演变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对于更新社会主义的理论观念、推进社会主义的改革事业,具有重要意义。这就是我国的私有制经济。  

土地私有制

土地私有制简介

  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 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形式是奴隶主土地所有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先后形成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这三种土地私有制的共同特点是农业劳动者和土地占有者相分离,劳动者无地,有地者不劳动。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处于对立地位,两者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此外,虽然也存在着处于从属地位的个体农民的私有土地,但往往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兼并的对象。

土地私有制的出现

  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赋税的,私田在开始时却不用上税。与此同时,贵族还企图在公田上确立自己的私有权。以前公田属于代表奴隶主国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权处置所谓“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对于各国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上述情况开始改变了。还在西周末年,奴隶主贵族就已经在抗拒周王夺取他们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时代,一般的奴隶主贵族和一些国家的国君,与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更加剧烈起来,许多诸侯、卿、大夫,事实上已经把公田逐渐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xi)至公然与周王室争田,双方各不相让,竟然到晋侯那里打官司,最后取得晋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这块土地。大小奴隶主贵族,相互间为了一田一邑引起纠纷的事更是屡见不鲜。这说明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  战国时,一方面封建国家实行受田制,一方面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又在发展。不承认这种矛盾的现象,许多史实无法解释。如银雀山汉墓出土《田法》在说明土地耕垦与国家盛衰的关系时说:"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伍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一人而田大亩廿(亩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  这里把劳动力数与从事农耕的人数比例与国家兴亡的关系分为四种情况:十人中有八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王;十人中有七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称霸,十人中有五人耕作的国家还可以存在;十人中有四人从事耕作的国家灭亡。同时又把每个劳力垦田的亩数与国家兴衰的关系也分作四种情况:一人耕田20 大亩的国家称王;一人耕田19 亩的国家称霸;一人② 《史记》卷75,《孟尝君列传》。  耕田14 亩的国家可以存在;一人而耕田9 亩的国家亡国。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有的国家从事耕田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达到了十分之七、八,而有的国家才达到十分之四、五。有的国家每个垦田的劳动力耕田20 大亩,而有的国家才耕田9 亩。这种状况的出现当然是和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战国时,各国都用田宅奖励战士,用田宅奖励有功之士,这对私有制的发展无疑起了重大作用。《管子·侈靡篇》:"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管子·八观篇》:"良田不在战士,三年而兵弱。"《荀子·议兵篇》:"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头盔)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这就是说魏国被选中当武卒可以得到上好田宅,并复免赋役。战国时魏国在几次战争中动用的兵力都在十万人左右,所以魏国的武卒是不会少于十多万人的。这十多万到二十万的武卒就成了魏国农民中条件好的富裕农民,如果条件具备,很容易上升为地主。《韩非子·诡使篇》也说"陈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也"。  这里说的应是战国时各国的一般情况,韩非是韩国人,韩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应无疑问。这里说"善田利宅,所以厉战士"应是指战士在战争中立功要用好的田宅来奖赏。这方面其他东方各国是如何作的不甚了解,秦国可以说是这方面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了。  秦在鞅变法后奖励耕战。《商君书·境内篇》载商鞅变法后规定士兵作战时"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宅九亩。"《史记·商君列传》说:"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此外,商鞅变法后又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①,而"致粟帛多"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扩大耕地面积。在上述情况下,秦国内立有军功的战士和军官,及耕织有成绩的人,都可以多占有土地变为地主。所以杜佑说秦在商鞅变法后"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②。此外,秦国还通过对高级官僚和将领的赏赐造就了一批大地主。《史记·王翦列传》载王翦灭楚前"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这一记载说明至少在战国末年,秦国一般不封功臣为列侯,衣食封邑中的租税,所以王翦要及时"请美田宅园池甚众。。为子孙业",也就是向秦王要土地作私有财产以传给子孙。这自然大大促进了地主阶级的发展。《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正说明商鞅变法在土地私有制发展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战国时,除秦国之外,赵国的土地私有制也比较发展。春秋末,赵鞅在前线誓师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③,开了军功赏田的先例。赵鞅(赵简子)曾赐名医扁鹊"田四万亩"④。按照  ① 《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勾践世家》。  ② 《史记》卷四十一《越王勾践世家》。  ③ 《左传》哀公二年。  ④ 《史记》卷一○五,《扁鹊仓公列传》。  张政烺先生的解释这里的田是步为单位的,即一方步为一田⑤。代一亩为一百方步。所以"田十万"应为一千亩。赐扁鹊"田四万亩",应为四百亩。《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战国初,赵襄子任中牟二贤士中章、胥已为中大夫,随"予之田宅"。此事在当地引起轰动,导致"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现在,有的研究者认为"弃其田耘,卖宅圃",说明当时耕地尚不能买卖,只能"卖宅圃"。  此论难以服人。因为,"弃其田耘"一语,并不能说明当时耕地不可以买卖。耕地可以买卖,但不一定什么时候都可以卖出去。由于当时中牟之人随文学者"邑之半",丢弃耕地的人很多,人们无法耕种,自然不必去买。况且,按照周代的惯例,授田宅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时赵国"宅圃"可以买卖了,而耕地不能买卖,又没有其他史实作根据,怎么能让人相信。战国后期,赵国是"田宅"连在一齐都是可以买卖的。如秦赵长平之战前夕,"(赵)括将行,其母上书言於王曰:。。今括一旦为将,。。王所赐金帛,归藏於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①,就说明田宅连在一齐可以买卖已成一种习惯。  大约从战国中期后,北方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私有制日渐发展,并出现了中小地主,应无疑问。战国中期人苏秦曾说:"且使我有阳负部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②这一记载所反映的时间是苏秦佩六国相印前的青少年时期,正是战国中期以后;所说的地区是东周王室的所在地洛阳郊区。这里土地肥沃、交通方便,有"二顷"土地可能就是个令人羡慕的小地主了,所以苏秦说他家如果有二顷地过安定富裕的生活,他就不会去从事政治活动"佩六国相印"了。这正反映了战国中期后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私有制与中小地主的发展情况。

私有制和公有制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两种类型,前者是说归全家所有,在我国表现为以国有制为表现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说,生产资料是归全民的,但是通过生产资料归属国家,来表现这种全民所有,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而后者是说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打个比方,在中国拆迁可以随便拆,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所有国家说了算;在西方则不行,因为土地是私人的。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农所有制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说,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归农民所有,这个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归国家,收归集体,土地属于公有制,农民对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种地种什么、种多少都由集体说了算。现在本质来讲,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过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制度,就是国家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由农民自主经营。最早出现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随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开放后重新在全国推行。另外现在北京地区出现了农村新公社的试验。即土地本质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产到户的,但是农民可以继续出租使用权,将土地集中交给一个集体进行经营,而农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报酬,这样是为了加快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从本质来说,1956年以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