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任梁jgd的意思:严格案件审理 保证办案质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6:38:43
中纪委关于《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指出:“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环节。”1998年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强调: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的工作程序。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要求,任何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都要由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    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再进行一次审核,明确规定这项法定的必经的工作程序,目的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办案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避免决策失误和惩处失当。重视和坚持案件审理工作制度,是我们党从历史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
设区以来,我区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都相继成立了案件审理小组,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等方面,加强了案件审理工作的业务建设,在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上,畸轻畸重现象明显减少,但通过对审理基层报批案件及对基层所办案件的检查发现,在案件质量、办案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促进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结合工作实际,谈点粗浅认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意义
(一)纪检监察的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有效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的检查权、调查权以及处分权,是党和国家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权。行使这些权力,既关系到纪检监察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职权,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的问题;也关系到被调查人,被处分人的政治生命,或者工资、职级待遇、公职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权利就要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权力的公正行使,建立案件审理制度的本质和核心的意义,就是将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的检查权、调查权同处分权分离,分别由案件检查部门及案件审理部门行使。通过这种机制进行制约,从而起到保证案件处理质量的作用,避免和防止在案件查处中主观随意、滥用权力等情况的发生。
纪检监察的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是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这种制约机制,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实际和特点,已被多年的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案件审理制度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有效保证。建国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均程度不同地发生了一些冤假错案。特别是在 “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时至今日,我们仍然记忆犹新。回顾历史,总结教训,之所以会如此大范围地发生冤假错案,除了特定的政治背景的原因之外,查处案件缺乏起码的制约,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
历史经验值得注意。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活动中,一方面要努力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惩处违纪,清除腐败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就是要特别注意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的质量。决不能再走,隔一个时期就回头去纠正前一时期错案的老路。在这方面, 我们是有着沉痛的甚至是血的教训的。所以要使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案件审理制度是做到这一点的制度上的保证。
二、案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不服的审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所以讲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实践证明,凡是坚持案件审理制度比较好的地方,案件质量相对就比较高。经得起检验。反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就比较多。
查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确立了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地位,并将案件审理作为一项必须的办案程序用纪检监察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执纪办案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因此,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对于正确地执行纪律,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起着重要作用。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从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来看,案件审理工作既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使案件在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之前发现问题,弥补不足,使案件办得更加扎实;可以使领导机关能够听到多方面的意见,处理案件更加全面;可以充分听取受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避免错案的发生,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生效的处分决定执行,关系到调查处理案件任务的完全实现,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执行纪律。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程序保证。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约作用
根据纪检监察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要移送审理部门,由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方面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政府审议批准。
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有三个特点:
①这种制约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基础上的制约。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中分别行使不同的职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分工是制约的基础,制约必须是在配合基础上的制约,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否则,就有可能影响到共同任务的完成。
②这种制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案程序方面的制约,保障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符合规定的程序;二是在实体处理方面的制约,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③这种制约是双向制约。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不能看作仅仅是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的制约,检查部门对审理部门同样也有制约作用。根据纪检监察法规的有关规定,检查和审理都可以对对方的意见提出异议。如不能协调一致,同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这种制约作用可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调查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一旦发生错误,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2、参谋作用
案件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之一。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充调查,对手续不全的要求补办手续,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调查案件中可能发生的失误,疏忽和差错并提出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供领导参考。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创造良好的条件。
3、保障作用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审理部门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审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决定和结论,使受到不公正处理的人得到解脱。对保障受审查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4、教育和促进作用
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分清是非,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或公开处理案件,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此外,审理部门通过正确审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使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理,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在处理违纪案件和复查申诉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
实事求是的本意是弄清事实,求得正确的结论。就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研究,达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案件审理工作中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对客观存在的违纪行为要全面、客观、准确地予以反映;二是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恰当的定性处理。因此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定案件事实,客观的反映案件的本来面貌,分析案件的性质,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作为案件审理人员必须摒弃一切与实事求是相违背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使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够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如何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定性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案件审理人员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不论是研究案情还是讨论汇报,都应根据案件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②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认定受审查人员是否犯有错误,犯有什么性质的错误,以及错误的严重程度。案件审理人员对于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系统、周密的分析,注意鉴别真伪,在准确判断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③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这也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如果定性不准,就难以做到处理恰当。是什么样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不能“无限上纲”,更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夸大、缩小或歪曲案件事实和性质。
④恰当量纪。量纪是否恰当,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环节。在对受审查人员作出处理决定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党政纪条规为准绳,客观看待案件发生的历史背景和环境,分析认定受审查人员应负的责任,公正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恰当地确定应该给予的处分档次。不以对受审查人员的印象好坏、职务高低或个别领导的意见而随意量纪。
⑤有错必纠,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在查处案件中难免发生差错,对此也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管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错误,还是在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中,都应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如果发现差错,不论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作出的,不论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批准的,都应坚决纠正。
2、惩处和教育相结合。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惩处违法违纪人的同时,对违纪人进行教育。其意义是,既使本人能够认识、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二点:
①对违纪人给以恰当处理。既要坚持原则,分清是非,又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惩处本身就是教育,错误的惩处不但难以使受处分人受到教育,也不可能得到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拥护,还有可能起到错误的导向作用。只有正确地惩处,才能使犯错误人员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找出犯错误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②审理人员要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热心的对待受审查人员。当面听取他们的意见,指出他们的错误,帮助分析原因,同时对受审查人员的申诉和辩解,应该耐心听取,认真考虑。
3、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既要违纪必究、严肃处理,又要慎重从事,不轻率决断。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切忌量纪上失之于宽或处理过多现象。在案件审理中正确地贯彻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故意违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实施了违纪行为。过失违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违纪人违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反映了恶性程度的不同,故意违纪的恶性程度较之过失违纪要严重的多,因此在处理时要注意加以区别。
②区分案件性质。案件性质的不同,处理就会不同。要注意认真分析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案件性质。
③区分违纪的后果。违纪后果的不同反映了危害社会程度的不同,对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应予注意。
④区分违纪责任。受审查人员在违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处理也不同。
4、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方面含义:
一是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必须受到纪律的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有例外。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都要受到纪律的保护;如果违犯了纪律,就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纪律要严格依法办事。凡是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只要该追究纪律责任的,都要受到追究,不允许有不受纪律处分的特殊人员,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政纪、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坚持这一原则:应注意二点:
①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案。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份、职务、贡献大小等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
②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
5、民主集中制。处理案件,必须坚持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违纪者或组织的处理。在案件审理中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注意如下方面:
①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案件承办人在阅卷完毕之后,案件要经过审理部门(审理小组)集体审议,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
⑵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或党委、政府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6、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处理案件,有着重要意义。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制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针,修改了党章、宪法,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保障了包括党员和监察对象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保障受审查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正确执行纪律的需要。根据党章、宪法、法律以及纪检监察法规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案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必经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对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也要保障他们的正当权利。
四、案件审理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具体包括:1、审核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2、审核鉴别证据;3、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并审核办案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4、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5、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受理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根据《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规定》、《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及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
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①按照处理党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和处理政纪案件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需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②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并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③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④司法机关移送的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案件。
2、审理需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
3、审理虽然不属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4、受理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及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中犯错误人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案件。
5、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或政府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
6、审理征求意见的案件。
7、审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8、办理上级查处的违纪案件处分决定执行程序和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9、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政纪的情况及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受处分人员的跟踪教育和转化工作。
10、为进行党风廉政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五、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审理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实行归口审理,分级负责。凡需提请本级或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在审批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对违纪案件实行归口审理,是为了使检查、审理两个职能部门在纪委的领导下,更好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以达到把案件搞准确,提高办案质量,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需要。绝对不能把案件的审理看成多此一举,把审理工作看成是“搭头”。防止以查代审,以批代审,先批后审,过去“一条龙”办案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一)受理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室(审理组)在接受案件时,对移送审理的案件,要看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由移送单位补齐后再予以受理。
(二)确定承办人。收到呈报审批或移送的案件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情节简单的案件,可由一人承办;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确定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办理,并确定一人主办。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可采取办案不审案,审案不办案的交叉审理办法开展审理。
(三)案件审理人员要按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核。审理人员受案后,首先从审理案卷材料,吃透案情着手,阅卷过程就是了解案情的过程,只有认真阅卷,才能充分、完整地掌握案情,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承办人在阅卷时应做好阅卷笔录,将整个案件调查过程及阅卷中发现的疑点、难点和重点及阅卷中发现的问题详实系统地记录下来,以利正确审核全案,保证案件质量。在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提出,必要时可与呈报单位或违纪人员核实有关问题。在弄清错误事实,判明问题性质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提交审理室(组)集体审议。
(四)和受审查人谈话。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应与受审查人员谈话核对事实,听取本人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受审查人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并做好谈话记录。
(五)案件审议(又称集体审议)。承办人在对案件审核后,审理室(组)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意见。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审议意见要记录在卷)的意见,修改和补充审理报告,对需要征求案件检查部门或涉及到专业技术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在提请决定前进行。审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大家提出疑问和不同意见,要认真对待受审查人的申辩,对确有道理的,要认真采纳。会议切忌搞成“一言堂”。
(六)实施执行程序。属本级(纪检、监察、党委、政府)批准的,尽快办理处分决定下达手续,代决定机关起草处分决定,决定文稿经领导签发后印发,处分决定须同处分人见面,见面时要有二人参加,并要求在其决定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允许其说明,案件审理人要正确对待其说明,合理的符合规定的意见可以采纳,对坚持错误的要对其进行教育,拒不签字的,由组织见面的人员写说明,装入案卷备查。不论当事人有何意见,均不影响决定的执行。需报批的,拟写呈送处理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上报,待上级批准后,及时办理有关组织手续,完善处分决定报告程序。对处分决定内容执行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理由。
(七)立卷归档。案件审结后,承办人要按照立卷归档的要求,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卷,移交归档或专橱存放。
六、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六句二十四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事实清楚是准确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是《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是多年来执纪办案经验教训的总结,是衡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办理的各类违犯党纪政纪案件质量的标准。
(一)事实清楚。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这里讲的事实主要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认定的违纪事实。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2、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3、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犯了哪些错误,而每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对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凡是存在含糊不清、情节不准、不具体、有关人员责任划分不清的,有的请报案单位进一步核对,有的要进行补充调查,存在问题严重的,应中止审理,退回报案单位重新调查。总之,事实清楚是案件审理必须把住的第一道关口。
在审理案件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①看错误事实是否能做为处理的依据。作为处理依据的错误事实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应具有社会危害性。看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是否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侵害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调节、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二是错误事实应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
三是错误事实应是已达到了一定危害的程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作为处理的依据。
②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一条错误事实必须有证据加以说明。
③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划清。要分清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因为对于同一错误事实,由于每个违纪人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应负的责任也有所区别。责任不同,处分也就不同,特别是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分清责任是处理案件的前提。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三是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够将案件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调查人员或被审查人员是否犯有错误,犯有什么性质的错误和错误的严重程度,进而才有可能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如何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把握如下方面:
1、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合法途径进行收集。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另外要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签字,收到的证据是否做到一人一证等。
2、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在审核证据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具体分析:
(1)提供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之间的关系。分析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
(2)提供证据的证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由于人们的自然状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鉴别能力就存在着差异,所提供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就有所不同。
(3)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是否发生变化,以此作为判断所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准确性的参考。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环境的变化,证据可能会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而失去本来的面貌。证人还会产生记忆的误差,甚至思想和感情的变化,导致不同证据之间,以至同一证据之间前后发生矛盾。这都会影响证据的准确性、客观性。
(4)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一证据和其他证据的联系中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也就是要合理排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
(5)传来证据在传述,转抄中是否有差错。
(6)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
4、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在该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的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说,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
2、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代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代与证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分析这些交代,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之间有无矛盾等等。
3、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审理人员不但要善于发现矛盾,而且要解决矛盾。不解决矛盾就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对党纪、政纪案件有关责任人行为的属性作出结论的活动。定性准确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2、所认定的错误性质符合违纪构成要件;3、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定性用语应严格、规范。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做到定性准确,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条规;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在认定案件的性质上,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标准: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各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持贯彻执行。任何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2、党章、准则和党纪政纪条规。党章、准则是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纪政纪条规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具体化。它不仅规定了党员和监察对象应该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如果违犯了党纪政纪,应该给予何种相应的处分;
3、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都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
4、社会主义的道德标准。
(四)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1、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2、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3、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案件审理中,要做到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即要审清违纪人所犯错误违反了哪些政策、条规,对照政策、条规应作何种处分。处理违纪案件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1、党纪政纪方面的实体性条规。2、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3、有些违纪案件的处理,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依据。应按照党章及其他重要的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中关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则规定,参照过去已经处理的,比较恰当的案例,进行权衡处理。
第二,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如违纪性质、违纪金额、侵害的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等,在考虑上述情况时,要注意不可片面地强调上述单独某一个方面的因素,而应该把上述各种因素有机地综合起来加以考虑,还应考虑违纪手段、历史背景等情况,这样才能正确地处理案件。
第三,要正确运用“从轻”、“从重”和“减轻”、“加重”的原则,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的情节,做到宽之有理,严之有据,正确把握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正确把握违纪金额在量纪中的作用,杜绝处分档次畸重畸轻现象发生。
(五)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调查处理案件的程序,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纪案件时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制度保证。它从办案程序方面保证纪检监察实体性法规的正确实施。纪检监察的程序性条规和实体性条规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克服重内容、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认为程序可有可无,严了会束缚手脚,影响办案效率等现象发生。
案件审理工作中,如何做到手续完备,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
1、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不论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是违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审理案件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如审查错误事实材料是否和本人见面,要看移送的材料中是否有错误事实见面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否写明被调查人所犯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见面材料上是否有本人签署的意见,如果没有本人的签署意见,要有办案人员的说明。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犯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集体审议和受审查人谈话等程序,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但是批准程序和审理申诉的程序却不相同。如在批准程序上,违犯党纪的案件,一般由党员所在支部的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经有审批权的党委或纪委审批。违犯政纪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作出撤职以下的处分决定。对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对其的撤职处分只能提出监察建议。在审理申诉案件的程序上,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或批准处分的纪委进行复议、复查,受处分人对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有批准复议、复查决定的纪委将本人申诉、复议、复查决定及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纪委审查决定。对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实行复查、复核终结制,即由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复审,申诉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由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
在这里就手续完备的具体体现中涉及的卷内材料齐全、卷内材料规范、立卷归档三个问题再讲讲要求:
1、按照批准权限规定需要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审批的请示;(2)案件审理材料(审理报告及审理谈话记录);(3)处分报告(包括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或单位行政领导会议审议意见);(4)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如受审查人拒绝签字,办案人员应有文字说明);(6)纪检监察或党委、政府的审查意见;(7)受审查人的检查材料和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对本人意见的说明;(8)检举揭发材料及其它有关的重要材料;(9)立案依据材料(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
2、自办案件案卷必备材料: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查的批示、初查报告、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违纪人检查、全部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含调查组对违纪人意见的说明)、基层党组织意见(支部大会记录和呈报处理请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审理谈话记录、审理报告、审理小组讨论记录及意见、案件审批意见(党委或纪委研究处理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处分决定见面材料(党纪案件)、被处分人签收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其他材料、卷内备考表。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2)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3)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判决书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的材料。
2、卷内材料规范问题。
①立案材料:立案的基本条件一是确有违纪事实,二是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所以,不论哪种案件,只要拟给予纪律处分,必须办理立案批准程序。立案材料是卷内不可缺少的材料。具体到审核问题,主要审核批准的机关或领导有无权限,是否有漏立现象。
②调查报告:是卷内不可缺少的文书材料之一,是调查过程即调查结果集中体现。调查报告必须经全体调查人员签名认可,打印的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人员签名才有效。调查报告中必须有调查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否则审理不予受理。若调查组意见不一致,形不成统一意见时,调查报告以调查组长意见出现,其他人意见另附一并移送。
③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组将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形成材料与被查人见面,让其签署意见,这是办案必经的程序。所以,这个材料是卷内必备的材料。见面材料要有制作单位和日期。若当事人签有不同意见,调查组人员必须对其意见逐条核实,以证据实事求是地加以说明。合理的要予以采纳。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调查组成员不要在见面材料上署名;    〈2〉见面材料中不要把调查组的处分意见写进去;〈3〉若遇到当事人拒绝在见面材料上签字的,调查人员必须如实把当时经过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附卷内备查(在场人签字);〈4〉一案多人的必须一人一份见面材料。
④其它材料的规范问题:取证必须是两人以上,取证人必须在证据上签名并注明取证日期,取证人应注明提供证据人的身份,这样可从来源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有效性。复印、复制(有的物证不便入卷)的证据原件保管人或单位(出证人)要在证据上签(字)名,并注明与原件是否一致,原件保管何处。若重要证据(字条、领导批示、重要发票等)系铅笔、圆珠笔、纯兰墨水复写纸等非档案墨迹制作,应对此进行复印后,连同原件一并入卷以便保存。
3、立卷归档问题。
①实行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在结案后三个月内装卷归档(当年结案的必须在次年三月份前)。需报送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及时整理装卷。
②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按形成时间从前向后排列。
③证据材料排列(按调查报告认定的顺序):一般按证明同一类问题、同一笔账目的相关证据相对集中排列,或按证据种类相对集中,然后再按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将重要的、直接的证据排列在前,间接的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④装订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字迹偏右,装订后影响卷阅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后再装订,每卷不超过200页,超出部分装入副卷,装订时右齐、下齐,要编写页码和目录。立卷后要即时归档或专橱存放。
(六)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的本质就是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对违犯党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条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合法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程序的法定性(确定性)。即案件办理的程序不能任意取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二是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必须互相衔接,并保持一定的次序,一但启动,就要环环相扣,层层推进,依法定的次序进行下去,不能任意停止或超越。三是程序的适时性。即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在条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既要保障各个工作环节必要的工作时间,也要避免在案件的调查或审理阶段随意延长时间,更不应将案件随意搁置、随意终止。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做到程序合法,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要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实体与程序都是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两者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缺一不可。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增强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决不能重视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防止和减少因程序不合法、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执纪的偏差。
其次,要严格履行审理程序。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在办理签收手续时,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要商检查部门补送材料、完善手续。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要坚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认真执行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第三,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党章》、《行政监察法》和《纪律处分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据。
最后,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重点要审理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自办案件。自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在审理自办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内部审核监督作用,注意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强对案件检查部门的办案程序、检查措施的使用条件、案件调查中暂存和扣押物品等涉案款物情况的审核,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为审定案件提供全面情况。
七、审理公文的撰写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它包括以审理部门名交制作的公文和代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拟草的公文。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案件处理的批复、复查复议决定、复审或复核决定、纪检监察建议、通知、处理违纪案件政策和程序问题的请示和答复等。审理公文具有①权威性(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②合法性(要以纪检监察工作实体性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③规范性(公文的结构要符合统一的规格式样),④单一性(内容和文字解释必须单一),⑤真实性(内容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的特点。审理公文一旦经过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就必须按照公文内容的要求执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要追究其责任。审理公文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内容要以事实及纪检监察工作实体性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法。另外,审理公文(处分决定)关系到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前途和政治生命,关系到能否正确执行纪律,所以认定的问题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内容和文字解释须单一,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有歧义,案件审理公文对上是请示、报告,对下是决定、指示,上级要根据公文的内容作出决定和指示,下级要按公文的要求执行,因此,公文无论是对情况的说明,或对事情的叙述,或对理由的阐述,或对处理意见的表达,都必须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炼,用语准确无误。否则,会使上级产生错误的判断,作出错误的决定,也会使下级在执行时无所适从,给工作带来不利和影响,撰写的要求是行文准确,内容翔实,语言简洁,其写法不拘一定的格式,但是,一些基本要求,应努力做到。下面就案件审理中常见的几种公文撰写简述如下:
(一)请示,即通常所说的送审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所使用的文书。在这里所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审批权限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就案件处理等事项,代本机关制作的请求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同级党委、政府予以批准的或指示的文书。
请示报告有七部分组成。
1、 标题。要把请示的案件尽可能在标题内写明。
2、 主送机关。按规定主报机关只能一个,不能把所有有关的上级单位都写作主送机关。
3、 正文。要把犯错误者的基本情况、所结论的主要错误,本单位集体讨论的处分意见简明地写清楚,但也不是只写几句话,还要把主要的错误事实逐一写出主要情节、性质,有数据的案件,还要摆出数据。
4、结束语。结束语表达报请批准的请求。一般用“(以上意见)妥否,请审批”或“(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5、署名和日期。以纪检机关名义上报的请示,应署发文的纪检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准于正文的右下方。以监察机关名义上报的请示,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
对于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需上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或上级党委审批案件的请示,应署本级党委的名称。
对于征求意见案件的请示,应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名称。
6、 主题词。请示的主题词由反映请示内容的标准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组成。一般由请示内容的类别、请示的具体内容、被处分(处理)人姓名、文种即请示的四个部分组成。
7、抄送机关。
(二)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提出审理意见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案件审理报告是案件审核处理的重要审理文书,它是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或本级党委、政府班子审议案件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问题的论证过程,是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意见的综合反映,是制作请示、批复、处分决定等相关文书的基础。审理报告的结构可从下面几部分着手:
1、标题。案件审理报告的标题一般由被调查人姓名、违纪行为性质、文种(审理报告)组成。对于一人仅有一个违纪行为(如贪污行为)的案件,标题可写成《关于×××贪污案的审理报告》,对于一案有多人共同违纪的,则在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之后加“等”字,如《关于××等人共同贪污案的审理报告》,对于一人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或多人实施了多种违纪行为的以及对于违纪性质不好概括的,也可以笼统地写成“违纪案”,如《关于××违纪案的审理报告》、《关于××等人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2、正文。在标题之后,直接进入正文。正文是案件审理的主干部分,一般由导语、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定性及处理意见、结束语五部分组成。
①导语:该部分包含主要内容有:立案时间、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的批准手续、受理案件的时间、移送或报送案件的单位、案由。个别复杂案件可写清楚本案前期的办理情况。
②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受审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应写明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情况,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从前受过处分的,需写明何时因何原因,由何单位决定或批准给予何种处分;二是任职情况应主要写明任现职情况,如果受审查人的违纪行为不是发生在任现职期间,需写明被审查人违纪时所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时间;三是由于职务关系到处分的批准权限、处分的具体内容及是否建议撤销党内外职务等,因此在写被审查人的现任职务时,要将其所任的党内外职务写全;四是如果是一案多人的,可按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从重到轻,或按被审查人的职务高低依次写明;五是对被审查人有停职检查、免职、离退休以及被拘留、逮捕、判刑等情况的,也应写明。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可视不同的案件需要而有详有略,对于拟给予被审查人降级以上处分的案件,必要时还可以在基本情况部分注明工资级别等。
③主要违纪事实。写在审理报告上的错误事实是认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执行纪律的依据,因此,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必须是证据确凿的事实。如果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没有达到这个标准,那么原认定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写入审理报告,而应当请检查部门或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审理部门也可自行补充调查。然后再根据情况确定该事实是否作为定案依据写入审理报告。
第二,必须是能够体现犯错误者违纪行为实质的,能够作为给予纪律处分依据的事实,不能把犯错误人的思想认识问题,一般的工作作风问题或某些缺点写在报告上,对那些属违犯了纪律,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能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
第三,必须是具体的错误事实。叙述事实不应笼统和抽象,必须将违纪事实的时间、地点、手段、造成的后果和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概括而准确地交待明白,特别是那些与判定性质、处理意见有密切关系的事实不应遗漏,以便上级审议时能够了解案件的重要情况,正确处理。如果经审理后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检查部门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府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时,应先行交换意见,在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前提下取得一致的认识,然后再如实写入审理报告,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把双方在主要错误事实认定的分歧点,主要证据情况和理由写入审理报告,以便上级审定。
④本人态度。
⑤各级意见。这部分应写明调查人员、违纪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呈报案件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人的具体处理意见。
⑥审理意见。它是审理部门(审理小组或室)以违纪人的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参照当事人的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以党政纪有关条规为准绳,经审理室(小组)讨论后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对这部分的撰写有三点要求:
1、对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只能从事实本身得出结论,而不能用抽象推理得出结论。要写明该行为违反了党的什么政策、制度、规定或者国家的法律、法规,引用法律、法规依据时,要完整引用法规的名称及具体条款。用语、措词要严谨,力求准确无误。
2、认定违纪行为性质有分歧,两种意见都要写。这种分歧不论是产生在案件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或下级组织之间,还是产生在案件审理部门内部,均应在报告中写明,并扼要的说明各自的理由和依据。
3、定性处理要有党政纪、法规依据。对违纪人提出处理意见时,应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情节和性质的轻重,责任和危害的大小以及认错态度,进行全面考虑。对有量纪标准可依的违纪行为,在提出处理意见时,必须引用有关规定的条款。如果同一案件中有数名党员违纪,应根据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依次分别写明处理意见,并明确提出哪个党员的处分需要呈报上级审批。对一个违纪人能同时提出给予党政纪两种处分建议,但不能同时给予两种党纪或两种政纪处分。
对于需要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报告中写明。
4、 结尾。写明案件审理部门的名称以及审理人(签名),完成审理报告的时间。
(三)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是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政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确认某个纪检或监察对象违犯了党纪政纪,依照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一般由审理部门代为起草,一经批准生效后,具有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处分决定是执行纪律,使用干部,进行纪律教育的重要依据。
制作处分决定必须做到定性准确,量纪适当。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表述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要做到言之有据,不能推理假设。切忌渲染夸张。与事实无关的内容不能写进处分决定中,标点符号可以帮助我们分清语言结构,辨明句子的语气,以便正确理解文意,所以在制作处分决定文书时要注意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处分决定内容主要包括:版头、发文字号、标题、正文(①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②违纪事实、③法律法规依据、④结束语)、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主抄送机关及人员、印制版记十部分组成。版头包括文书编号,一般单独编号,用“×纪处字”,这样以便与其它文号相区别。标题有繁简两种写法,简式写法如《关于×××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正文一般由违纪人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结论性意见、依据的条规及处理决定意见等部分组成。基本情况要写明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党员要写明入党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所任职务(历任和现任、兼任),如不是在现任职务内犯的错误,要写明犯错误时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离退休的要写明原任职务、时间)工资级别、职务档次(涉及降级以上处分尤其要搞准,一般以财务部门出具的材料为准)。主要错误事实是处分决定中最关键的部分,一定要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法。一要写清楚基本要素即违纪的时间、地点、人物、目的(动机)、手段、经过、后果等;二要写清关键情节;三要采用适当方式安排结构,一般常用的有自然顺序法、综合归纳法、先总后分法、错名标题法和突出主错法等方法。结论部分即有用结论性语言对错误性质特征作高度概括,写明出于什么目的,实施了什么手段,造成了什么危害,应负的责任及违纪人的态度。运用条规要准确、恰当、从轻、减轻、加重、从重要引用条规,这是准绳,必须在法定幅度内,不能人为拔高或降低档次。处分决定中引用条规要用全称,并用书名号。在写具体处分意见时,要写明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及决定时间。涉及撤职处分的要注明撤销何职,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中要写明期限(注明察看起止时间),同时要注明降工资情况。
尾部包括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时间及主题词、主送、抄送机关。党纪:由党委研究、纪委下文或纪委本身研究并下文。政纪:由政府研究、监察局下文或政府下文。时间:决定时间应在正文中写明。
需要注意和强调的几个问题:
① 对于同时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应分别下文。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或党委研究给予政纪处分的(纯政纪处分应尽量以行政会议研究)要运用操作技巧处理下文;②一案多人的要分别下文;③案件涉及其他违纪人或给予处分的同案人,下文时如果必须出现相关人员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人名,如张××、李××;未成年人、受伤害人、被污辱人更不应写出其名,以免受到新的伤害,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实经过,后果只能概述;涉及性行为流氓行为的,决定中对其手段、情节、污秽的语言动作等不能具体描写,只能概述;④受行政降级、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同时要降低工资待遇,降幅多少,在研究决定时一并研究,并在处分决定中注明,由纪检监察机关督促用人单位具体执行;处分决定要装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其历史记载,以备组织、人事部门、主管机关考查使用,办理过程中一并填写《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⑤关于解除行政处分问题,具体时间、程序按本委2000年13号文件规定办理。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姓名后面不得再加“同志”称谓。⑦按照《党员保障权利》、《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党纪处分决定结束语,还应写明“本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之日起,可以向×纪委提出申诉”;政纪处分决定结束语,应写明“本监察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关申请复审”。
(此为审理室主任杨斌同志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课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