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生日祝福语 女性:税务稽查规程第79条学习笔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7:48:17
第79条: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说     明:
第一个问题:哪些是相关人员
1、征管法细则第101条:文书的签收人是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人、代理人”;受送人为公民的,签收人为“本人,本人不在的为其同住成年家属”
2、规程第25条第一款: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这是《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的“其”当是账簿资料的保管人如“财务部(科)负责人或档案室负责人或其他部门负责人”
3、规程第26条第一款: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这里的“当事人”当指证据原件的保管人,如财务部科负责人或档案室负责人或其他部门负责人。
第二款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这里的“提供人”当指证据原件的保管人,如财务部科负责人或档案室负责人或其他部门负责人。
4、规程第27条第二款: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规程第28条: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6、规程第30条: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这里的“当事人”当指电子数据制作或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电子数据查询权限人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这里的“提供人”当指本款提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
7、规程第30条第二款: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这里的“提供人”当指本款提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
8、规程第31条第二款: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这里的“当事人”当指在场人员。
9、规程第35条第三款: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这是的“纳税人”当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10、规程第41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这里的“当事人”当指陈述人。
11、规程第52条第二款: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二个问题:哪些要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
1、征管法细则第101条:文书的签收人是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人、代理人”;(文书要)
1、  2、规程第30条第二款: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这里的“提供人”当指本款提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要)
3、规程第35条第三款: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这是的“纳税人”当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查封清单、扣押收据要)
第三个问题:哪些要“逐页签章,捺指印”
4、规程第27条第二款: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笔录要)
5、规程第28条: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陈述和证言笔录要)
那么在其他环节的也应该如此做。如以下:
规程第41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规程第52条第二款: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四个问题:哪些要“检查人员签名、当事人签章”
规程第31条第二款: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要)
第五个问题:哪些在签章时有特殊注明要求:
1、规程第26条第一款: 第二款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复制件有特殊注明要求)
2、规程第27条第二款: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笔录有特殊注明要求)
3、规程第29条: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视听资料有特别注明要求)
4、规程第30条: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电子数据纸质打印件有特殊注明要求)(以前学习时段继军提出打印的财务报表等不知怎么签字问题,可用这个方法解决)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有特殊注明要求)
5、规程第31条第二款: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要)
第六个问题:哪些要检查人员签字
规程第31条第二款: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要)
规程第40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要)
(在实际工作中,其他如询问笔录等在形式设计上就规定要检查人员签字,则要签字、注明日期)
第七个问题:哪些当事人不签字只要注明原因也不影响证据效力
1、规程第27条第二款: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笔录)
2、规程第31条第三款: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第八个问题:哪些可由当事人以外的人签字也有效力
1、规程第31条第三款: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2、征管法细则第103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文书送达回证)
附表:
一、哪些要检查人员签字
1、  现场笔
录、勘验笔录
2、  税务稽查
工作底稿
3、  其他如询
问笔录等在形式设计上就规定要检查人员签字的
1、规程第31条第二款: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2、规程第40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二、哪些在签章时有特殊注明要求
1、  复制件
2、  询问笔录
3、  视听资料
4、  电子数据
纸质打印件
5、  有形载体
形式固定电子数据
6、  现场笔
录、勘验笔录
1、规程第26条第一款: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
2、规程第27条第二款: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
3、规程第29条:第一款: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第二款:调取视听资料复制件,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第三款: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4、规程第30条第一款: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
5、规程第30条第二款: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
6、规程第31条第二款: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三、哪些要“检查人员签名、当事人签章”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规程第31条第二款: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四、哪些要“逐页签章,捺指印”
1、  询问笔录
2、  陈述和证
言笔录
1、规程第27条第二款: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2、规程第28条: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五、哪些要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
1、  文书
2、  有形载体
形式固定电子数据
3、  查封清
单、扣押收据
征管法细则第101条:负责收件人、代理人也可
六、哪些当事人不签字只要注明原因也不影响证据效力
1、询问笔录
2、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1、规程第27条第二款: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规程第31条第三款: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七、哪些可由当事人以外的人签字也有效力
1、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2、文书送达回证
1、规程第31条第三款: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2、征管法细则第103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八、其他相关人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是直接保管、提供、陈述、说明、有权查询的当事人或其所在部门负责人。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