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仑有多少亿: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就推进三网融合答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2:37:25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规范旧住宅小区公平建设与接入竞争秩序
2011-10-14 9:28:56
为规范旧住宅小区用户接入市场秩序,根据共建共享工作的有关精神,近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下发文件,对基础电信企业进入旧住宅小区建设与接入竞争秩序予以规范。文件要求:一、尊重历史原因形成的、先进入的电信企业的委托维护管理关系,后进入的电信企业应与先进入者协商一致方可进入;二、先进入者应对后进入者开放其维护管理的通信管道、管线、机房和放置设备的场所,后进入者向先进入者支付相应的维护管理费用,标准按通信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执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后续还将出台配套操作细则,加大协调和监管力度,维护旧住宅小区用户建设与接入市场的有序竞争。
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就推进三网融合答问
2011-9-19 6:44:59
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就推进三网融合答问
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并审议通过了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近日,记者就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负责人。
问:国家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推进三网融合,要坚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大力推进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加快网络升级改造和信息技术创新,加紧培育和建立合格的市场主体,构建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和改进网络与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文化舆论宣传管理体系,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加强统筹规划,着眼长远发展,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确定合理、先进、适用的技术路线,稳步推进网络建设、业务应用、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三网融合模式,走中国特色的三网融合之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努力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问:推进三网融合工作有什么样的进程安排?
答:三网融合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2010年至2012年为试点阶段,以推进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阶段性进入为重点,制定三网融合试点方案,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不断扩大试点广度和范围;加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组建国家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初步形成适度竞争的产业格局;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调整完善网络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业务规划发展、网络信息安全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用户权益保护等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保障三网融合规范有序开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2013年至2015年为推广阶段,要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推进三网融合;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取得突破性进展,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的网络承载能力进一步提升;网络信息资源、文化内容产品得到充分开发利用,融合业务应用更加普及,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基本形成;适应三网融合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健全,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问:三网融合中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有什么具体内容?
答:符合条件的广电企业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IPTV、手机电视的集成播控业务由广电部门负责,宣传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国有电信企业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可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以及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和IPTV传输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将按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广电企业、电信企业颁发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音视频节目服务经营许可证。
问:在加强网络建设改造和统筹规划方面有何具体举措?
答:一是加快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和整合。全面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和双向化升级改造,提高网络承载能力和综合业务支撑能力,建立符合全业务运营要求的技术管理系统和业务支撑系统。积极推进各地分散运营的有线电视网络整合,采取包括国家投入资金在内的多种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手段,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研究提出组建国家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方案,作为有线电视网络参与三网融合的市场主体,负责对全国有线电视网络的升级改造,逐步实现全国有线电视网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二是推动电信网宽带工程建设。加快电信宽带网络建设,大力推进城镇光纤到户,扩大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范围,全面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和业务承载能力。三是加强网络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研究制定网络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办法,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各类网络和传输方式的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网络等资源的高效利用。符合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要求的网络建设,要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投资计划。
问:在三网融合环境下,如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
答:一是要切实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办网谁管网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二是要依靠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文化安全提供支撑。
问:如何在三网融合过程中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答:三网融合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创造了新的空间。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推动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IPTV、手机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上网等三网融合相关业务的应用,促进文化产业、信息内容产业、信息服务业和其他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加强信息技术产品、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技术研发和制造,研发适应三网融合业务要求的集成电路、软件和关键元器件等基础产品,开发双向数字电视、多媒体终端、智能化家庭设备等应用产品,推动宽带信息技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国家标准体系,充分考虑行业应用实际和技术路线特点,加快制定适应三网融合的网络、业务、信息服务国家标准,加快推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国际化。
问:为推进三网融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会采取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加强政策扶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和产业化专项,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扶持三网融合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基础技术和关键软硬件的研发和产业化。积极引导三网融合与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相关行业应用相结合,大力开发信息资源,鼓励内容产品创新和业务形态创新。对三网融合涉及的产品开发、网络建设、业务应用及在农村地区的推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金融、财政、税收等支持。将三网融合相关产品和业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改造,加快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快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法律体系。制定完善广电、电信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清理修订相关文件规定,为广电机构从事电信业务、电信企业从事广电业务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加快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监管体制。进一步落实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措施,加强电信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的电信监管体制。加快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运营机构转企改制,培育建立有线电视网络全国统一运营的市场主体,建立和完善与三网融合相适应的广电监管体制。
问:推进三网融合近期有什么工作安排?
答:近年来,部分城市的广电、电信企业先行开展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网互联网接入等试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推进三网融合积累了有益经验。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方案,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明确试点阶段的任务、目标和要求,完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试点地区和主体,尽快启动相关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广电电信业务互相融合。各地区、各部门也将按照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相关职责任务,促进三网融合工作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令
2011-9-19 6:0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1 号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管理和运行的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以下统称“通信网络”)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是指为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以及为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五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第六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建设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情况进行评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评审。
第八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通信网络定级评审通过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定级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其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作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三)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九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五)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符合性评测: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评测结束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符合性评测结果、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二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安全风险评估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三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第十五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前款规定的受托机构的安全评测、评估、监测能力指导。
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检查活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第二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