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投资的大方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44:34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9.08.16 【实施日期】1999.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唯一标志】48942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4.4894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
(1999年8月16日 国土资厅函[1999]255号)
国家国内贸易局:
近日收到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局发营销字〔1999〕第126号),经研究,我部认为:
土地使用权拍卖不属于《拍卖法》调整的范围。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拍卖法》中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对《拍卖法》的调整范围已讲的十分明确。《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因此,《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不得另加扩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具体方式,同样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