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5电剪刀刀片:从拣空瓶老太被罚说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6:58:18
2006-06-03 10:36:26大 中 小    从拣空瓶老太被罚说起    劲飚        据报道:湖南省临澧县一位年近六旬的农村老人,在孙女身患白血病后,从长沙回临澧家中凑医药费。回家途中,她在所乘坐的列车上捡了28个空瓶子,竟被怀化铁路公安处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拘留。此事引起舆论很大的反响,极大多数人强烈谴责这种错误的做法,因为这是在违法执法。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该法第四条第三款更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还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3月1日起,火车上不准捡废品,违者将处以治安拘留”的“内部通知”既没有公布,也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去处理,因此,从根本上就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也是十分荒唐的。
     那位自称“特派员”的“小分队队员”的母亲,坐火车的时候肯定不会去拣空瓶子的,因为她的儿子有权有势,家庭生活肯定已经达到了“小康”,所以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来。那个说“关几天不要紧”的公安部门工作人员也肯定是没有娘的,因为他根本不知道(或者是忘记了)贫穷的母亲的心情和想法。
      这使我又想起了最近许博渊先生连续写的多篇关于“国民性”的文章,当然,我并不认为他所列述的某些现象就是所谓的“国民性”,也不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国民”。但是,现在社会上的一些不正常的现象,确实应该引起我们大家特别是执政者的重视了,否则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不仅仅是要求公民守法,更要求执法者守法,这就是“依法执法”。执法者不是“特殊公民”,自己都不知法、不守法,“以其昏昏”如何“使人昭昭”?
       我们一方面在提倡“知荣识耻”、建设“和谐社会”,另一方面却又大量出现与此相悖的现象(特别是在握有权力的人身上),我还是这样的观点:“羊群看头羊”,关键问题还是在于党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整顿建设,这才是“牛鼻子”,不抓好这一条,说什么都只是“空气振动”。
                      
                              200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