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交易主体有哪些:不尊重婴儿遗体也是不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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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尊重婴儿遗体也是不尊重生命

2010年04月09日08:54解放日报张田勘我要评论(0) 字号:T|T

3月28日傍晚,山东济宁市光复河附近居民在光复河桥下发现8具婴儿遗体,后有居民在附近河岸发现及河中打捞出共计15具婴儿遗体。这些婴儿遗体已经腐烂,无法辨别年龄,但最大的身长有60厘米左右,头发清晰可见;最小的初有人形轮廓。部分婴儿腿上贴有一绿色标签,写有婴儿出身年月、母亲姓名、住院床位等信息,但未标出所属医院信息。其中,一名婴儿的遗体被装在标有“医疗废物”字样的塑料袋里。

这个事件告诉人们诸多信息,但最为重要的是,死亡的婴儿是被当作医疗废物来随意处置的。这种把死去的生命当作垃圾随意处理,甚至随意抛弃的做法不能不让人惊惧,也让所有人蒙羞。

国内遗弃婴儿尸体之举屡有发生,例如2009年12月发生在广州的抛弃甲流患儿尸体的事件。不过,济宁市的这种大量抛弃婴儿尸体的情况还是创下了纪录。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遗弃尸体罪(而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则有此规定),而只有侮辱尸体罪。但即使是侮辱尸体罪,一般也不适用于对亲人尸体的遗弃。也许,这就是这些婴儿的尸体被遗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的生命是什么和生命始于何时,以及如何尊重生命,在国际上和专业界都有一些必须知道和遵循的原则和常识。

例如,生命始于受精卵,在胚胎达到14天以后,就应被视为一种生命而不能当作一种物体来对待,因此,对这样的生命不可再做实验,哪怕是以科学的崇高的理由。其次,即使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尚未出生的胎儿不算作人,但是对其作为一个人和一个生命个体的尊重,应当基本等同于已出生的个体生命,例如尊重胎儿的生理和精神需求。其三,即使处理掉胎儿,也应当尊重其情感的需求,尽管他们还不会说话和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这些方面,国外对生命的尊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例如,即使有一千个和一万个理由要流产,也要考虑胎儿的生理和情感需求,在尽量减少他们痛楚和惊恐的条件下结束其生命。大量研究表明,三个月后的胎儿已经具有疼痛感。因此,2004年3月22日,美国纽约地方法院法官理查德·康威·凯西(RichardConwayCasey)在处理女性流产问题时作出一个决定:妊娠晚期胎儿如果要流产,应允许医生测试胎儿是否感到疼痛;如果怀孕20周后要流产,医务人员应对胎儿服用麻醉剂或止痛药,以减轻胎儿的痛苦。

(张田勘)

(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