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v1是什么意思:美学研究中有关美的定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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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研究中有关美的定义

内容提要
    人、事、物是美?是不美?是丑?这是人、事、物的一种属性(审美属性),不是人、事、物本身;而且,审美属性与人、事、物的物质属性(即自然属性)有着本质的区别。人、事、物的物质属性和人、事、物本身,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可以纳入唯物论的范畴。而审美属性却是一种人文属性,与审美主体——人——密切相关,同一件事(或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物),一些人认为美,一些人认为不美,一些人认为是丑,这样的事累见不鲜;作为审美主体的人,其美感(即审美观)又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时代不同而不同,比如我国唐代女人以丰满为美,而现在大多数人却以苗条为美;人的美感还会受某种倡导和导向的严重影响,“吴王爱细腰,宫中多饿殍”,而当今很多人把毫无韵律、反来复去只有那么两句、沙着嗓子干喊乱叫的歌曲当做美,一些格调低下毫无艺术性的东西大受欢迎,就是媒体炒作、导向的结果。因此,将美与美感截然分开,将审美属性纳入唯物论范畴则是机械唯物论,由此而来的关于美的定义,当然也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定义。自然美、社会美、自然美与社会美合起来即什么是美,包络太多,不可能用统一的、准确的形态标准概念为其定义。但是,具体到某件事、某个物,或人,在每个历史时期,都可以根据绝大多数人的基本统一的认识,对其定义予以准确表述。否则,你说这是美,他说那是美,美学就乱套了,甚至会被一些唯利是图之辈利用和歪曲。
    真正的定义应当是什么样的?到底什么是美?请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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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1月在苏州新华书店买到杨安仑、靳绍彤等人编著的《美学纲要》(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3月版。后面引文,一律引自本书,故只标注页码),一直没有时间拜读,今年任务较轻,有幸得以偷闲读了这本大作。书尚未读完,便产生出一种强烈的想说几句的欲望,今记述于后,谨就教于该书编者。
    《美学纲要》从美学的哲学基础、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到美论、美感论、美育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严格了美与美感,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审美客体与客体美等一系列概念;而且行文流畅,深入浅出,一般读者都能读懂。因而成就是显著的。
    近几年我国出版的美学论文集和美学译著不少,而作为一门学科的系统论述的著作却不多,《美学纲要》非常及时地填补了这个空白,可谓一大功。
    《美学纲要》在当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较为流行的情况下,从头到尾始终旗帜鲜明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在纷纷翻译介绍国外美学思想并以此为时髦的气候条件下,《美学纲要》不为所动,仍然坚持既充分吸收外来营养,又始终不忘中华传统文化并以传统文化为基点,以傲霜斗雪、独立寒秋的姿态出现于读者面前,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在社会美部分,在那人们观念产生重大畸变的形势下,能够始终贯穿体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华美德精神,尤其感人,而且对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这一切,无不充分体现出《美学纲要》的编著者不随波逐流、不人云亦云的坚定信念、严谨治学态度和知识分子应有的高风亮节。
    《美学纲要》也存在不足。
    《美学纲要》以很大的篇幅讨论美的本质问题,在充分总结分析前人对美的本质的认识的基础上,得出自己对美的本质的认识,给美下了定义:“归结以上几节所论,无论是对未经人化的自然美,还是对人化的自然美,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统一的看法,即:自然美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自然规律所构成的特定的自然形式和自然形象。这就是我们对于自然美的总体概括。”(P179)。“我们认为社会美的本质,可以这样表述: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具有完美形式和形象的社会事物。”(P213)。这样的结论有点让人不敢恭维。
    这里对自然美的定义,实际上等于不定义,说了等于不说。美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自然规律所构成的特定的自然形式和自然形象,丑或不丑不美何尝不也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自然规律所构成的特定的自然形式和自然形象;自然美与自然丑、自然不美不丑都属于自然物的同一属性━━自然形式和自然形象属性,当人类出现审美意识之后,即为审美属性━━。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然美,什么是自然丑,什么是自然不美不丑即一般,仍然分不清楚,照样不知其所以然。
    这里对社会美的定义,也存在三个问题:1.一些与社会发展规律、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无关的事、物,怎么判定美丑?2.一些不具形式和形象的事、物,怎么判定美丑?当然,就“形式”的广义而言,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形式,但此处所说的“形式”,明显地不是指其广义。3.以“完美”定义美,在未定义美之前,又怎知什么是完美?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真正的定义从来也不是以A定义A,以B定义B。这里的定义等于是:什么是美?美就是美好,就是完美。这岂不是在说废话!
    自然美与社会美合起来即什么是美,《美学纲要》没有给出定义。
    《美学纲要》费尽唇舌,多角度、多层次进行论证,最后竟然得到这样一个结果,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关键是《美学纲要》把美与美感截然分开,根源是其哲学思想仍然是机械唯物论━━虽然《美学纲要》的编著者已经有所意识,在“自然美”一章“人与自然的关系”一节中写道:在人与自然的认识关系上,“不要怕人家讲我们是机械唯物论者。”(P163)。
    《美学纲要》把美和美感截然分开,认为美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们承认它它也存在,不承认它它也存在,与美感毫不相干。这种认识,似乎是无法辨驳的,是符合唯物论原理的,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客观物质的存在,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同时也承认人的主观能动性,承认人在认识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可以根据客观世界的规律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美学纲要》非常强调物质的存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这一观点,问题是,美并不是物质,而是物质或事件的一种属性,而且是一种完全有别于物质的自然属性比如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的一种特殊的人文属性。
    物质的自然属性,如物理属性:光泽,颜色,硬度,弹性模量,抗压度,熔点,沸点等;化学性能:可与什么类型的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反应速度,反应是否可逆,反应是放热还是吸热等;这些都是物质的固有属性,标准明确,界限清楚,可以准确表述,可以准确测量,还可以根据其自身规律确定计算公式进行相互间的运算。这些固有属性,一点也不需要参与人的意念,人也无须对其发表什么观感,作出什么评价。因为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这就是这些自然属性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原因所在。
    任何一个物或任何一件事,其美丑属性即审美属性,在有了人类、有了审美意识之后(当然,人的审美意识是在长期认识事、物形式和形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然后又反过来去鉴别、判断事、物的美与丑,这与辩证唯物主义并不矛盾),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物或任何一件事,都具有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审美属性。但是,一个物或一件事的审美属性是美还是丑,或是不美不丑即一般,却再也不可能与人的意识无关。因为物或事的美丑属性不可能象物质的一般自然属性那样独立存在。物或事是美还是丑或一般,与人的观感、意识密切相关。因为事、物的美丑,根本就没有准确的标准,没有清晰的界限,既无法测量,也难于准确表述,完全是人对它的一种观感和评价。事实上,事、物的美丑属性即审美属性,本身就是与人的审美意识紧密相连、同时并存的,没有人的审美意识,也就没有事、物的审美属性(在没有人类、没有审美意识之前,事、物只有形式和形象属性,而没有审美属性,不存在什么美与丑的问题)。审美属性不是事、物的固有自然属性。这是审美属性与物质的一般独立存在的固有自然属性的本质区别,也是不能简单地用“美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观点硬套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美和美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是有区别的;但它们又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没有美,也就没有美感;而没有美感(即没有审美意识),也就无所谓美与不美了。把美与美感截然分开而认为美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认识,就是没有认识到事、物审美属性的本质,没有认识到事、物审美属性与物质的一般固有自然属性的根本区别,就是只强调了唯物辩证法中唯物论一个方面而忽略了辩证法,其结果实质上就成了机械唯物论。
    那么,可不可以把人对事、物美丑的观感和评价,找出一个判定的尺度,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给美下一个完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独立的定义?休谟认为:“……每个心灵都看到不同的美。甚至一个人认为是丑的,另一个人却感到是美的;每个人都应该老老实实地安于他自己的情感,而不要妄想去规定别人的情感。去探求真正的美或真正的丑,就象妄想去确定真正的甜或真正的苦一样徒劳无益。”(P11)。休谟的这一段话,明显地是正确的。同一个物,同一件事,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此人认为是美的,彼人不一定认为是美的,甚至认为是丑的;即使是同一个事、物,同一个人,此时认为是美的,彼时新奇感消失,不一定还认为是美的。比如我国唐代女人以丰满为美,而现在大多数人却以苗条为美;人的美感还会受某种倡导和导向的严重影响,“吴王爱细腰,宫中多饿殍”,而当今很多人把毫无韵律、反来复去只有那么两句、沙着嗓子干喊乱叫的歌曲当做美,一些格调低下毫无艺术性的东西大受欢迎,就是媒体炒作、导向的结果。这种事实恐怕谁都不能否定。当然,不管是在什么历史时期或什么条件下,对什么是美什么是丑,总会在一部分人中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但绝对不会是所有人们都能一致。这一点恐怕也是无人敢否定的。何况,世界万事万物,美的形式和形象千差万别;人们的审美情趣和审美意识又各不相同,能找到一个统一尺度统一标准吗?那么,谁要想充当超凡之人,要给美下一个与美感无关的统一定义,恐怕就象科学巨人爱因斯坦晚年想找出一个万能公式一样,因为违反了客观规律,结果只能是徒劳无益。因为,美与美感是无法割裂的。
    休谟所说“美不是客观存在于任何事物中的内在属性,它只存在于鉴赏者的心里。”(P11)。明显地,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美学纲要》把美和美感截然分开,始终坚持认为美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除认识方法陷入机械唯物论以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具体依据:
    一是马克思的具体论述。这是《美学纲要》认为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据,因而反复引用。马克思的几句话一点不拉地完全重复的就有两处:P119-120,P168-169。
    “关于自然景色的美,马克思写道:‘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P119)。据此,《美学纲要》评论道:“马克思肯定了自然界‘最美丽的景色’的独立存在。它不以忧心忡忡的穷人为转移,他对它没有感觉,而它仍然存在。”(P119)。由于笔者所处环境偏僻,又非社会科学单位,找不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马克思的原文前提及因果关系无从查考,因而只能从马克思这一句话本身来分析问题。马克思在这里说的是“忧心忡忡的穷人”,而不是一般的、正常的人。既然是“最美丽的景色”,一般的、正常的人一般来说不会认为它不美;而且,那“忧心忡忡的穷人”不一定就不能鉴赏这“最美丽的景色”,只是因为“忧心忡忡”而没有心思顾及,因而“没有什么感觉”。那么,这里的自然景色对于这位“忧心忡忡的穷人”来说,根本就不存在美与不美的问题,他根本就没有审美情致。而对于一般的、正常的人来说,则是另外一回事。作为一门学科,要给一些概念下定义,应当以一般的、普遍的、正常的人们为依据,不能以某个别处于特殊心态甚至不正常心态的人为依据。前面已经述及,事、物的审美属性在有了人类的审美意识之后是客观存在的,但其是美还是丑或是一般,与人的美感密不可分,马克思的这句话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矿物的美,马克思写道:‘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P119)。《美学纲要》评论道:“马克思肯定了矿物自身有‘商业价值’和美的属性。‘矿物的美和特性’并不因贩卖矿物的商人‘看不到’而不存在。”(P119)。贩卖矿物的商人一心想着矿物的商业价值,对矿物的美没有引起审美注意,因而看不到矿物的美,但一般的、普遍的人们不可能看不到矿物的美。这里仍然不是普遍的、一般的情形。
    “关于金银的美,马克思指出:‘金银的美可以说表现为从地下世界发掘出来的天然的光芒,银反射出一切光线的自然的混合,金则专门反射出最强的色彩红色’。”(P119)。《美学纲要》评论道:“既然金银之美表现为它们的‘天然的光芒’,人们从地下世界把它挖掘出来之前,它就是独立地存在的。”(P119)。事实上,所有自然美都是独立存在的,但是,所有的自然丑、自然不美不丑即一般也都是独立存在的,即所有自然物的审美属性是独立存在的,并不只是自然美才是独立存在的。而自然物美与不美、丑与不丑,则与人的美感直接相关。否则,自然物的审美属性也就不是审美属性,而只是形式和形象属性了。实际上,《美学纲要》对马克思的这几句话的理解,是一种曲解。虽然本文的辨驳并不十分充分,可是,无论如何,依据马克思的这几句话怎么也不可能形成美与美感截然分开的结论。而与本文所说的“事、物的审美属性在有了人类的审美意识之后是独立存在的,美与不美则和美感紧密相关”的认识却并不矛盾。
    后面引用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描述玛丽花投入到“大自然的怀抱中”和马克思给爱琳娜的信中对摩纳哥自然美的描述(P119-120),更不能说明美与美感必须截然分开。
    二是P92-93的一段论述:“普列汉诺夫曾举例说原始土著住在遍地是花的地方,却不以花为美,其根本原因不是花不美,而是当时的人没有认识花之美的能力。……以张家界风景区为例,当地人民居住在那里至少有千年的历史了,但由于他们往往只有功利观念,他们对张家界仅仅以功利的方式肯定它。他们肯定山上的树可以建造房屋,山上的草可以作柴烧,金鞭溪的水可以解渴,水中的鱼可以充饥,山上的岩耳,可以拿到市场上去卖钱。但是很少有人发现它的美的属性。”居住在遍地是花的土著人和张家界的居民,真是没有审美能力吗?恐怕并非完全如此。当然,不能排除他们没有审美能力的可能性。但更重要的恐怕是他们长期生活在那种美的环境中,习以为常,冲淡了审美注意,不再有美的感受。这就是说,新奇是引起审美注意的一个重要条件。事实上,《美学纲要》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美感的生理基础”一节中写道:“引起审美注意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客观美的新颖性。中国有句俗话:‘司空见惯’。最美的景色,如果反复出现,审美注意就由强变弱,乃至消失。”(P331)。但这里为了论证所谓人如无审美本质力量就无法认识美,有意避开了客观美的新颖性问题。为了论证此问题而避开彼问题,或是为了论证此问题而不顾彼问题,以至造成全书相互矛盾抵牾,似是《美学纲要》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这里,《美学纲要》一则是以此二例说明美的属性只能在人与物结成的审美关系中才能被发现,二则论证美的存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生活在遍地是花的土著人没有认识到花之美,张家界的居民没有发现张家界的景色之美,而这美依然存在。但是,《美学纲要》在这里又避开了一个问题:如果不是长期居住在这里的人们来到这里,也发现不了美吗?即是说,这里又离开了普遍性和一般性。而且,即使就如《美学纲要》所说,土著人和张家界居民没有审美的本质力量,也不能论证美能够脱离人的审美意识而独立存在。因为,如果所有的人们都不认为花是美,不认为张家界的风景是美,那么这所谓的美也就不复存在,但并不是花不存在、风景不存在,不过,存在的只是花和风景的形式与形象而不是美。
    三是第八章“自然美”中第三节“未经人化的自然美”一节,以名山大川自然美景形成早于人类出现为理由,论证美的存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与人的审美意识无关。这一节,正如《美学纲要》所说的,已不仅仅是美学问题,而是哲学问题,要充分辨驳还得费一番唇舌,非另文专述难于说清,这里从略。只简而言之,这一节的要害是:把自然美与自然界混为一谈,把自然形式与形象同自然美混为一谈;忽略了包括美、丑、不美不丑即一般在内的事、物的审美属性不是事、物的固有自然属性而是与人的审美意识并存这一极其重要的事实。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已形成的是自然物及其形式与形象,而不是自然美。物质以及物质的固有自然属性比如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等,都是独立存在的,与人的意识毫无关系。可是,审美属性则不然,没有人的审美意识,审美属性也就不复存在,所存在的,只是事、物的形式和形象而已。在这一节,机械唯物论和唯心认识论体现得最为突出。
    《美学纲要》曾再三强调不能只依据马克思的某一句话、某一个观点,而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也再三强调唯物辩证法,但实际讨论问题时却深深地陷入只依据马克思的某一句话、某一个观点和机械唯物论的泥潭,每讨论一个问题,便勒紧一点绳索,最后完全把自己给套住了,逼着自己不得不给美做出前述的那种定义。
    正因为认识方法出了问题,所以《美学纲要》对于摆在眼前的事实也看不清楚。《美学纲要》写道:“在未被人类认识的美中又包括已被认识的美中尚未被人所进一步认识的更高层次的美,以及已经被认识的一般事物中的美的萌芽,还包括将来有可能发展为美的事物的潜在因素。”(P94-95)。“由于审美主体的审美素质提高了,原来以为美的,现在就不再以为美了。”(P96)。“人们经过反复的认识,把对人类有用、无用和有害的物象叫做自然物,而把对人类有愉悦感的物象称为自然美。”(P171)。……。这些话明显地告诉人们,事、物美与不美,并不完全决定于事、物属性本身,而与人的主观审美意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也就是说,虽然事、物的审美属性在有了人类审美意识之后是客观存在的,但其究竟是美是丑或是一般,不能游离于人的主观审美意识之外而独立存在。可是,《美学纲要》自己摆出了这样的事实,却又看不到美与美感之间的正确辩证关系。
    将美与美感截然分开,认为美的存在与人的审美意识毫无关系,可以为那些本来不美的事或物特别是文艺作品、社会事件、个人道德行为等提供很好的理论借口,制造者们完全可以说他的行为(或作品)是美的,有人认为不美,那是美感问题,是这些人还不具备足以审美的素质,因而认识不到美的存在。这就是将美与美感截然分开必然会产生的直接社会效应。当然,说把美与美感分开是错误的,并不是由于这个原因,而是:事、物的审美属性本来就不是事、物的固有自然属性,而是与人的审美意识并存的特殊属性;将美与美感截然分开,认为美是游离于人的审美意识之外的独立存在物的观点,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因而是错误的。造成这种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①.哲学上的机械唯物论与唯心认识论;②.没有源于生活,没有源于现实,还停留在书斋学问中,根基不牢。而认为美“在鉴赏者心里”的观点,无须辨驳,稍知一点辩证唯物主义的人都会知道那是错误的。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走入了两个极端。
    那么,美的正确定义应当是什么呢?
    柏克说:“我们所谓美,是指物体中能引起爱或类似情感的某一性质或某些性质。”柏克的这个定义,无疑是正确的,略嫌不足的是只定义了物美而未定义事美,如果作为自然美的定义,是无懈可击的。
    社会美的定义可在《美学纲要》定义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所谓社会美,就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能够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或是能使人们感到满意、愉悦、幸福,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社会事、物或个人言行。
    自然美与社会美合起来即什么是美,可定义为:美是能够引起人们愉悦、舒畅、振奋或使人感到和谐、圆满、轻松、快慰、满足或让人产生爱(或类似爱)的情感、欣赏享受感、心旷神怡感或有益于人类、有益于社会的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殊属性。
    自然美、社会美、自然美与社会美合起来即什么是美,包络太多,不可能用统一的、准确的形态标准概念为其定义。但是,具体到某件事、某个物,或人,在每个历史时期,都可以根据绝大多数人的基本统一的认识,对其定义予以准确表述。否则,你说这是美,他说那是美,美学就乱套了,甚至会被一些唯利是图之辈利用和歪曲。
    什么是美?几千年来争论不休,没有定论(据《美学纲要》),这在辩证唯物主义产生之前,尚可谅解。而在辩证唯物主义产生已经一百多年的今天,仍无定论,对于美学界来说,实在不是光彩的事。当然,历史在不断前进,科学在不断进步,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也在发展、在深化,一些问题有不同看法,有争论,是正常的。但是,什么是美这个问题,是美学的核心问题,也是基本问题、起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还谈什么美学?什么是美都不知道,还研究什么美?也许,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很复杂,但恐怕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美学还没有走出书斋,离生活太远,离现实太远。什么是美本来是一个简单问题,却被书斋学问争论复杂了。这正如中国的一个寓言故事:一个秀才要过一条小水沟,是跳过去呢还是跃过去?在那里瞑思苦想,翻了大半天书仍然决定不了。遇一农夫路过,说:“跳过去就行了”。秀才双脚并拢一跳,结果没跳过水沟,倒是掉在了水里。农夫单腿起跳,很轻松地就跳了过去。秀才没认识到自己迂腐,反怪农夫说错,而且振振有词:“双腿为跳,单腿为跃,分明是跃,你何故叫我跳?”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被秀才弄复杂了,而且没有成功。《美学纲要》也不例外地让人感到一种书斋气味。任何一门学科的建立,都是总结人类长期实践经验的结果,其发展当然地应当以人类实践为基础,一旦关进书斋,也就谈不上发展了。
    笔者是搞自然科学从事生产科研的,从未涉足美学,只是因为一点业余爱好需要知道一些美学知识才买了一本《美学纲要》,除此书外,再没读过别的美学论著,即使是《美学纲要》,因不是本专业,也没有认真研读,对美学了解甚少,对美学界一无所知,上面只是凭着自己的感觉谈了一些看法,不妥或错讹之处在所难免,谨向《美学纲要》编著者以及美学界致歉,并望不吝赐教,本人表示衷心感谢。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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