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岛机票:中央宣示群体性事件只究极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7:05:14
综合报道: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三个指导性文件。在谈到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最高检指出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

群体性事件重在追究极恶

2007年2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据新华社报道,《意见》是高检院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的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包括查办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犯罪,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

参与该项法律起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介绍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最高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陈国庆说,《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处理群体性事件被写入中央决议

由征地等问题引发的地方治安事件近年来在中国国内时有发生,引起中央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去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欧阳淞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说:“尽管群体性事件只是偶尔在少量的农村发生,已经引起党和政府重视,正在进行综合治理。”

此后,中央多个部门多次就群体性事件表示关切。去年8月份,中央党校副校长王伟光在《学习时报》上刊登文章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文章说,要严格区别群体性事件多数参与群众和少数坏人,多数参与者是群众,只有极少数是坏人。

去年10月举行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专门加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内容。这是改革开放后中共首次将处理群体性事件写进中央决议。新华社的文章分析说,高层这么做是把处理群体性事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突出地摆到全党面前,表明中共“直面现实的政治勇气”。.pages {font: 12px ‘宋体‘,‘Times New Roman‘}.pages a {color:#000;text-decoration: underline;padding:0 4px;}.pages a:hover {color:#006699;text-decoration:none;} 

今年2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也刊登文章指出,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深思。罗干举例指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

防敌对势力借群体性事件作乱

新华社前不久发表文章说,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文章透露,目前群体性事件有以下特点: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趋向;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煽动、制造动乱。

文章说,2006年全年全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虽然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单个事件的规模却有扩大的趋势,一些事件的组织程度越来越高,暴力对抗执法的倾向也更为明显。不少地方政府和警方事前不积极疏导,出事后又迫于上级和社会的压力,在处理群体事件时都以“和平解决”为主要目标,对事件组织者和闹事者的处罚往往偏松,导致群体性事件一再发生。

文章要求中共各级干部“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文章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