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到福鼎大巴:章立凡:民营企业家也要反省自己(足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2:19:53
民营企业家也要反省自己(足本)
章立凡
新一代的民营企业家,有先天的不足,认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先迷信红顶,后追求绿卡
到了我这个年龄,前面所讲的四个案例,已经引不起多大的愤怒了。回顾共和国立法自坏的历史,更大规模的夺产早已有之。1949年曾订立一个社会契约叫《共同纲领》,规定五种经济成分分工合作,共同发展。但没实施几年,就出台了社会主义总路线,逐步废弃《共同纲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名义,吃掉了全部私人产业。
没有走出斯大林主义
“五反运动”中,大量资本家加入跳楼自杀的“空降部队”,再看现在温州又出现了这种情况,一是跳楼,一是逃亡。二者当然有不可比之处。“五反运动”是由中央直接发动的一场全国性瞎折腾。这与当下温州因高利贷引发的事件还是有区别的。但其中也不无共性,即体制权力导致灾变。
我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大陆虽然走出了苏式的计划经济模式,但至今未走出斯大林主义。
谨防维稳“养寇自重”
不尊重私有财产是中国的传统。我们从来不是一个重商主义的民族,古代没有发达的航海贸易,没有形成像欧洲那样比较完备的民商法体系。由于商品交换不发达,我们没有形成市民社会,没有契约精神。最多就是像刘邦那样,约法三章,得天下后,可能有一段休养生息,不久又开始宰割,横征暴敛,直到老百姓忍无可忍,再起来以暴报暴,几千年的历史就这样轮回下来。
“维稳”现在已变成一个产业,很多人靠其吃饭。有不少简单的矛盾,本来可以解决,却一定要夸大矛盾,以争取更多的维稳经费,成本越来越高,且根本不打算解决问题。举例来说,有人推算过,补发错划“右派”的工资,大约要支出30个亿,但历年对付维权“右派”的维稳成本,则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再举一例:山东某市某村为对付一个盲人,养活了一支百十人的维稳队伍。故意把事态扩大,从而证明这套系统存在的重要性,这就是过去常讲的所谓“养寇自重”。
从推翻君主个人专制、建立民国以后,一直就是会党政治。会党政治是集体的君主专制,老百姓不只是供养君主皇族及其政权,而是党政两大系统及其衍生物,社会成本是原来的很多倍。这种系统还在无限地自我克隆,社会承受力已达极限,一个偶发事件就可能导致崩盘。
中国一直没有摆脱“以暴制暴”的周期率,互联网也是这样的情况,有很多激愤的情绪。我们作为知识分子,当然希望通过理性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和进步。但现在看不到多少希望。
保护他人权利即是保护自己
回顾辛亥百年,我PS了一张图片发到网上:一头驴在窑洞的场院里拉磨,窑洞墙上写着 “走向共和”四个字,图片标题是“百年中国”。中华民族经历了一百年,除了在科学技术有进步,国库多了很多钱,在宪政上、法制建设上有进步吗?历史的动车已经追尾,经历了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现在所面临的仍是旧民主主义革命之前的老问题。
财产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当以“革命的名义”消灭地主、剥夺资本家的时候,多数人日后的命运就已经决定了。我一直讲,政府的毛病是人民惯出来的,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我们现行的教育体系不是为培养公民设计的,从制度设计上就不希望造就公民。企业家在成长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公民义务,也不知道自己应该有什么权利。集体无意识,不主张——这种循环现在还在继续。
说到此,我想更换一下角色,作为当事人家属说几句。大家知道我父亲章乃器曾经是一位企业家,他是50年代筹组全国工商联的三个负责人之一,另外两位是李维汉和陈叔通,他是其中唯一经营过企业的人,后来出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委。1957年他被打成为“右派”的过程中,遭遇了一场荒谬的经济官司,目的就是要剥夺他的财产,以经济手段实施政治打击(最近某名人也遭遇相似指控,可见手法一脉相承)。当时北京市高法不想介入政治,案子一开始被院长王斐然压下来了,但“反右”很快导致了司法律师制度的全面倒退,王斐然也被打成右派。没人为“右派”做辩护,父亲连律师都请不到,声请法院指定律师,也被置之不理。这个案件拖了六年多,最后还是政治决定一切:父亲在政协批评“大跃进”,提出提案要求“重申宪法不可侵犯的尊严”、兑现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结果被撤销了政协委员职务,这个案子随即以他败诉告终。
后来有人写到,章乃器曾经头顶《宪法》去请愿。我查了资料,发现他曾手持《宪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诉,这一申诉历时47年,至今无回应。作为当事人家属,我认为申诉没有结束。
最近,作家张辛欣在新出版的自传体小说中还谈到,“文革”中红卫兵抄家时,章乃器手持《宪法》阻止他们侵犯公民住宅。
我想说的是,“实业救国”那一代的企业家,不管个人结局如何,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今天的民营企业家们,在历经这么多磨难与挫折之后,应当树立自立自主自为的公民意识,负起你们的社会责任。漠视他人乃至全体公民的权利,最终也将保护不了自己的权利。
(作者根据2011年10月10日财新传媒“财新圆桌”——“公权力与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利保护”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中国改革》 201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