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游戏:校园人身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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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学校 >> 德育长廊 >> 安全与法制 >> 文章正文 今天是: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
校园人身安全事故案例,
作者:金枝玉叶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2338    更新时间:2009-3-8         热      【字体:小大】
. 请搜集一个校园人身安全事故案例,完整叙述案例过程并进行分析,结合案例谈谈学校如何防止校园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答:2006年冬季,上课铃声响后,雷鑫急忙往教室赶。因地上有雪,匆忙中滑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雷鑫以学校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环境、致使学生在校内摔伤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多元。学校领导和教师在学生进行室外活动场所,应当安排专人巡查、管理、疏导、保护学生,发现学生有追逐打闹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和纠正。建立学校与监护人联系制度,班主任和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联系,对学生的行为表现互通信息。班主任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入工作档案,作为学校考核的依据。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讲座活动
3月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安全集中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胜利河口第三小学举行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讲座活动。
学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以近年来在全国中小学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为实例,引导教师们开展了积极的讨论分析,他从学校安全管理、教师安全意识、未成年人保护等层面出发,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对这些事故的成因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他希望教职员工要从提高自身师德修养开始,树立依法施教的意识,同时结合学校的安全工作,强调安全工作从细节入手,从平常工作做起,防患于未然。
本次案例分析活动,使每个教职工受益匪浅,增强了工作责任心。学校教职工表示为了确保学生的安全,一定要从教育教学活动的细节做起,提高安全意识,加强班级安全管理,积极投入到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中。
[案情] 1998年6月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13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刘晓的法定监护人刘双(刘晓父亲)与刘晓所在学校市第六小学就刘晓善后处理事宜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刘双认为,刘晓年方13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职责,校方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提前放学,在天气炎热情况下,特别是在进行广播操比赛后,未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刘晓溺水身亡与校方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学校又极力推卸责任,校方的失职给学生家庭造成巨大物质损失;校方推脱责任的态度,又使学生家长精神倍加创伤。因此,刘双以刘晓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刘晓死亡补偿费20000元,殡葬费4500元,误工补贴1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0元;合计86100元。
[审判]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认为上诉人第六小学根据市教委的安排,于1998年6月21日下午组织全校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活动结束后,于16:00左右放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子刘晓之死无过错。上诉法院作出了如下终审判决:1、驳回被上诉人刘双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市第六小学承担200元,被上诉人刘双承担200元。
[分析] 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上诉法院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
这里的问题是:学校比平时放学早,是不是“提前”放学?放学时间早晚与学校对刘晓死亡责任承担有何联系?
本案中,原告用学科课(室内课)的时间来判断学校活动课的时间,所采用的标准不适当。因为活动课的作息时间是相对独立的,是根据活动课的具体内容决定的。活动课的起始时间不能以平时的学科课作息时间来限定,否则,这类活动就无法组织开展。活动课的时间,有的是可预知的,有的则不能明确。用固定不变的学科作息时间作标准来判断相对独立的活动课作息时间是否合理、规范,标准、前提采用的错误,必然造成结果、结论的荒谬。但强调活动课的时间相对独立,并不是说活动课的时间就可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的安排。从事故整个过程看,该学校对这次活动的安排是规范、认真、周到的:1、有明确的时间表,并预先告知了各参赛学校;2、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在前一天就在班级中进行了布置,并要求着装,请家长帮助把参赛的“铃铛”准备好;3、活动原定于14:20分始,14:55分结束,由于天气太热,学校从爱护学生健康角度考虑,提出推后比赛,获得评委同意。从15:20始到16:00结束,活动结束后,16:15分左右教师召集各班学生回到各自教室进行总结,布置作业,安排打扫卫生,并交待回家途中注意安全事项后才放学生离校。学校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4、刘晓溺死发生在校外场所并在学校作息时间之外,有证据表明,刘晓是放学之后又回到家换了鞋,才到河里洗澡的。显然刘晓的行为已经超出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学校对事件的发生不负有责任;5、事故发生之后,学校配合家长积极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并垫付刘晓殡葬所有费用,尽到了职责。从事故发生的前前后后看,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无任何过错。
本案再次提醒人们: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全,对事物的认识不成熟,对危险意识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定期有针对性的向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通过班校会、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安全常识,包括防水、防火、防雷电等方面知识和交通、饮食等方面的安全常识。安全教育要常讲常新,决不能满足于以前曾做过的教育,要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也需要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尽可能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法律依据:《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