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策略优化混合基金:党政机关公文中各组成部分标识规则的不同之处及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3:03:06

党政机关公文中各组成部分标识规则的不同之处及建议

2010-06-26 23:07:09 来源:嘉善语言文字网 浏览:201次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并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国务院2000年8月24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对于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条例》有规定,但比较笼统;《办法》虽没有规定,却明确要求参照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执行。
  对比研究发现,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总体上是相同的,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不仅给文秘人员(尤其是党政办公室合署办公的文秘人员)起草公文增加了难度,给公文处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和《公文写作》教学工作增添了麻烦,而且也令除党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无所适从。
  本文针对党政机关公文各组成部分标识规则的不同之处提几条不成熟的建议,以求教于有关专家,并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党的机关公文,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份数序号的下方;行政机关公文,标注于公文首页右上角。建议:根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统一规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二、份数序号:党的机关公文,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公文都要标注;行政机关公文,只有绝密级和机密级公文需标注。建议:统一规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公文都要标注份号。
  三、紧急程度:党的机关公文,标注位置没有明确说明,习惯上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下);行政机关公文,标注于公文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下)。建议:统一规定,紧急程度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下)。
  四、发文机关名称(现称发文机关标识、版头):党的机关公文,除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外,还可以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行政机关公文,除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外,“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建议:统一规定,按国家标准《格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标题:党的机关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三部分组成;行政机关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公文的标题,有时可以省略发文机关,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省略则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统一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并明确规定在文头有发文机关名称(现称发文机关标识、版头)的前提下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六、发文机关署名:党的机关公文,要在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行政机关公文,那些“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的名称”。建议:统一规定,联合行文,署发文机关名称;单独行文,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七、成文日期:党的机关公文,用阿拉伯数字;行政机关公文,用汉字数字。建议:根据国家标准《出版物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统一规定,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八、印章:党的机关公文,“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应当加盖印章;行政机关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建议:统一规定,除会议纪要、有正式文头的普发性公文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外,应当加盖印章。
  九、附注:党的机关公文,现称“印发传达范围”,标注“此件发至省军级”等;行政机关公文,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建议:统一规定,在附注里,既可以标注“印发传达范围”,又可以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印发份数:党的机关公文,要标注;行政机关公文,不要标注。建议:统一规定,要标注印发份数。
  此外,党政机关公文在用纸上也存在不同之处。党的机关公文,“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行政机关公文,“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297mm)”。建议:统一规定,采用国际标准A4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