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门市岗位职责:某某公司员工手册修改律师意见实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3:09:38

某某公司员工手册修改律师意见实例

2011年07月30日17:09 东方法眼王荣洲375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一篇员工手册修改实例,值得借鉴适用。员工手册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来说,是不言而喻的。

  致:某某公司人力资源部

  本修改意见是在公司提供的《某某公司员工手册》(2009.11.18日试行版)的基本上修改的。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1. 6.1条的修改意见

  1.1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2把聘用协议改为《劳动合同》。

  2. 6.5条修改意见

  2.1“未达公司要求”指的是录用条件,不同于公司的招工条件,录用条件必须明示,告知员工,不能内部掌握,否则以此来解除试用,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2将“公司可延长试用期或终止聘用”修改为:“公司将立即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注:约定的试用期是不能单方决定延长的,而且试用多长时间,法律都是由明确规定的,公司的劳动合同为1年,试用期只能为1个月。

  3. 6.6条的修改意见

  在“学历证明”后面加括号,内容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注:专科只有毕业证书,没有学历证书。本科如果没有达到学历要求,也是只有毕业证书,没有学历证书。

  4. 6.8条的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两次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如果施行前已经多次签订固定期合同,签订的次数不计算在“两次”内)。只要劳动者没有明确表示要签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需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与其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签定终生”。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就得评估,是否要签第二次劳动合同,如果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那就得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不想签第二次合同,那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就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5. 6.11条的修改意见

  为什么是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不是打卡。打卡方便、安全,将来打官司也好收据证据。

  6. 6.13条修改意见

  建议删除该条。

  这种预设调整岗位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就不能由公司单方来决定了,一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除非双方一直同意,否则不能调岗。

  7. 6.15条的修改意见

  把7天改为3天。

  8. 8.93条的修改意见

  “如有违反”后面可修改为:“每次扣除双方薪金各20元,违纪三次以上除作上述处罚外,本年度薪金级别不予上调。”等类似的规定。

  注:公司的规则制度里面不要出现“罚款”的字样,公司没有权利罚款,这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措施。以前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面有罚款的规定,现在这个条例已经被废除了。可以改为“扣除薪金”等字样。

  9. 8.12条的修改意见

  在电话后面加上:“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10. 9.31条的修改意见

  把“开除”修改为“解除劳动合同”。

  注:“开除”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除)里面的约定,是有非常严格的条件的。

  11. 9.3.7条的修改意见

  11.1将第5条改为:“被治安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

  11.2将第6条的“严重损失”明确化,如改为:“改为造成损失超过2000元的”;

  注:这样约定将来打官司的时候,法院就有裁决的依据了。

  11.3第12条的修改意见同第6条的修改意见;

  11.4增加一条:“个人薪资为公司的机密资料,禁止员工公开其个人薪资信息,严禁探询其他员工的个人薪资信息”。

  12. 9.39条的修改意见

  整条修改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犯有丙类过失,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3. 第12章 修订的修改意见

  删除第一条,《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的规则制度由以前的单方制定、修改,变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14. 最后增加一条

  员工对以上内容全部了解,并承诺遵守。

  15.最后落款加上

  公司:

  员工:

  年   月   日

  注:员工手册要附在劳动合同后面,人手一份。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员工公示,才能对其生效。签收就是最好的公示方式。

  16.该员工手册还缺少工资组成、加班、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以上是对员工手册的初步修改意见。

  顺颂商祺!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荣洲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律师特别提醒】

  本修改意见初稿只作为讨论使用,未经本律师发布定稿确定,不得直接作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