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中心月资金计划:职务犯罪案件询问证人之程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8:40:57
职务犯罪案件询问证人之程序王文刚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证人证言在该类案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获取证人证言程序的合法性,关系到该份证据能否被法庭(审判人员)所采纳。笔者认为,在询问证人时,以下程序问题应当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 

    一、初查时不应使用询问笔录,而应使用调查笔录。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程序,标志着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而询问笔录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核实证据,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被害人、知情人等进行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录。检察机关初查时,刑事诉讼活动并未开始,在对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时,不应当使用询问笔录,而应当使用调查笔录。 

    二、询问证人应当出具询问证人通知书。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有人认为,工作证件就是证明文件,因此,在办案中向证人出示工作证件即可。有人认为,证明文件指的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即询问证人通知书。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向证人取证时,应当向证人出具询问证人通知书。原因有二:一是侦查人员在办案时,是在行使公权力,代表的是检察机关而不是个人。询问证人时应当出具询问通知书,在多次询问同一证人时,每次都应当向证人出具询问通知书。二是出具询问通知书意味着证人参与的是刑事诉讼活动,他要履行如实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三、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实践中,有一些证人并不愿意侦查人员到其单位或者家中去,也不愿意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去提供证言。因此,有的检察机关就选择到宾馆或者招待所等地点向证人取证。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的地点之外向证人取证,不但应征得证人的同意,而且应在笔录中注明征得证人同意的情况,这样才能保证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四、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的问题。在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这类证据,一般以单位加盖公章的形式出现。那么其属于书证还是证人证言?笔者认为,这种证据应当属于证人证言,单位作为拟制的人是不可能作证的,而出具该份证言的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自然人,具备了证人的身份,因此,他就应当以证人的身份作证。笔者认为对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这类证据,应当由出具该证言的自然人签字,这样才能保证该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