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宣传:李金星:通话记录锁定时间,案犯嫌疑彻底排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6 08:03:47

 

 

通话记录锁定时间,案犯嫌疑彻底排除

                     ——李金星律师为杨炳棋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诸位法官:

        感谢法庭组织对于本案的充分调查。但本案是一起假案。

        我发表的辩护词题目就是:通话锁定时间,案犯嫌疑解除

        我的辩护观点是:本案大量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姑且不论,仅就实体问题而言,裴金德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不幸死亡可能真实外,本案指控我当事人的一切证据,都是蓄意伪造。

 

         一、从裴金德自己供述和相关证据看,裴金德完全没有作案时间。

      (一)时间的论证与分析

        1、关于被告人裴金德有关供述和通话记录问题

        2011年8月30日对被告人裴金德讯问笔录第3页第14行记载如下:“我又继续走过贵州路到皇都大厦下面一个网吧门口站了一下,这时我接到宋啓玲一个电话,她问我在哪,我说我在皇都大酒店楼下网吧门口,并叫他在明都酒店那里等我,我过去找他。但是因为我的手机当时没有电了,我就连续打几次电话给她。几次都接通后没得讲话就断了,他也打过来给我,也都无法接得电话。然后我就转回头沿北部湾西路走向明都大酒店那边。我关机过了几分钟,又再开机,又有一点点电,在途中我接到杨业勇打给我的电话说:包子见到我被三个人追打,他就到洪记大排档叫人来,现在我们抓到两三个人,你过来认人。我说,“他们没有打我,你们把他们放了。”本次笔录的第6页第17-20行也有记载如下:“问:杨业勇打电话给你的时候你在什么地方?答:那时候我在玛莉亚医院和明都大酒店的中间位置,因为我是从皇都大厦那边走到对面玛莉亚医院附近,再从那里转向明都大酒店这边的,是在走向明都的过程中杨业勇就打电话给我。本次讯问第27-29行记载讯问如下:我被对方的人追后,先是从移动公司这边跑过贵州路到皇都大厦,在皇都大厦下面的网吧我蹲了几分钟,中途还和宋啓玲通了几次电话,但是由于我手机没电了,所以刚一接通讲不到两句就断了,后来我又跨过北部湾路到玛莉亚医院这边,再从玛莉亚医院这边沿着北部湾路走向明都大酒店方向……。另外,在本次讯问笔录第11页第2-6行被告人裴金德也做了同样的表述:“(杨业勇)他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我还在玛莉亚医院和明都酒店之间,正在向明都大酒店方向走的过程中,这个情节我在今天的供述中已经如实供述。”

        被告人的上述供述,与其之前下述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2011年6月20日9时45份接受的讯问笔录第21-32011813讯问笔录第46-14行,第620-22行,第73-132011816925讯问笔录第319-26201182012询问笔录第22-520118281130讯问笔录第313-21行,第517-30行,第728-30;2011年5月24日10时讯问笔录第2页1-4行;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裴金德上述供述能够确定以下事实:

      (1)被告人裴金德在离开洪记大排档遇到别人对其殴打逃跑后,曾经与宋啓玲连续多次通电话,并多次因为手机没电接通后挂断;其接到宋的电话,后断线,裴金德又给宋啓玲打过去。如此几次反复;

      (2)被告人裴金德与宋啓玲通话连续多次因手机没电后,其手机关机几分钟后,又有电后,其接到杨业勇打来电话。

      (3)杨业勇给被告人打电话的目的是告诉已经抓住殴打裴金德的人,请他去辨认;

      (4)被告人裴金德接到杨业勇的电话正从玛莉亚医院往明都大酒店走的路程中;

      (5)从杨业勇给裴金德电话内容看,杨业勇他们正在移动公司附近控制着黄焕海。给裴金德打电话的时间还没有发生所谓的“水产码头杀人案”。

 

        2、裴金德手机13807792990、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记录可以显示如下信息: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3分50秒,裴金德接到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第一次来电,通话时长为7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6分13秒,裴金德第一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3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7分18秒,裴金德第二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8分37秒,裴金德第三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9分28秒,裴金德接到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第二次来电,通话时长为44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1分34秒,裴金德第四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37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9分30秒,裴金德接到杨业勇手机13877904320来电,通话时长为164秒,经计算,其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2分14秒。

        此次电话对应的内容是杨业勇他们控制了黄焕海即黄祖润两人,让裴金德过来辨认,裴金德说:不用了。放了他吧,我已另外叫人上来了。

        20091114凌晨: 25559秒,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5842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3点25分06秒,裴金德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25秒;

        宋啓玲、杨业勇、李警和的手机通话记录、裴金德的供述完全印证了上述通话记录。

        上述裴金德的手机通话记录与裴金德多次关于其与宋啓玲、杨业勇的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该部分供述的真实性。

        上述通话记录的分析,与以下的讯问笔录对应,完全可以揭示出裴金德编造的所谓“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时间起止点。

       (12011813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91-4有如下讯问:问:你当时用几个电话?答:我只有一个手机,用一个号码。问:你当晚作案后,还有谁联系过?答:我打过一个电话给“沙角四”,问他开到房没有,他说开到了

       (220118281130分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926-28行有如下讯问:问:案发当时你是否用宋玲的电话打过给其他人?答:我没有用她的手机打电话给别人,我只是开房的是时候借用过她的手机,用我自己的卡打给“沙角四”。

      (320118301030分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154-7行有如下讯问:问:你与同案人在水产码头作案抛尸后,与其他人有电话联系吗?答:去到幸福街开了房,因我的手机没有电了。我就用宋玲的电话插上我的电话卡,打了一个电话给“沙角四”(注:李警和),我问他是否已经吃完宵夜了,他说已经睡觉了

      (42011611630分,对裴金德询问笔录第36-9行讯问内容:问:后来还和谁通过电话?答:去幸福街开房后,我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三妹”的手机插上我的手机卡,打给和我一起在船上做工的阿四问他在哪里,他对我说,已经开房睡觉了,我听到后,就睡觉了

      (520119161800分,对裴金德询问笔录第14-8行,第26-8行讯问内容如下:今天将监控录像给你看,请你指出你是什么时候从贵州路皇都大厦回到前进路口?经我辨认,我觉得录像中2:47:30这个时间段出现的人比较像我,我记得当时我一边走一边打电话,是杨业勇打电话给我,我听到杨业勇他们抓住对方的人在移动大厅前面,叫我过去认人,我还往那边看了一下,后来我就说不用了,叫他放人问:你在作案后,是什么时候又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玲的根据我观看监控录像,我觉得在3:12:20这个时间段跑过的那个人像我,但我也不敢完全肯定。

       (6)2011年2月2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7)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2011年2月2日11时3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10行;2011年8月31日11时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2页20-22行,第3页1-4行。

         通过上述的手机通话记录、供述,我们完全可以进一步得出如下的结论:

      (1)裴金德在案发前最后一次使用自己的手机通电话,就是宋啓玲见到他正在打的电话,而这个电话恰恰是杨业勇打给裴金德,要求裴金德去辨认殴打他的人的那个电话。根据通话记录显示,裴金德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5214秒。

      (2)宋啓玲多次供述:(裴金德)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宋啓玲通话记录可以看出,是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给李警和(沙角四)的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5842秒。

        那么,根据上诉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如果按照被告人裴金德所说真正实施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该案只能从第一时刻2009年11月14日凌晨25842秒之后的时间开始发生,而根据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其必然应当在第二时刻凌晨3点12分20秒前的时间结束。这时他说他已回到名都大酒店附近。

        (二)  为什么会是这样?

         按照被告人裴金德供述,他亲自参加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但以下事实我们无法忽视:

         第一时刻,即2009年11月14日凌晨25842,裴金德正在明都酒店前与宋啓玲汇合,其刚刚在6分钟前接到杨业勇电话,让其去辨认殴打他的人,因此,第一时刻,“水产码头杀人案”绝对尚未发生。第一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宋啓玲、杨业勇供述相互印证。

         第二时刻3点12分20秒,根据裴金德供述,其作案后,即“水产码头杀人案”已经做完,“凶手”之一裴金德已在第二时刻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

         更为重要的是第二时刻第一时刻仅仅13分钟38秒的时间,裴金德等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

         换言之,被告人裴金德13分钟38秒的时间内,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或者在26分钟24秒的时间内,裴金德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按照被告人裴金德的2011年8月30日的“供述”从第一时刻的顺序开始推演裴金德是如何与裴日红等人共同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过程的(括号内时间为辩护人反复往返验证的参照时间数据)。

         根据裴金德供述,其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的整个行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裴金德从明都酒店这边,跨过北部湾路的栏杆,向石化大厦方向走去。在距离前进路口38米远的地方,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四人追一个男子,已经追进了前进路十几米,裴金德顺着跟到三中路附近(距离300米)。300米步行3分钟)

        第二个过程。在三中路,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拉一个人上出租车后座,裴金德走到出租车跟前问裴日红去哪里。当得知是要到水产码头时,其答应了一声:“是喂”;60秒)

       第三个过程:裴金德看到上述出租车往海边走了,其沿前进路“半行半跑”左拐进入三中路到了贵州路与三中路口。350米半跑步状态,至少3分钟)

       第四个过程:裴金德在贵州路与三中路口搭上一辆摩托车;

       第五个过程:裴金德坐摩托车沿贵州路往北走,到海角路往西,一直到海角路与云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产码头大门口。1.5公里3分钟)

       第六个过程:在水产码头大门口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第七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大门口走到码头里面冰架旁。200米,130秒)

       第八个过程:进入水产码头后,看见几人围着被害人,裴金德上前辨认,开始踢,打了“三几分钟”,那个人不动了;

       第九个过程:黄子富摸死者鼻子,抛尸。10分钟)

        第十个过程:后来大家商量:这件事以后谁都不能讲出来;1分钟)

        第十一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冰架走到大门口;200130秒)

        第十二个过程:从大门口到路南面夜宵处搭摩托车;50米,30秒钟)

        第十三个过程:搭摩托车到明都大酒店见宋啓玲;2.2公里4分钟)

        第十四个过程:到了明都大酒店附近,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30秒钟)

        第十五个过程:在明都大酒店附近找宋啓玲,在靠近夜市附近的路口那里找到宋啓玲;(1分钟)

        第十六个过程,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北部湾广场方向走去,到了北部湾广场;700米,10分钟)

        第十七个过程:在北部湾广场与杨炳燕、潘凤和汇合后,又见到包子、包子的朋友、一个女的;

        第十八个过程:等待包子和包子的朋友送那个女的回去后,在幸福街对面的路口裴金德、宋啓玲、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朋友共六人重新汇合;10分钟)

       第十九个过程:六人从幸福街对面的路口一起去幸福街找旅社开房睡觉。200米,5分钟)

       第二十个过程:裴金德和宋啓玲在湘江旅馆办理入住手续,两人住一个标间,裴金德用自己的手机卡用宋啓玲的手机,给李警和打手机。2分钟)

        那么,我们的分析按照裴金德所供述的步行、乘坐摩托车完成上述过程,至少需要1小。也就是说,从凌晨2点58分42秒开始,在凌晨3点25分06秒,任何人都无法完成从明都大酒店横跨北部湾路、穿越前进路、三中路,贵州路,海角路、水产码头内巷道、辨认被害人、殴打被害人、查验并确认被害人是否死亡、抛尸、制定攻守同盟、走出水产码头巷道、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酒店、再从明珠酒店步行到北部湾广场、汇合、等人、到幸福街开房、换手机卡全部过程。

        那么,结论只能是:无可质疑的,被告人裴金德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裴金德根本不可能有时间按照他所说的过程实施水产码头的杀人抛尸行为。

 

    二、真凶必须查清,李警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谁是真凶?这虽然不是辩护人的职责,但揭露真凶,也是辩护的另一种途径。

        我们注意到案卷中如下细节:

        1、2011年2月2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2、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2011年2月2日11时3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10行;2011年8月31日11时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2页20-22行,第3页1-4行。

       问题一:裴金德使用宋啓玲手机给谁打的电话,他所指的“打伤,不要打死”会和本案有重大关联吗?

        3、20091114凌晨25559秒,用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的,是被告人裴金德!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5842秒。

       问题二:裴金德163秒钟对李警和谈了什么?他让李警和打伤谁?不要打死谁?

       问题三:在警方对李警和后来4次讯问中,李警和为何都对此次通话有意隐瞒,讳莫如深?

        4、裴金德电话记录显示,从11月14日凌晨2点11分35秒开始到早晨9点48分25秒,裴金德与李警和通电话竟然7次之多,这还不包括裴金德用宋啓玲手机于凌晨25559秒时长为163秒的一次通话!

       问题四:裴金德与李警和的上述8次通话非常反常,他们究竟说了什么?会和黄焕海之死有关吗?

        5、裴金德与宋啓玲在幸福街住宿,作为各有家室的男女青年,必然发生什么?但为什么裴金进入房间后的第一件事情偏偏是要给李警和打电话,而内容竟然是关心李警和是否吃完夜宵!(裴金德2011年8月30日讯问笔录15页5-7行)。

       问题五:对裴金德而言,李警和,难道比宋啓玲还更值得裴金德关注吗?这不寻常的关心背后,意味着什么?裴金德究竟要关心什么?

        6、2011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对李警和讯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李警和对公安机关撒谎,称当晚居住在航标宾馆。

       问题六:李警和为何撒谎?有何目的?他需要隐瞒什么吗?

        7、2011年3月26日,公安机关继续对李警和讯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李警和讯问笔录是如下记载的:

         思想教育10分钟后,答:紧张、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10分钟;问:你有啥什么思想顾虑?没有什么顾虑的,只是有点紧张,你们让我调整一下(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继续思想教育:答: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裴金德)是什么时候(给裴金德)打得(电话)?说了些什么内容?答:有所顾虑。(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约10分钟)。

        问题七:李警和为何如此紧张?正常吗?难道裴金德打电话安排李警和殴打死了黄焕海?

        8、杨炳燕在前进路口遇到的两个人,没有形影相随,而是先后相距10分钟时间(见2011年6月19日0时潘凤和讯问笔录第9页13行)。但其中,必定有一个是黄焕海。而黄焕海行进的方向,是沿着前进路往北跑。恰恰,李警和、潘玉宇在前进路的洪记吃夜宵,李警和接到裴金德的电话,“将黄焕海打伤,不要打死”,黄焕海,将无法跑掉。

        问题八:对于李警和当晚行踪,警方为何没有深入全面调查?

        因此,辩护人认为:裴金德有指使李警和打死黄焕海的重大嫌疑。也许,有人已经知道本案的真凶,但为了掩盖一个巨大阴谋,而不惜放纵真正的凶手!正如,北部湾广场摄像头如此之多,却都不予调取;正如,涉案车辆有出租车、摩托车3辆之多,却都无法查证。非不能也,实根本为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相关车辆。

        综上,辩护人认为,裴金德根本没有直接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已经死亡可能为客观真实外,本案指控我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一切证据,显系伪造。本案,是一起人为炮制的冤假案。我的当事人杨炳棋以及裴日红、裴贵、黄子富必须立即当庭予以释放,炮制假案的有关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而真凶,亦必须立即缉拿归案,唯有如此,黄焕海在天之灵才可以得到稍微安慰,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稍微慰藉。

       开释蒙冤者,让他们享受阳光与自由!

       正义,必在当下,我们无需等待!

                                                                 杨炳棋辩护人:李金星律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