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北亚促进会:契税政策常见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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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政策常见问题问答
[作者:佚名  来源:金屯房产公司  时间:2011-11-8 10:51:49  阅读:76次][字体:] 契税政策常见问题问答 近期公司部分职工就购买新房需按非唯一住房交纳3%契税反映很大,公司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多次亲自到沛县政府反映并就此问题进行协商,但因国家有明确规定,因此,必须按规定交纳。现就交纳契税的相关政策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契税?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二、契税征收对象及范围?契税的征收对象是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其征收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作价投资、入股);7.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三、契税税率?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房屋赠与、营业用房、商住楼、停车位、车库、独立别墅和双联别墅以及单位房屋交易等按3%的税率执行。四、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的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五、分期支付成交价款如何征收契税?分期支付土地、房屋成交价款,应按合同规定的总支付金额一次性缴纳契税。六、离婚时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征收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婚姻法》中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化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但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房产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征收契税。七、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免征契税?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免征契税,应按照章程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中明确规定,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八、纳税人的权利事项?纳税人如在纳税问题上有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先依照征收机关的纳税通知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九、契税征收中处罚的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偷税、漏税、抗税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