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杆的特性系数:新蔡簡“大川有介(从氵)”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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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簡“大川介(从氵)”試解
      ——兼談古漢語中“”的特殊用法
袁金平

(安徽大學中文系)

(首發)

  新蔡葛陵楚簡中,“大川”一語凡三見:
  (1)食,卲(昭)告大川。少(小)臣(甲三:21)
  (2)食,卲(昭)告大川,曰:於(嗚)唬(虖)(哀)哉!少(小)臣成(暮)生早[1]孤(零:9、甲三:23、57)
  (3)祱(祟)見於大川,少(小)臣成敬之瞿(懼)[之]。( 零:198、203)
  簡零198、203中的“”字,何琳儀先生曾做過考釋:
     △,原篆左從“水”,右從“介”聲。字書所無,疑水害之“害”的專用字。碩叔多父盤“受害福”、大簋“害(右從‘丮’旁)璋馬兩”之“害”,諸家多讀“介”,可資旁證。這一本義在典籍中也孑遺。《太玄·傒》“傒禍介介也。”注“介介,害也。”[2]
  為了弄清“大川”的真正涵義,我們必要對上述簡文的句讀問題作一番探究。就簡零198、203來說,何先生當是主張在“大川”後點斷,即“祟見於大川,(害)”。 從內容上看,此三例都屬於祭禱文,說的是平夜君成因病而祭祀大川。古代君侯患疾,每以為乃其境中山川之神為祟降罪所致,重病不愈往往就祭山川。《左傳》中多此類記載,其中最為名的一例當是哀公六年楚昭王弗祭黃河之事:
  初(楚)昭王疾,卜曰:“河為祟。”王弗祭。大夫請祭諸郊。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江、漢、雎、漳,楚之望也。禍福之至,不是過也。不榖雖不德,河非所獲罪也。”遂弗祭。
近年發現的著名的秦駰玉版上也記秦國一個名“駰”的人因病而祭祀華山[3]。“祭不越望”,然則華山為秦國之望。而簡文中的“大川”當亦是楚國之望,即長江。楚簡習見的楚人祭祀神靈“大水”,據學者研究系指長江之神[4]。“大川”當即“大水”,俱指長江[5]。
  我們認為,“大川”中間不宜點斷,應作一句讀,理由如下:
  一,從例(1)、(2)來看,若在“大川”後點斷,其意則為平夜君“昭告大川”之神,而其後接著說“害”,殊為難通。因為祭祀禱告的目的是為了禳災祈福,應是指明禱告物件在先,祭禱者陳述祭禱的原因、目的在後。然則“害”置入昭告對象“大川”與“小臣成”等陳述內容之間,顯得十分突兀、乖張。
  二,就例(3)來看,若讀為“祟見於大川,害”,“祟”與“害”意義重複。這一點,最近楊華先生也已撰文指出[6]。
  三,從竹簡圖版來看,上述三支簡在“”字右下側均一個句讀符號,特別是例(1)在“食”字和“”字下分別標識這種符號,“昭告大川”當為一句讀自無疑義。
  然則,“大川”該如何解釋?最近楊華先生對此作了深入探討,內容十分重要,俱引如下:
  實際上,此“介”字不必迂回解釋。《楚辭·九章·哀郢》:“哀州土之平樂兮,悲江介之遺風。”朱熹《集注》:“介一作界,間也。”蔣驥注:“介,側畔也。”“江介”即謂大江左右之地。姜亮夫先生認為,《九歎·離世》之“濟湘流而南極,立江界而長歎”,句中“江界”實即《哀郢》所言“湘江左右之地”。出土簡文中的“大川介”與傳世文獻中的“江介”是一回事。新蔡簡文中的“介”字從水,是其意符。其“大川介”的“”字,並無實義,用以足句,如同古籍中常見的“虞”、“夏”之類,新蔡簡中提到“大川介”的文例都是冊告祝辭,尤其注重音節和文辭,用到此虛詞,在所必然。“祟見(現)於大川介”,意即祟鬼在大川之水邊降臨。曹子建詩“江界多悲風”,江邊易生風,多陰森恐怖之象,故常被疑為祟出現。“昭告大川介”,是指平夜君成因此而對大川及其水邊舉行冊告儀式和祭禱巫術。另,《詩經·召南·江汜》中“江汜”、“江渚”、“江沱”句,指江及其支流(汜、沱)和小洲(渚),均與此相類,亦可參證。[7]
  楊先生指出簡文“大川”與《楚辭》“江介”是一回事,並謂其與《詩經》“江汜”等語相類,此說確不可易。[8]“”即“介”,從水,“是其意符”;“大川介”意為“大川之水邊”、“大川及其水邊”,楊先生這些意見都是可取的。
  至於“大川介”的“”字,目前兩種解釋。一種是范常喜先生提出的,即將“”讀作“洧界”,“”即“洧”,古水名,“洧界”義即洧水邊上。其理由如下:
  《詩·鄭風·溱洧》:“溱與洧,方渙渙兮。”毛傳:“溱洧,鄭兩水名。”《呂氏春秋·離謂》:“洧水甚大,鄭之富人溺者。”《史記·蘇秦列傳》:“韓北鞏、成皋之固……東宛、穰、洧水。”……。“洧水”即今雙洎河,源出今河南省登封縣陽城山,自長葛縣以下,故道原經鄢陵、扶溝兩縣南,至西華縣西入潁水,距離今天的“平輿”不是太遠。新蔡葛陵楚墓墓主為“平夜君成”,其中“平夜”即今之“平輿”,所以“洧水”作為墓主人的祭禱對象當屬可能。“洧淵”曾被鄭人當作禜祭的對象,如,《左傳·昭公十九年》:“鄭大水,龍鬥于時門之外洧淵,國人請為禜焉,子產弗許。”蔡國以“洧”為名者,如,《左傳·昭公十三年》:“蔡洧寵于王,王之滅蔡也,其父死焉。”可見“洧水”在當時蔡人心目中亦較為重要,所以“洧水”作為墓主人“平夜君成”的祭禱物件也是可以理解的。[9]
范先生將簡文“”讀為古洧水之“洧”,觀點十分新穎。然而正如其文所提及的,“洧水”自古即為鄭水,鄭於公元前375年為韓所滅,“平夜君成”為楚人,楚人祭禱鄭水,豈不違“祭不越望”的原則?范氏以蔡國人以“洧”為名作為例證更是疏于嚴謹,殊不可從。
  另一種意見則是楊華先生提出的,“”在簡文中作虛詞,“並無實義,用以足句”,此說極具啟發性。我們的觀點是,這裏的“”應訓為助詞“之”,相當於現代漢語中的助詞“的”,“大川介”即“大川之介”;“”的助詞用法應該是源自代詞用法的“”;“大川之介”在簡文中泛指整個“大川”水域。下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並對相關問題作一番梳理。
  先秦典籍中,“”多處在國名、部族名前,如“夏”、“周”等,也可加在一般名詞前,如“邦”、“方”等。這類用法的“”字,學術界多認為是虛詞,這一點比較統一,至於是什麼性質的虛詞,尚無定讞,或云“詞頭”[10],或謂“語助”[11],從現在看來,後說較為深入人心。我們認為,漢語詞義的發展是一個十分複雜的過程,類似“”這樣的詞語,需要我們結合其發展演變的歷史階段作具體的、動態的分析。例如“”字,在甲骨文中即已出現“+名詞”這種形式,是否都應分析為“語助”?
  美國學者倪德衛(David S Nivision)曾撰《動詞“·又·”在上古漢語中的代詞用法》一文(載《古代中國(Early China)》1977年第3卷),指出在上古漢語中,名詞性短語“×”中動詞“”具代詞性或指示性的形容詞用法。從意義上說,可以把“某人×”或“某處存在×”等看成跟“×”相應的句子。如甲骨卜辭:
  壬辰卜,殻貞:呼子)母于父乙。[12]
    乙巳卜,殻貞:呼子(祭名)於)祖。(平按,這兩例卜辭今已收入《合集》924正)
其中,“母”、“祖”可解析為:母——子之母——子之母;祖——子之祖(子為武丁子輩,父乙為武丁之父)。他還指出,田獵卜辭“禽鹿”、“禽”中的“鹿”、“”指存在於某地亦即某地所之鹿或;“射鹿”、“射豕”即射某地之鹿或豕。“受年”、“受祐”等之“”性質與此相似。在所者或所存在之處不必指出或無法指出時,“×”之“”幾乎可以說等於This、That,古書中“眾”、“民”、“周”、“夏”等之“”也就是這種用法的“”字。[13]
  其實,早在倪氏之前,中國學者就已經認識到“”的這種特殊用法。吳其昌認為,卜辭中“受)佑”、“受)年”等即謂“受此佑”、“受此年”,指出““此”義。[14]陳夢家也指出卜辭中的“又()”的用法代替名詞的作用,並認為其相當於《周書》之“厥”,西周金文之“氒”。[15]這兩家說法的提出時間都比倪氏要早。[16]
  可惜的是,先賢們所提出的這些價值的意見,後來的學者沒給予足夠的重視,從而導致在實踐中得出主觀武斷性的結論。
      在兩周青銅器銘文中,“又()”與“氒(厥)”由於字形十分接近而偶相混現象發生。如:
  1、唯十三月既望     縣妃簋(《集成》8·4269)
  “又”即誤作“氒”,但類似這種明確相混的例證並不多見。些學者卻將“又”、“氒”形近相混這一偶然現象擴大化,凡遇到同類問題,皆歸納為二字易混的結果。如金文成語“克明氒心”,或作“克明又心”,學者就先入為主主觀地斷定後者“又”乃“氒”之形誤;“保業氒秦”之“氒”即“又”之誤。[17]殊不知,上古漢語中“”與“厥”、“其”著一種相同性質的用法——代詞。裘燮君先生曾撰寫《先秦早期文獻中“”字的代詞性》一文專門討論這一問題,指出,“在殷商卜辭、西周金文、《周易》、《尚書》和《詩經》等先秦早期文獻中,字可以用為第三人稱代詞、一般性指示代詞和特指代詞”[18],此文引據力,頗能使人信服。為證明裘文立論的可靠性,且更好地說明問題,下面就兩周金文中相關辭例加以分析:
  2、克明又心             秦公鐘(1·262~266,春秋早期)
  秦公鎛(1·267~269,春秋早期)
  克盟(明)氒心       師望鼎(5·2812,西周中期)
  克明氒心             鐘  (1·247~1·250,西周中期)
  3、保業氒秦             秦公簋(8·4315,春秋早期)
  4、休又成事             史頌鼎(5·2787~5·2788,西周晚期)
            史頌簋(8·4229~8·4236,西周晚期)
  休氒成事[19]            師害簋(7·4116~7·4117,西周晚期)
  5、臨保我周           毛公鼎(5·2841,西周晚期)
  臨保我氒周     師詢簋(8·4342,西周晚期)
  6、王作又彝   王簋  (6·3460,西周早期)
  仲爯作又寶彝    仲爯簋(7·3747,西周早期,徐文稱仲再簋,非是)
  用作又母辛尊彝       母辛鬲(3·688,西周早期)
上舉數例,徐文大多都已經提到,按照徐文的理解,除指出第2、3例中的“又”、“氒”相混之外,第4、6例中的“又”均是“厥”之形誤,第5例“氒周”之“氒”便是“”之形誤。如此一來,這種古人的“錯誤”未免也太多了一些。這不僅不合常理,而這種看待古人遺留下來的文字的心理和態度也必要扭轉過來。
  西周晚期器師詢(原字作訇)簋最早見於宋薛尚功所撰《歷代鐘鼎彝器款識》,其銘云“肆皇帝亡斁,臨保我氒(厥)周”,其中“氒”字,因為銘文為摹本,諸家多斷“氒”為“又()”之形誤。郭沫若先生後來看法所改變,謂:
  “我氒周”,氒字,余初疑又字之訛,釋為,然其原字作,與“作氒乙殳”之氒字全同,薛於二字均釋乃(宋人不識氒字,例釋為乃),亦正見其字之同。又字最易識,薛不至誤,故今仍照原文改釋為氒。“我氒周”者猶言我之周也。[20]
  應該說,郭老的意見是十分中肯的。然為何眾多學者都認為“氒周”是“周”之誤呢?因為在先秦傳世典籍中“周”習見,而“氒周”之說卻極為罕見。傳世典籍記載的文字固然重要,我們卻不能因此而置出土文字事實不顧。秦公鐘、鎛“克明又心”,師望鼎、鐘作“克明氒心”;史頌鼎、簋“休又成事”,師害簋作“休氒成事”,等等,這些都足以說明在兩周金文裏,在做代詞時“又()”與“氒(厥)”是完全可以通用的。簡單地將之歸結為形近混用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而這種行為也可能會導致在學術探討上走入歧途。
  反觀“”在上古漢語中的代詞性用法,就目前掌握的材料來看,主要見於殷墟卜辭、西周和春秋早期金文以及先秦早期傳世文獻,春秋早期以後就很罕見了。我們推測,這可能是在漢語發展過程中被與其性質相似的“厥”、“其”逐漸替代的結果。“”、“厥”相互通用的情況在時代偏晚的材料中也偶見遺留。今本《周易》卦爻中習見“孚”一詞,凡26見[21],亦“厥孚”一語,僅一見,見於《大》“六五”爻辭:“厥孚,交如威如,吉。”與“厥孚”之“厥”相對應的字,馬王堆漢墓帛書本作“闕”,上博簡《周易》簡11作“氒(厥)”[22],三本可謂一致,“厥”與“闕”只是用字上稍差異。學者根據古文字中“又”、“厥”二字形近易混的情況,將“厥孚”之“厥”也認定是“又”之誤[23]。此說值得商榷。裘燮君先生研究指出,“孚”之“”也應看作代詞,相當於“其”、“厥”,並且指出在《周易》筮辭中,“”字可與“其”、“厥”構成變文關係。如《家人》“上九”爻:“孚威如,終吉。”而《大》“六五”爻“厥孚交如威如,吉”與此同。“孚威如”與“厥孚威如”為句式、句意全同的異卦重辭,“”與“厥”為重辭變文[24]。因此,三種《周易》版本中的“厥孚”一語,與習見的“孚”性質一致,根本不存在誰對誰錯的問題。關於《周易》一書究竟成書於什麼時代,學術界尚存爭議,但成書於西周之說越來越得到學者們的認可。從《周易》一書“”、“厥”通用的情況來看,將其成書時代定在西周時期也較為合理。上博簡《周易》是迄今為止發現的最早的版本,其中“厥孚”僅僅出現一次,說明此書在自西周直到戰國中期以前這一流傳的過程中,古人或許為了追求體例的統一,將原來“孚”、“厥孚”文字互用的本子一致改造成“孚”,而在這一複雜的過程中也容易產生“漏網之魚”,於是便了我們現在所見到的版本。當然,真實情況可能比我們想像的要複雜的多。
  我們上面討論那麼多,主要目的是為了證明“”在上古漢語中與“其”、“厥”一樣可以作代詞用。“厥”在兩周金文中是十分常見的代詞,代詞“厥”在殷商時代的語料中是見不到的,始見於西周漢語語料,它是周族人語言中的代詞[25]。“厥”在西周漢語中還一種特殊用法,即作助詞,用在定語和中心詞之間,表示領屬關係,相當於“之”,如:
  a 自時厥後,立王生則逸,……。        (《書·無逸》)
  b 作冊令敢揚明公尹厥予,用作父丁寶尊彝。(夨令方彝,《集成》11·6016)
  c 對揚天子厥休。                      (同簋,《集成》8·4271)
此三例“厥”,都應訓為“之”。張玉金先生曾引據古今學者的研究成果對此作過專門論述[26],茲不贅。黃天樹先生曾在討論比盨銘文時也涉及到“厥”的這種特殊用法,他說:
          “章厥夫”和“复厥小宮”中的“厥”字,郭沫若先生訓為“之”,可從。王引之曰:“厥,猶‘之’也。”用在定語和中心詞之間,表領屬關係,可譯為今語“的”。……,“章”和“复”均為人名,家主。“夫”和“小宮”均為職官名,是家臣。“章厥夫”即“大貴族章氏的家臣夫”。“复厥小宮”即“大貴族复氏的家臣小宮”。……。西周金文和典籍中常見“厥”字的這種用法。例如:“對揚天子厥休。”(《同簋》,《集成》4247)“昔饉歲,匡眾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曶鼎》,《集成》2838)上引《同簋》“對揚天子厥休”之“厥”相當於“之”。《曶鼎》銘文中的“匡”是人名,“匡眾”指匡的族人。“匡眾厥臣廿夫”的“厥”字相當於“之”。這是說先前饑荒的年頭,匡的族人所屬的奴隸共二十人,盜取了曶禾十秭。[27]
可以看出,“厥”在西周漢語中用同如助詞“之”,這是語言事實。但是“厥”的這種用法來源於什麼地方呢?張玉金先生對此曾作如下推測:
         “之”用於定中之間的助詞用法,學者們大都認為這是源自其指示代詞的用法。與此類似,助詞“厥”也應是源自代詞用法的“厥”。由代詞“厥”到助詞“厥”的演化機制是:代詞“厥”可出現在表人的名詞後構成“同位複指”,例如,“唯六年四月甲子,王在鎬,召伯虎曰‘余告慶’曰‘公厥稟(廩)貝,用獄柔為伯,又()衹又成,亦我考幽伯、幽姜令。余告慶。’”(《六年召伯虎簋銘》,《集成》8·4293,平按,此器現多稱六年琱生簋);“名詞+厥”這種同位元複指結構常作定語;“厥”的人稱代詞意義逐漸減弱;定中之間的關係意義逐漸依附在“厥”字身上,使它變為一個結構助詞。[28]
張先生所作推論可從。上文在討論新蔡簡時提出的觀點是“大川介”之“”應訓為助詞“之”,“大川介”即“大川之介”。“”的這種助詞用法應該與作助詞用的“之”、“厥”源自相應的代詞相同,也是來源於代詞用法的“”。“”可訓“之”,還需要從理論和文獻例證上加以說明。
  一般討論詞義發展的途徑,不外乎“引申”和“假借”。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蔣紹愚先生提出詞義發展的另外一種途徑,即著名的“詞的相因生義”理論。所謂“相因生義”,用蔣先生自己的話概括就是:A詞原來只和B詞的一個義位B1相通。由於類推作用,A詞又取得了B詞的另一個義位的意義B2,甚至取得了B這個字的假借意義B2。這就叫詞的“相因生義”[29]。根據這一理論,“”訓“之”也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釋。 “厥”兩個義位——作代詞和助詞“之”,“”在作代詞用這一義位上與“厥”相通,逐漸地“”也就取得了“厥”的另一個義位——助詞“之”。
  其實,“”相當於“之”,清代學者即已認識到這一現象。吳昌瑩在其所撰《經詞衍釋》一書中就論及“”、“之”互訓的情況:
  ,猶“於”也,“之”也。(此義《釋詞》不載。)《孟子》:“則地肥磽,雨露之養,人事之不齊也。”與“之”對文,實“之”義。“日月明,容光必照焉。”言日月之明也。《詩》:“大邦子。”《左傳》成十七年:“國大任,焉得專之。”昭二十五年:“民好惡喜怒哀樂,生於六氣。”文公《公羊傳》:“其言入于北斗何,北斗中也。”(言彗在北斗之中也。)《史記·六國表》:“後君子,以觀覽焉。”《曹世家》:“夫政不簡不易,民不近。”《封禪書》:“物不召而自至者,十(又也。)五焉。”並“之”義。[30]
  之,猶“”也。(之與,互為訓。此義《釋詞》不載。)《論語》:“人之言曰。”謂人言也。《孟子》:“保民而王,莫之能禦也。”《詩》:“蝃蝀在東,莫之敢指。”《左傳》宣三年:“諫而不入,則莫之繼也。”昭元年:“史莫之知。”皆言莫也。宣十二年:“廣一卒,卒偏之兩。”昭十三年:“臣過失命,未之致也。”《禮記》:“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見封之若堂者矣。”“吾未之聞也。”“君子未之言也。”“胡莫之行也。”“子言之曰。”此皆“之”之訓“”也。又《表記》:“子言之,歸乎。”謂子言歸乎云云也。[31]
吳氏此論發人之未發,頗具卓識。
  上博三《周易》簡21謂:“九五,亡(無)忘又疾,勿藥又菜。”與“亡(無)忘又疾”相對應,今本作“無妄之疾”,馬王堆漢墓帛書本作“無孟之疾”[32],“忘”、“妄”、“孟”三字屬同音通假。這裏“又()”與“之”互為異文,為我們的立論提供了重要的佐證。因此,我們將新蔡簡“大川介”訓為“大川之介”是合理的、根據的。上述楊華先生文中所提及的《詩經·召南·江汜》中“江汜”、“江渚”、“江沱”等句,這裏的“”也都應該訓為“之”。
  綜上所述,新蔡簡中出現的“大川介”一語,其中“”應訓為助詞“之”,“介”則應訓為“間”(見楊華文所引朱熹注),“大川介”即“大川之間”,泛指“大川”整個流域。簡文雲“昭告大川之間”,將“大川”人格化、神化,與楚簡習見神衹“大水”性質一致。這種作助詞的“”的用法源自作代詞用的“”字。至於先秦典籍中諸如“夏”、“周”等“”的用法,現在多分析為詞頭或語助,我們推測這種“”很可能就是從早期作代詞用階段進一步虛化而來。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7年1月14日。)


[1]劉信芳:《釋葛陵楚簡“暮生早孤”》,簡帛研究網站2004年1月11日;張新俊:《新蔡葛陵楚墓竹簡文字補正》,《中原文物》2005年第4期。
[2]何琳儀:《新蔡竹簡選釋》,《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3期第5頁。
[3]相關研究論著頗多,可參看:李零《秦駰禱病玉版研究》,《國學研究》第六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李學勤《秦玉版索隱》,《故宮博物院院刊》2000年第2期;曾憲通等《秦駰玉版文字初探》,《考古與文物》2001年第1期;李家浩《秦駰玉版銘文研究》,《北京大學中國古文獻研究中心集刊(二)》,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等等。
[4]王澤強:《戰國楚墓出土竹簡所見神衹“大水”考釋》,《湖北教育學院學報》2005年第6期。
[5]還一種可能,即泛指“江漢沮漳”四水。
[6]楊華:《新蔡簡祭禱禮制雜疏(四則)》,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一輯第204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0月。
[7]楊華:《新蔡簡祭禱禮制雜疏(四則)》,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一輯第204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0月。
[8]最近范常喜先生也將簡文“”與《楚辭》“江介”相聯繫,見氏著《讀簡帛文字劄記六則》,簡帛網2006年11月13日。
[9]《讀簡帛文字劄記六則》,簡帛網2006年11月13日。
[10]喻遂生:《甲骨文的詞頭“”》,四川大學漢語史研究所編《漢語史研究集刊》第五輯第1-10頁,成都:巴蜀書社2002年。
[11]唐鈺明:《古國名前的”字不能作實詞解》,《著名中年語言學家·唐鈺明卷》第196-200頁,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
[12]近年公佈的花園莊東地卜辭亦見類似用法,如:“丁卜:子令庚又(侑,祭名)又()女(母)。”(125·1)釋文引自姚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初步研究》“附錄一”第30頁,首都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
[13]上述倪氏之說,轉引自裘錫圭先生《關於“疾”》(摘要)一文,“中國古文字: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論文,美國芝加哥大學東亞語言與文化學系2005年5月28-30日。
[14]吳其昌:《殷虛書契解詁》,臺北:藝文印書館1959年。轉引自《甲骨文獻集成》第八冊第108-109頁,四川大學出版社2001年。
[15]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96、97頁,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
[16]此點承沈培先生提示,謹致謝忱。
[17]徐寶貴:《關於金文“克明又心”及“保業氒秦”的釋讀》,廖名春主編《清華大學思想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二輯第49-52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下引此文觀點不另注,簡稱“徐文”。
[18]裘燮君:《先秦早期文獻中“”字的代詞性》,《紀念王力先生九十誕辰文集》第304-325頁,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1992年。下引此文觀點不另注,簡稱“裘文”。
[19]“休成事”、“休厥成事”之“休”在這裏當動詞蔭庇或庇佑講,詳參裘錫圭先生《文字學概要》第143-144頁,商務印書館2004年。
[20]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下冊第140-141頁,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裘燮君先生也類似的意見。裘文第324頁注16。
[21]張新俊:《<周易>新證一例­——“厥孚”可能是“孚”之誤》,《開封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22]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第22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23]張新俊:《<周易>新證一例­——“厥孚”可能是“孚”之誤》,《開封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24]裘燮君:《“孚顒若”考釋》,《語言學論叢》第二十二輯第103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孚”,裘先生認為是“那個筮象”的意思,可從。
[25]張玉金:《論西周出土文獻和傳世文獻中“厥”的用法》,張玉金主編《出土文獻語言研究》第一輯第1頁,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26]張玉金:《論西周出土文獻和傳世文獻中“厥”的用法》,張玉金主編《出土文獻語言研究》第一輯第10-11頁,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27]黃天樹:《比盨銘文補釋》,《黃天樹古文字論集》第466-467頁,北京:學苑出版社2006年。
[28]張玉金:《論西周出土文獻和傳世文獻中“厥”的用法》,張玉金主編《出土文獻語言研究》第一輯第10-11頁,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關於助詞“之”來源問題的討論,可參看張玉金:《甲骨文中的“之”和助詞“之”的來源》,《殷都學刊》2005年第2期。
[29]蔣紹愚:《論詞的“相因生義”》,《漢語辭彙語法史論文集》第97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年。
[30]清·吳昌瑩《經詞衍釋》第55頁,中華書局2003年。
[31]清·吳昌瑩《經詞衍釋》第172-173頁,中華書局2003年。
[32]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第22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