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地出租合同:最新税法法律制度应用指南 第二章 消费税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59:04
第二章 消费税法
答案:隐藏
答案:显示
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清晰版>>自定义>>
行距: 单倍 1.2单倍 1.5倍 1.7倍 2倍 字体: 大 中 小 隐藏: 答疑编号 手写板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我国的消费税一般实行单一环节征税。
行消费税法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节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因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目前只有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二节 税目和税率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二、酒及酒精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七、汽车轮胎
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
九、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十一、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实木地板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表2.1 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5%
36%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1.4元/升
1.0元/升
0.80元/升
0.80元/升
1.0元/升
1.0元/升
1.0元/升
0.8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十一、高档手表20%
十二、游艇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四、实木地板5%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财税[2009]84号文件对烟产品做了具体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36%。
(3)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
(4)将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调整为36%。
(5)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一)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在消费税中,销售额基本上与增值税上的销售额一致,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含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对于酒类(不含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一律并入销售额。
(二)从量计征
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直接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征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计征办法。复合计征办法分别确定销售额和课税数量,销售额和课税数量的确定同上述销售额和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一致。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五)卷烟计税价格的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41号文件的规定,对卷烟外包装标识发生变化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规定:外包装仅增加健康警语的计税价格不作调整。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应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暂不按5号令的要求对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对于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5号令的规定,按照新规格卷烟对其进行管理,并由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因使用健康警语延长试销期。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号令的规定,将申请核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所需资料、使用健康警语包装标识的新包装样品以及扫描图像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应严格按照5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即产品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确定执行。“采集期间”不得因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的变化而擅自延长。对于采集期满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号令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报资料,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相关咨询】请问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债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用同类产品的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那么增值税用哪个价格计算?
【参考解答】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
(六)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自2009年8月1日起,对白酒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规定的样式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七)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税率
【例题·计算题】卷烟厂销售自己生产的甲类卷烟10000支,售价30000元。请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应纳消费税=30000×56%+10000×0.003=16830(元)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

这里的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加工之后的产品还是属于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所列14类产品以外的产品。例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
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2.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应税消费品成本为2000元,成本利润率10%,消费税税率20%,请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组成计税价格=2000×(1+10%)÷(1-20%)=2750(元)
应纳税额=2750×20%=550(元)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消费税组价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上述组价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有两个重要的专用名词需要解释。
1.材料成本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加工费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这是税法对受托方的要求。

税法中所谓的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二是受托方只能收取加工费或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例题·计算题】某工厂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86万元,加工结束后向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加工费及辅料费46.8万元(含增值税),该化妆品无同类市场价格。请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代收代缴消费税=[ 86+46.8÷(1+17%)]÷(1-30%)×30%=54(万元)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特例: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1.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2.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一般公式相同,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为(50 000支)150元。
【例题·计算题】某商贸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从国外进口卷烟8000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费120000元,保险费80000元。进口卷烟关税税率为20%,请计算卷烟在进口环节用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每条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价格=[(2000000+120000+80000)÷80000×(1+20%)+0.6]÷(1-36%)=52.5(元)<70元,适用36%税率。
应纳消费税=80000×52.5×36%+80000×0.6=1560000(元)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消费税采取一次课征制。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其中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第四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这是退(免)消费税与退(免)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则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这里需要重申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这个政策限定与前述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规定是一致的。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里,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也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了。这项政策规定与前述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其政策区别的原因是,消费税仅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免税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就不含有消费税了。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价格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 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地点
消费税具体纳税地点有: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上述规定源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北京东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北京东大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10月9日与北京C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北京东大日化厂用生产成本为70000元的350盒A系列化妆品投资于C企业,约定按A化妆品当月销售平均不含税价格250元/盒进行结算;
(2)10月10日将A化妆品6000盒与外购的丝绸中国结组成成套化妆品6000套,销售给某商场,每套不含税360元,丝绸中国结的成本为35元/只;
(3)10月15日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香粉,关税完税价格为60000元;10月16日缴清税款并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当月将其中的80%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
(4)10月20日于一个影视制作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销售上妆油5000盒,不含税售价为60元/盒;
(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是5%,关税税率为6%,本期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A化妆品当期最高不含税价格295元/盒)
试分析北京东大日化厂上述业务在消费税方面的处理。
『正确答案』
(1)进口化妆品的关税=60000×6%=3600(元);
(2)进口化妆品的消费税=(60000+3600)÷(1-30%)×30%=27257.14(元);
(3)自产产品用于投资,消费税按最高价计税。上妆油不征收消费税;
内销应纳消费税=(350×295+6000×360)×30%-27257.14×80%=657169.29(元)。
本章小结
本章属于重点税种,重点内容为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和税额的计算。难点内容为自产自销、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业务的消费税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