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鸟朝凤郝玉岐:陕西矿权纠纷案:是纯粹的利益之争还是可怕的抗法之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4:23:04

陕西矿权纠纷案:是纯粹的利益之争还是可怕的抗法之祸?

(2011-11-07 18:21:52) 转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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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矿权纠纷案:是纯粹的利益之争还是可怕的抗法之祸?

刘桂明按语:

这是刚刚出版的《民主与法制》2011年第31期的一组报道,报道关注的对象正是从去年以来各大媒体非常关注的陕西矿权纠纷案。这是一个典型的以行政手段干扰司法工作的事件,更是一个司法公正被拖入旁门左道的马拉松案件。本案反映的问题之多,我们需要反思与反省的问题之多,不是一篇乃至一组文章所能完成的。为此,就特别需要各位围观者的同声呼吁和积极建言。

《陕西“行政扰法”事件》专题报道之一

一宗“马拉松”式的矿权纠纷案

■ 本刊记者

2011年9月21日下午,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矿井区”。

  在昏黄的夕照下,一片空旷的荒地上,没了顶的简易房与丛生的野草,和漫无边际的沙丘相伴,显得冷清而凄凉。两眼黑洞洞的矿井前不远处,一堆煤炭散乱地躺在那里。这意味着这片贫瘠的不毛之地下面藏着价值数以亿计的黑色金子,这正是这场矿权争斗大戏上演的最佳注脚。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陕西省多个单位先后介入到矿权纠纷中。这起普通的矿权纠纷案骤然“复杂化”。历时五年,经历两级法院三次审理,至今仍然难有定论,成为了一起名副其实的马拉松式诉讼。

被强行终止的矿权合同

  矿权争夺战发生在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和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之间。

  据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的弟弟赵发军介绍,2003年8月25日,赵发琦代表正在筹备中的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陕西省榆林市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约定,西勘院以其探矿权出资,凯奇莱公司投资1200万元,对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勘查后所产生的收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按照八二分成。勘查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至2004年10月15日。

  “由于凯奇莱公司当时还没有成立,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特别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03年12月,凯奇莱公司宣告成立后,又在合作勘查合同书补盖了公章。”赵发军说。

  协议签署一年多后,勘查区获得重大发现。凯奇莱公司初步获得的勘查数据显示,在该协议勘查区的279.24平方公里区块下储藏着约19亿吨优质动力煤。这一发现令赵发琦欣喜若狂。

  然而,来自西勘院的一纸通知很快让事态急转直下。

  西勘院在通知中说,因为“合同内容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不收取约定费用”,提出与凯奇莱公司终止合同。

  西勘院通知中所指的“21次会议纪要”是指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省政府前几年已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作出决策。

  接到通知后,赵发琦立即给时任陕西省省长陈德铭写信反映问题。陈德铭批示:“转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处理。”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过调查后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与“21次会议纪要”不一致的地方,并统一合作勘察,组织、协调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协调下,形成了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勘查,并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费用900万元。

  双方“重归于好”后,赵发琦立即给西勘院去函,要求其尽快提供详细设计和预算,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却意外地得到了这样的答复:合同有效期已过,失去了启动执行的机会,“立即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

故意违约背后另有隐情

  西勘院一再找借口终止合同,这让凯奇莱公司感觉到,背后一定另有文章。

  事情的真相令凯奇莱公司难以接受。原来,就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的过程中,陕西省政府突然批准了陕北榆横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

  “在这个项目的总体规划中,配套煤资源为‘波罗井田’。”赵发军说,“而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勘查煤炭资源的波罗—红石桥地区约258平方公里的土地,正好位于‘波罗井田’范围之内,占整个波罗井田总面积的3/4还多。”

  这意味着,榆横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一旦付诸实施,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势必搁浅。

  记者调查发现,“搅局”的是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益业”)以及一家“国字头”企业——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榆横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是陕西省作为外商投资项目引进的,并且在2005年8月,香港益业、中国化工与陕西省发改委签署了榆横240万吨甲醇MTO项目合作协议。

  然而,在陕西省发改委下发的一份文件《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公司建设煤化工项目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记者却看到了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MTO项目合作协议,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益业’)作为榆横煤化工园区240万吨甲醇制烯烃(MTO)项目业主,应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有关工商资料显示,中化益业并非由中国化工和香港益业设立,而是由陕西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益业”)和中国化工于2006年共同出资组建成立。而陕西益业则由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太兴置业”)和自然人刘峰于2006年设立。陕西太兴置业的股东为自然人刘浩和刘亮。中化益业、陕西益业和香港益业的法定代表人同为刘娟。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刘峰是刘娟的侄子,刘浩是刘娟的胞兄,刘浩与刘亮是父子关系。此后经过一系列股权运作,中国化工退出此项目。拥有央企背景的中化益业实际上已经变为刘娟、刘浩、刘亮、刘峰等人的家族企业。

  在协调西勘院与凯奇莱的继续履行合作勘查合同后,为何还要审批榆横240万吨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陕西省政府在后来的函告中解释称:“由于凯奇莱公司没有落实转化项目,省政府没有批复同意该协调意见。”

  有了陕西省政府的“说法”,西勘院也“顺水推舟”。在记者手中的一份西勘院当时给凯奇莱的复函上,西勘院称,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配合工作”。并表示,愿意就有关遗留问题和凯奇莱协商解决。

  然而,在遗留问题还没有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2006年4月20日,西勘院“一女二嫁”,又与香港益业签订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

省政府密函“施压”受案法院

  无奈之下,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一纸诉状,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将探矿权转至凯奇莱公司名下,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西勘院否认违约。西勘院原法定代表人王咸阳和副院长李进学出具证言称,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实际上是2004年2月19日签订的。据此,西勘院提出,该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没有反映双方真实意思,且该合同属于应当批准、登记的合同,至今尚未生效,对双方无约束力。

  另外,西勘院还认为,凯奇莱公司要求探矿权转入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探矿权转让应当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法院没有采纳王咸阳和李进学的证言。陕西省高级法院认为,王咸阳和李进学二人与西勘院有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对于西勘院“探矿权转让应当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法,陕西省高级法院认为不能成立。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可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批准转让(探矿权)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但是,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约定双方进行合作详勘和精勘,并不设立合作或合资法人,因此,该合同不属于须批准的合同”。

  法院认为,西勘院以种种理由终止合同履行,在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面积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区域的合作勘查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

  据此,陕西省高级法院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此外,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然而,此后该案便陷入了漫长的审理中。

  在漫长的等待中,凯奇莱公司多方打听,始知法院“判决难产”的原因与陕西省政府的一份密函有关。

密函观点得到重审法院支持

  据知情人透露,应最高法院要求,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这份编号为陕政函【2008】54号的“报告”完全站在西勘院的立场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四点意见和请求。其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合作勘查与探矿权权属无关,一审判决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有违法规”,“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在报告的末尾,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施压”,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并将“对陕西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在经过整整三年的审理后,凯奇莱公司终于等来了久违的判决。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审判,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陕西省高院重新审理。

  让凯奇莱公司想不到的是,在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西勘院竟然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反诉,称凯奇莱公司严重违约,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致使合同超过了有效期,无法履行,故要求凯奇莱公司赔偿西勘院32万元。

  凯奇莱公司当庭予以反驳。在凯奇莱公司看来,西勘院反诉状的内容和其答辩自相矛盾。

  “合同无效就不存在履行的问题,合同没有履行就不能产生违约责任。”凯奇莱公司的代理律师杨金柱认为,“西勘院答辩时一直坚持其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是无效的,然而反诉状中又称凯奇莱公司严重违约。既然有违约责任,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2011年3月3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陕西省政府在密函中所持的观点,驳回了凯奇莱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西勘院的反诉。

  陕西省高级法院认定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所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无效,理由是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故意将合同倒签”,“违反省政府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以报送合作勘查合同备案代替探矿权转让合同审批程序”,属于“故意规避法律、法规,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

  对于这一重判的依据,凯奇莱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21号会议纪要,将已经登记在一个普通民事主体之下的探矿权的处置权收归政府,完全违背了基本的法治精神。”

  “在公司还没有成立的时候,筹备中的公司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将来公司成立后,再通过加盖公章的方式对合同予以追认,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活动。”该代理律师说,“以签订合同时公司没有成立,就简单地认定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倒签的,这在法律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目前,凯奇莱公司已经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有关“波罗矿井”的争议还将继续。然而,中化益业已经开始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磋商,有意将甲醇MTO项目部分股权出让。种种迹象表明,“搅局者”正在套现。

《陕西“行政扰法”事件》专题报道之二

被批示的“虚报注册资本案”

本刊记者

2011年8月19日,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在榆林一家宾馆被榆林市公安局抓获,罪名是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

  这是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合作勘查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发生纠纷后所遭遇的最严重的“处罚”。在此之前,凯奇莱公司先是被榆林市工商局给予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又被榆林市工商局撤销公司登记。

  这一系列处罚行为的背后,一直伴随着幕后运筹的隐形力量。

合作未成反被举报“虚报注册资本”

  45岁的赵发琦做梦都没想到,8年前的这场投资,竟成了他的取祸之途。

  “当初他投资勘查煤矿,是带有风险性质的。”9月29日,赵发琦的弟弟赵发军向记者坦承。

  2002年7月,西勘院取得了位于榆林市横山县的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探矿权。然而,由于无米下锅,对于该地区的煤资源勘查始终难以启动。

  2003年8月,经过朋友介绍,赵发琦愿意出资1200万元,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

  “勘查投资就跟赌博一样,之前谁也不能确定地下是不是有矿,勘查出来有矿,就赚了;如果没有矿,投进去的就白扔了。”赵发军说。

  然而,19亿吨优质动力煤的初步勘查结果,很快终结了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蜜月”。

  赵发军告诉记者,西勘院开始“变脸”,以种种借口要求终止合同。但凯奇莱公司坚持要求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并不惜对簿公堂。和西勘院的这场诉讼,成了赵发琦一系列噩梦的开始。

  2006年10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后,陕西省地矿局向陕西省政府发去《关于榆林市凯奇莱公司涉嫌诈骗重大项目(240万吨甲醇配套资源)请求公安立案的紧急请示》的公函。

  在公函中,陕西省地矿局举报凯奇莱公司具有虚假注册行为,请省公安厅立案查处,尽快查清凯奇莱公司诈骗的事实,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提供证据,保证陕西省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

  当时的陕西省一位副省长批示:“省工商局为何没有意见,应以省工商局报告结果为依据。”

  陕西省工商局收到陕西省政府的批示后,要求榆林市工商局调查处理并报结果。2007年1月25日,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案立案并展开调查。

  榆林市工商局调查发现:凯奇莱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房屋产权评估报告书》及《验资报告》均非榆林博瑞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提供的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所标注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地址均为虚假,与实际不符。”

  由于调查时正逢春节,调查取证不便,榆林市工商局认为仍需要进一步调查。待调查终结后,对凯奇莱公司的处理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考虑到该公司注册资本在工商局立案时已经完全到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作罚款处理;二是撤销公司登记,对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陕西省工商局专门向该副省长报告了对凯奇莱公司的调查结果和两种处理方式,请该副省长批示。

  2007年3月29日,这位副省长批示:“同意。请公安厅查侦。”

遭遇行政处罚后又被撤销登记

  在此后的3年多时间内,这位副省长的批示石沉大海。凯奇莱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案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

  2010年8月21日,赵发琦突然收到了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这起虚假注册资本案件再次浮出水面。

  知情人士称,此次“旧事重提”与那位副省长的升迁有很大关系。在2010年6月召开的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该副省长被任命为陕西省代省长。如果不出意外,他将是陕西省省长的不二人选。“权重了,说话的分量当然也就不一样了。”

  对于这份迟到了3年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发琦认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遂向榆林市榆阳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然而,就在这起行政诉讼还在审理期间的时候,2010年11月9日,陕西省工商局突然下发《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至榆林市工商局,称省工商局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够准确”,决定纠正,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被陕西省工商局予以撤销,榆阳区法院认为,凯奇莱公司所诉撤销该行政行为已消失,其诉讼请求已实现,遂驳回了凯奇莱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起虚假注册资本案并没有就此终结。刚刚从行政官司的泥潭中走出来,赵发琦立刻又陷入了行政复议的漩涡。

  2011年3月16日,榆林市工商局又一次对凯奇莱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撤销对凯奇莱公司作出的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在这份编号为榆工商处字【2011】1号的行政处罚书中,榆林市工商局认为,凯奇莱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鉴于当事人屡次提交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且数额巨大,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决定重新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再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在审阅了凯奇莱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后,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认为。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在发现下级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罚存在错误时,上级工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纠正:自己直接纠正或者责成下级工商行政机关自行纠正。

  “陕西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采取了自己纠正的方式,即直接撤销了榆林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该纠正决定并没有要求榆林市工商局对凯奇莱公司的行为‘重新审查’。因此,榆林市工商局的‘重新审查’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应松年解释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认为,在凯奇莱公司被处罚前已缴足股金的情况下,以“情节严重”为由对其处以撤销公司登记明显过重。

  在刘俊海看来,“情节严重”应当理解为拒绝纠正错误,即拒绝补足注册资本、拒绝提交真实材料等。企业维持原则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尽力保证公司的持续存续和继续发展,尽力避免公司破产或解散。“将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用对象定位在那些拒绝改正错误的公司,才能与企业维持原则真正相符,才能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省领导的批示“穿越”五年后“兑现”

  在法学界人士的一片质疑声中,凯奇莱公司向榆林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榆林市政府维持了榆林市工商局第二次的行政处罚决定。

  就在凯奇莱公司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2011年8月19日,正在榆林市为虚报资本案四处奔波的赵发琦被榆林市公安局抓捕,罪名是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榆林市公安局认为,凯奇莱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的注册资本1200万元为虚假出资。之后虽然于2004年账面实收资本已补足1200万元,但是因为没有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所以1200万元不能算作补足了注册资金。

  赵发军则认为,凯奇莱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于2004年足额补足注册资本是客观事实。事实上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客观结果。因此,赵发琦不构成虚构注册资本罪。

  对虚构注册资本罪的争议再次引起了法律学界的极大关注。

  2011年8月24日,我国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赵秉志共聚一堂。在对赵发琦案进行认真分析、论证后,一致认为“不能认定赵发琦的行为构成虚构注册资本罪”。

  专家们认为,从赵发琦涉嫌的犯罪成立之日(2003年12月5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010年11月),时间长达7年,已经远远超过了刑法典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5年的追诉时效。

  专家们还认为,赵发琦及时补足了注册资本,系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性以及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其情节也比较轻微,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公安机关以没有提供验资报告为由指控赵发琦涉嫌虚构注册资本罪难以成立。”

  专家们特别指出,刑法是预防、制裁不法行为最后的“防线”,是最后的保障法。在未穷尽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调整手段之前,让刑法过早地介入势必打破刑法和公司法等其他法律之间责任追究的协调。“对公司法等其他法律能够调整的行为,却动用刑罚方法予以惩治,是对刑法歉抑性原则的违背,也会给公众造成刑罚权肆意行使的错觉。”

  一位接近此案的人士告诉记者,赵发琦案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变成了变相执行省政府领导五年前的批示,接下来将会有很多的人因为“怠于执行批示”卷入到这个案件中来。

  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榆林市工商局副局长赵建勋被行政处分。因为处理引发赵发琦案的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的合同纠纷“不利”,陕西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国土厅、西勘院也有多名官员受到牵扯,分别被警告、记过。到目前为止,已经至少有一名官员被撤职。

《陕西“行政扰法”事件》专题报道之三

行政干扰司法应当引起警惕

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权力配置体系中,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必然同时运行。为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转,防止权力的败坏和滥用,各项权力之间必须相互制衡。其中,司法机关透过个案,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规范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守其道,互不干涉。

  以《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的出台,至少已经说明中国在国家的权力配置的理念上与其他现代国家并无二致。

  然而,在陕西发生的一起矿权争议案件的处理中,人们却看到的是另外一番情形。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行政权、司法权的纠结,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此案的基本事实是:2003年,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签订合作探矿协议,约定对横山县一块面积为280平方公里的地域进行合作探矿。然而,当初步勘查发现此处蕴含价值不菲的煤炭后,西勘院恶意撕毁合同,转而与他人合作。在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官司打到二审的时候,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发去“密函”,要求最高院撤销一审凯奇莱公司胜诉的判决,并称如果不这样做,就会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从受案到二审判决,让陕西省政府“遂愿”,整整用了3年时间,严重违反审判期限(二审最长审限为6个月),可见最高法院所面临的压力。

  撇开国人尚不够熟悉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套用传统的“级别”观念,陕西省政府是正部级,而最高法院则是副国家级。就二者的级别,最高法院完全可以按照传统“规则”办事,不理睬陕西省政府的密函。但这次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居然难以摆脱地方政府的密函非法干预,显然是个不好的信号。

  事实上,在陕西的这起矿权争议案的处理过程中,行政权这只“无形的手”一直贯穿始终。

  在凯奇莱公司坚持要求西勘院继续履行合作探矿协议的情况下,西勘院恼羞成怒,向陕西省政府举报凯奇莱公司“虚假注册”。工商机关考虑到该公司注册资本在立案时已经完全到位,已经表明态度,要“依据有关规定作罚款处理”。然而,陕西省有关领导批示由“省公安厅查侦”,将一个行政案件硬生生地变成了刑事案件处理,显然摆脱不了行政权指挥司法权的嫌疑。

  稍微了解一点诉讼知识的人都知道,在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案件的程序中,在个案处理的所有环节中,并无领导批示存在的余地。领导批示对于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来说,是法律程序之外的非法律力量。

  行政权干扰司法权带来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已经成为当今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现在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已经不是法律不健全和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而是司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遭到这样那样的压力,难以做到公正裁判。其次,司法机关一方面宣扬办案要公开、公正、公平,另一方面又按照行政权力的指示办案,屈从于行政的结果,是失信于民。与此同时,司法机关的形象也大打折扣。

  遗憾的是,对于行政强权的危害性,显然还没有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从目前见诸媒体的报道来看,只有最高法院就行政权干扰司法权进行过公开表态。

  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的“横山7·17群殴事件”发生后,最高法院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对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干预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这样的表态显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真正保障司法权不受干预,避免与杜绝类似的行政扰法事件,一是要从制度上限制行政权干扰司法权,二是要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权不会受到行政权的干扰。只有这样,司法公正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责任编辑:连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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