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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编制体制发展概况(1949—1988年) 第七部分 军队内设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设立、调整及其他2009-07-31 23:36

军队成立各级纪委

   1949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部队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的指示》规定:野战部队各级党委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管理。各级军区、军分区,选择适当干部参加各省委、各地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单独设立纪委组织。1950年6月16日,中央又对这一规定作了修正:军队各级军区的党委也要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央的指示,军队团以上单位党委相继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但没有设立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由总政治部掌管。


增设各级纪检干部

   1950年9月22日,军委总政治部作出《为加强军队的纪律检查工作增设干部的决定》。规定:各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增设专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办事人员,在该部、科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一级军区增设3人,二级军区、军增设2人,师、团和军分区增设1人。


军队成立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于1955年3月31日通过的《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经中共中央批准,总政治部于9月17日发出《关于军队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的通知》,规定全军在相当于团以上单位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受上级党的监委和同级党委领导。各级党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原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布结束。《通知》宣布,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委员会成立,由罗荣桓、谭政、宋任穷、黄克诚、陈赓、彭绍辉、肖华、徐立清、周纯全、邱会作、余秋里等11位同志组成。罗荣桓为书记,谭政、宋任穷为副书记。中共解放军监察委员会在中央监察委员会及中央军委、总政治部领导下工作。


全军成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78年9月25日,中央军委根据十一大党章规定,发出《关于团以上各级党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通知》。决定在全军团以上各级党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全委会议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受同级党委领导,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建立、配备必要的机构和人员,办理日常工作。通知下达后,全军应设纪委的团以上单位至1980年相继建齐。

建立军事法院

       1954年1月,中央军委为加强军队的法制工作,适应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需要,决定成立解放军军事法庭。军委主席毛泽东任命陈奇涵为军事法庭庭长。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设置专门人民法院。1954年11月1日,中央军委颁布了军事法院编制表,将解放军军事法庭改名为解放军军事法院。1955年8月31日,国防部命令各级军法处改名为军事法院。规定军事法院在组织上属军队编制,受军队党委领导;在审判工作上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军事法院设置情况为四级,即: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公安军、铁道兵、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省军区、警备区、军区空军、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师和相当于师的各军种、兵种、军分区、基地军事法院。


建立军事检察院

       1954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置专门的人民检察院。1954年9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任命黄火星同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开始了军事检察体系的筹建工作。1956年上半年,全军军事检察院基本建立起来。根据中央军委1956年2月颁布的临时编制,军事检察院共分为四级。最高一级军事检察院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机关分为三级,即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军(省军区)军事检察院、步兵师(军分区)军事检察院。


军队保、检、法合署办公

    1961年1月16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保卫、军检、军法三个部门合署办公的通知》。军队保、检、法三部门仿照中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缩编为一个办公室,由保卫部门统管,对外仍保留三个部门的名义。工作中出现了“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做法。这实际上是从组织上取消了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恢复军事检察院

    1962年1月中央工作会议后,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1962年5月24日,国防部颁发了《各大军区机关基本组织体制编制系统表》,将军事检察院从保卫部门分出,单独列编。同年9月3日,保卫、检察、审判3个部门正式分署办公。至1964年12月,全军检察机关基本恢复起来。设置情况是: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公安部队、军区空军、海军舰队,省军区、野战军和军级(兵团)基地、要塞区、警备(卫戍)区、空军、海军基地及边防军分区设置军事检察院。这样,军事检察机关是陆军是二级,在海军、空军、边防部队是四级。196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恢复军事法院

    1962年5月24日,国防部颁发了《各大军区机关基本组织体制编制系统表》,将军事法院从保卫部门分出,单独列编。同年9月3日,保卫、检察、审判3个部门正式分署办公。中央军委任命谭甫仁为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庭长。至1964年底,全军军事审判机关基本恢复。196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法院的设置情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公安部队军事法院,军区空军、海军舰队军事法院,省军区、野战军和军级(兵团级)基地、要塞区、警备(卫戍)区和空军、海军基地及边防军分区军事法院。


撤销军事法院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军事审判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11月,解放军军事法院被军管。1969年底,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全军各级军事法院先后被撤销。军事法院的职权,由保卫部门以军事法院的名义行使。军事法院的撤销,给军队的法制建设,以至整个部队建设都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撤销军事检察院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给军事检察工作带来严重灾难。1966年下半年到1969年,各级军事检察机关已处于“运动”之中而名存实亡。1969年底,全军各级军事检察机关被撤销,其职权由保卫部门行使。军队的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了数以万计的冤假错案,给部队建设带来了灾难性后果。

重建军事法院

    1978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军队编制的调整方案》,决定重建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各大单位的军事法院。9日,中央军委任命郝苏为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10月,总政治部向全军政治机关发出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定于1978年10月20日开始办公”。11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兵团级和军级单位重建军事法院,并对已经成立的军事法院的机构和编制人数作了适当调整,形成军级、兵团级、大军区级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四级军事法院军事审判系统。1982年,中央军委为使军事审判机构与地方审判机构体制相一致,确定军事法院按三级设置,即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军事法院,省军区、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事审判工作从此得到稳步发展。


重建军事检察院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与职权。1978年12月25日,中央军委任命于克法为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筹备重建军事检察院。1979年1月15日,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开始办公。1979年2月15日,中央军委任命曹广化为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年2、3月,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委等21个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开始办公。至年底,军级(兵团级)的军事检察院也相继重建办公。军事检察院的设置情况是: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委、第二炮兵、铁道兵、工程兵、基建工程兵军事检察院,野战军、省军区、警备区、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基地(国防科委、第二炮兵)军事检察院,海军基地、空军军级军事检察院。1980年至1983年,随着军队的精简整编,军事检察机构也作了一些调整,先后撤销了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第二炮兵、铁道兵、工程兵、基建工程兵、海军基地、空军军级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实行院校培训提干制度

    人民解放军的基层干部,长时间都是从士兵中直接提拔的。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80年开始招收青年学生和部队优秀战士,经过院校培训考试合格,才能提为干部的制度。到1987年底,全军院校已培养基层干部32.2万人。这些干部的特点是年纪轻、文化高、专业知识好、接受能力强,有发展前途。但这项工作开展初期,由于经验不足,曾产生过有些学员选得不准,培养措施不够得力,因而,有的毕业后不会带兵,实际管教能力比较差的现象。1982年3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选拔培养基层干部的规定》,对招生的对象条件、办法、预选部队学员的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建立军队审计制度

    在国家设立审计体制后,1985年7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局。军区、军兵种也相应增设了审计局,集团军和部分师级单位设审计员。并着手制订试行审计条例、制度,建立军事经济效益跟踪考察体系,从而以经常化、制度化的审计工作,加强了审计监督。


建立驻厂军代表制

    1950年,军队相继在一些兵工厂派驻军事代表,进行成品检验和接收。195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决定,在承制军工产品和主要军工材料的工厂实行驻厂军事代表制度,并颁发了《军事代表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以保证军队按照国家计划得到质量优良的武器装备。驻厂军事代表制度实行初期,军、厂双方工作上出现了一些矛盾。1957年5月,彭德怀在上海、南京的一些工厂进行了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向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建议,驻厂军事代表要遵循“虚心学习,广泛联系群众,尊重厂方领导”的三项原则和适当缩小驻厂军事代表检查范围的措施。中央军委批准了他的建议,从而使驻军代表的检验制度发挥了更好的效果。


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驻厂军事代表制度曾于1970年和1975年两次被取消,致使军工产品质量明显下降,许多产品带着质量问题交付部队使用,严重影响部队作战、训练任务的完成。1970年至1971年,部队接收的机枪、步枪有40%不合格;几百万发迫击炮弹引信不能使用;有些舰艇不能出航;几百架歼6飞机因为质量问题不能出厂;部队飞机多次发生机毁人亡的重大质量事故。1977年8月,邓小平在中央军委座谈会上明确指示:“装备就是要求质量,要设军代表,要派好的”。同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重新恢复驻厂军事代表。

建立军官之家
    1952年至1955年,全军师以上政治机关和院校陆续建立了军人俱乐部也称军官之家。这些俱乐部(军官之家)在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辅助部队政治、军事、科学文化的学习,以及繁荣部队文艺事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文化在革命”中,团以上军人俱乐部受到破坏。


建立连队俱乐部
    1953年,总政治部依据部队群众文化活动的传统经验和新的发展形势,制订并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俱乐部条例(草案)》。《条例》规定:“连队俱乐部是全连军人群众性的组织,是连队政治工作重要的组织形式,是连队全体军人课外学习和课外活动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全连军人的业余学校。”它的基本任务是:“围绕中心工作,以课外活动的方式,有计划地发动和组织各种群众性的军事、政治、文化娱乐及体育卫生活动,辅助正课教育,培植全连军人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革命乐观主义的精神,提高全连军人的军事科学水平和政治文化教养,增强全连人员的素质,养成团结、紧张、活泼、严肃的作风,以适合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1960年,林彪主持中央军委工作后,取消了连队俱乐部组织。只在革命军人委员会设立“文化娱乐组、墙报组”;俱乐部仅仅作为“全连军人课外活动的场所”,大大削弱了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领导。1983年,总政治部在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试行本)》中规定,连队革命军人委员会中“设立俱乐部”,“下设学习墙报、文艺、图书、体育等小组”,这一规定,基本上恢复了连队俱乐部本来的性质和任务。


整顿报刊
    1951年3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部队报刊及报导工作的指示》。为克服部队报刊的某种自流状态,将部队各级报刊出版的分工规定为:总政治部出版军事、政治、后勤的综合性杂志,发至团。大军区(野战军)出版一种报纸,发至连;出版一种杂志发至营(如力量不足,可只办好一个杂志或报纸)。兵团原则上不出报纸杂志。省军区出版一种报纸,指导地方武装和所属部队,发至区队及排,不出杂志。不属省军区或有机动任务的军,可出版一种报纸,主要对象为连队及广大战士,不出杂志。军委直属的空军、海军、公安、炮兵、装甲兵、铁道兵,可各出一种报纸或杂志。为加强军事宣传,决定在宣传部门建立新闻报道机构;总政治部设新闻处,大军区及二级军区设新闻科,兵团设记者组,军及三级军区设报道干事二人。1951年12月,总政治部又发出《关于整理部队报刊工作的决定》。决定对部队报刊工作采取精干的方针,裁减那些不必要的报刊、集中力量办好必须办好的报刊。决定军委充实《八一杂志》,使之更好地成为军委机关刊物。各大军区出版一种综合性的非日刊的报纸或刊物,另出版一种战士文化读物性质的期刊。二级军区各出版一种非日刊的报纸。军及省军区以下部队所出报纸停办。1953年5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部队报纸刊物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关于整理部队报刊工作的决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八一杂志》供全军团以上党员干部阅读,军委总政治部编印《政治工作通讯》,发给师以上党员干部阅读。军委各特种兵及公安部队各出版一种杂志或一种报纸,必须时出版一种战士文化期刊。军事学院、工程学院、政治大学、总高级步兵学校、各高级步校及政治干部学校各出版一种报纸。除军事学院出版《军学》杂志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出版杂志。大军区出版一种报纸和一种工作通讯,并出版一种战士文化期刊。省军区出版民兵报。一些二、三级军区确实有必要时,可出版一种部队报纸。执行单独作战任务或其他特殊任务的师以上部队,在不暴露军事秘密的原则下,经大军区政治部批准并报总政治部备案后,可出版一种临时性小报,但任务终了时须立即停刊。


全军文工团整编
    1958年3月27日,总政治部本着削减军费、精简部队的精神,决定对全军文工团进行整编,将全军文工团原有的6903人,缩编为3000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运动委员会成立
    1978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运动委员会” 成立。总参谋部军训部副部长韩复东任主任。11月5日,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批准,国防部外事局副局长张秉玉、总政治部文化部顾问周之同任副主任,周之同兼任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