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lab的许可证文件:对民办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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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7-02-11 刘国清
银川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的兴起和发展,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满足了家长对教育选择的需求,增加了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推动了办学体制改革,使办学主体向多元化发展,为教育的蓬勃发展注入了活力。银川市民办教育真正发展是从199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之后开始的。九·五期间,银川市新增民办中小学9所,中小学在校生由原来的1365人增加到4556人。截至目前,民办中小学人数已有近万人,尤其是近3年来,学生总量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小学生人数增加60%,中学生人数增加53%,民办学生数占基础教育学生总数的3.2%。由此可以看出,民办教育规模在逐步扩大,硬件建设的力度也在加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的就学压力,满足了部分家长、学生的择校愿望。银川市民办教育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办学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学校管理向规范化发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制约着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其实,民办教育作为改革开放后教育的新生事物,从它兴起之时起,同时就伴随着许多的问题,也产生了诸多的焦点问题,引起颇多纷争的话题。下面就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一些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以澄清事实,达成共识,明确方向,促进发展。
一、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地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力。”这对民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的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和公办学校是平等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几乎不具有可比性。一般来讲,学生及家长选择学校,优先考虑的是公办学校,实在无法进入公办学校,才无可奈何地选择民办学校,社会用人单位也看重的是公办学校的毕业生,对民办学校毕业生不大重视。就目前发展的总体情况看,民办学校缺乏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产权不明晰和难以保障等,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由此看来,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各级领导及全体教育工作者的身体力行。要真正做到公办和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就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
二、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结果是使“投资办学”变成了“捐资办学”,挫伤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办学积极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确立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同时,还指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其实;公益性和赢利性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前者涉及的是办学的主导方向,而后者则是指行为产生的结果。只要民办学校实现了育人目标,达到了相应的教学标准,并不排斥赢利。赢利是为了更好地改善办学条件,为发展教育增强后劲,也能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这完全合乎情理。同时,国务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还明确了不要求合理回报和要求合理回报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董事长和校长的关系
董事长与校长的最佳结合是办好民办学校的重要因素之一。董事长关注比较多的是产业和经营,主要考虑的是成本回收的最快化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校长则更多地从教育和社会的角度考虑教育效果的最快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由于各自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追求目标的侧重点不同,董事长往往有权不敢放、放权不放心,校长则有力无法使、尽力难尽心,而且彼此都有各自的苦衷,董事长认为“供了菩萨没受福”,校长则认为“拿了钥匙进不了门”,导致相互间产生分歧,抱怨并互相猜疑,有些甚至最后不欢而散,有些民办学校换校长比较频繁,像走马灯似的,这就直接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校长与董事长办学思想不同是民办学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民办学校硬件很好,但却招生不足,发生亏损,频繁更换校长。因此,要实现董事长和校长的最佳结合,必须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做到责权明确,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董事长和校长利益的共同体。
四、民办学校的师资问题
民办学校的师资不稳定,流动性较大,而且教师年龄老化现象比较严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的流动存在壁垒,这都是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存在后顾之忧。这很有必要建立师资市场,打破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师资流动的壁垒,同时要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的福利制度,解决教师在编制、工龄、职称、评奖、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五、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
学费收入是民办学校经费的一个主要来源。当前民办学校在收费中表现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学费标准没有与办学成本挂钩;第二,部分学校收费不透明,地下交易颇多。如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在防止个别学校牟取暴利的同时,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流动发展?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司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除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该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六、关于“名校办民校”
“名校办民校”,应该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实行转制后被称为“公办民助”的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今后这种所谓的转制学校就应该叫停。对于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前已经实行转制的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正如有关专家建议:这类学校本身就属于公办学校性质,要么彻底脱钩为民办,要么回归为公办。
另一种是借助名校的名义,引入民间资本,具有独立校舍,另行招聘教师的挂牌民办学校,也就是名牌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这类学校不在叫停之列,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办学。具体有以下规定:第一是“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第二是“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三是“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第四是“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眼下,名校所办的民校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部分名校同时举办几所“民校”,有的名校校长同时兼任教育集团董事长和“民校”法人代表;有的“民校”说有独立校舍、独立办学,但经常使用所依附名校的教学设施或活动场地。对这类学校,必须限期整改,进行规范化管理。有专家认为:“名校办民校是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在一定时期对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优质教育的需求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以上是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问题的思考,有些问题曾经引起过争论,也备受人们的关注,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上述问题会一一澄清,而且使民办教育的发展既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当然在实践中,还会产生一些新问题需要逐步加以解决和完善。比如,举办者是否必须是出资者,管理、教学经验能否入股,这是民办学校发展中较为敏感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这就是说,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可以多样化,资金和实物不再是惟一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也可以入股。这可以说是民办教育理论的一大创新,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中国的现状是穷国办大教育,一方面政府要大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来办教育,要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事实证明,民办教育的地位不容忽视,成绩值得肯定,问题依然存在,发展前景看好,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必将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也必将极大地繁荣民办教育事业。
《宁夏教育》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