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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检讨:权力与法律的冲突

2010年01月19日08:40《财经》杂志陈晓舒 饶智 欧阳洪亮我要评论(11) 字号:T|T

“我没罪!”李庄在法庭上高呼。他的声音激动而落寞,法庭无人回应。

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一审获刑两年六个月。

庭外一片争执,重庆有学者认为判决合法,北京部分刑法学界人士认为李庄无罪,媒体舆论更是各执一词。

1月16日,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飞赴重庆,正式就李庄案提出上诉。“本案将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和法律权利。”李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陈有西说。

李庄应否获罪?其审判过程是否体现了程序正义?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这是一场罕见“高效”的审判,李庄因自己代理的涉黑嫌犯龚刚模的检举被查,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28天。庭审选择在2009年的最后两天,判决则于八天后作出。

对一名为“黑老大”辩护的律师的审判,民间期待程序正义——这种“看得见的正义”,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但李庄案的审理节奏似乎与此相悖。

重庆打黑本是安治一方的施政策略,在涉黑人员大规模审判之前,基本处于封闭的地方范畴之内。但相对独立的外地律师如李庄等,以涉黑人员的辩护律师身份介入,一度触及了这种“内政”。

以李庄涉案被查为拐点,打黑风暴迅速升级为举国瞩目的刑事大案,李庄也由配角戏剧性地转变为风暴中的主角。这不仅因为李庄的个人命运直接关涉16万执业律师的切身利益,更因法学界的思想碰撞引导出一场全民普法,主题包括刑辩律师的职业操守、刑事诉讼的执业困境,乃至对地方治理与法治生态的检讨。

一如李庄案辩护律师高子程所言:“李庄事件已被业界和学界归结为权力与法律的冲突,理论上权力的边界应是法律,但对于在重庆审理李庄案,实际却难以形成如此共识。”

而在案发前的2009年12月7日,李庄主动与《财经》记者进行了40分钟的通话,彼时避难于成都某宾馆的李庄风声鹤唳,在电话中已预示今日之果。此后,本刊四路记者广泛接触重庆高层,举全力遍访事件中心的主角,试图记录李庄案庭审的16小时,还原李庄命运转变的28天,并由此追溯重庆打黑风暴八个月以来的脉络与逻辑。

开庭准备:“刺头”李庄的对抗

类似于法庭上对抗审判长的场面,李庄在案发前已与重庆警方多次正面交锋

岁末的重庆轻雾缭绕,寒意甚浓。远离城区的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却因李庄案的开庭而遽然升温。

早晨7时整,两名身着制服的法警在法院门口拉起警戒线。法院暂停了其他案件审理,信访接待室被外移办公。今日,它专为李庄案独用。

50分钟后,押解李庄的白色面包车,被一前一后的两辆警用越野车引入法院。当时天色微白,通过浓密绿化带的警车均开灯慢行。

通往第一审判厅的路上已部署了两道安检,入场者均须手执江北区法院发放的旁听证和个人证件接受检查,而被挡于警戒线以外的人群亦有专人巡视。

审判大厅200余个席位,如阶梯礼堂成三个方阵排列。入座者包括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党政机关人员、便装列席的当地公检法司官员,以及重庆的法律学者、其他省市的律协代表。

公诉人是有着“全国十佳公诉人”头衔的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么玲,另一位是“重庆市十佳公诉人”、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处长助理贺贝贝;李庄的辩护律师则是其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兼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高子程、京衡律师集团主任兼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有西。

9点10分,李庄被两名法警带进法庭,他一头短发,身着蓝色囚服,步入被告席时微笑着向旁听席招了招手。

刑事审判程序第一项即是开庭,传唤被告人到庭、宣读庭审纪律、确定被告人身份等,为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甫一开庭,李庄语惊四座——审判长付鸣剑核对被告人身份,问到住址时,他大声回答:“北京。”再问“具体地址?”回答“忘了”。

李庄当庭解释,自己2009年12月12日在北京被重庆警方“秘密抓获”,对方既未出示拘留证,亦不告知涉嫌罪名,前三天几乎没睡,多数事情“弄不清楚了”。审判长当庭提醒他不要跑题。

李庄的这种“不配合”,一度引来藐视法庭的非议。

审判长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随后是告知权利义务阶段,李庄高声提出异议:“申请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所有人员回避。”现场一片哗然。

李庄提出的回避者包括三位审判员、三位公诉人和两位法院书记员。他表明了两点回避理由:第一,他在代理龚刚模涉黑案中发现了刑讯逼供的问题,向警方提出了严正交涉,并在看守所与警方发生过激烈争吵;第二,龚案进入审判阶段后,警方监视律师会见,因此又发生激烈争吵。

在李庄看来,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龚案与自己的案子均由江北警方同一专案组办理,存在利害关系,“只要在重庆审,我不会有好下场”,“应将案子移交到重庆以外的法院审理。”

针对回避一事,2009年12月16日,全国20位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异地管辖李庄案,高子程也提出异地审理的申请,均未获采纳。

李庄申请回避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款之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但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明文规定,审判长当庭予以驳回。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三位审判员申请三次,三位公诉人申请三次,一共六份申请。”审判长再次驳回。

但《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意味着合议庭无权当庭驳回李庄要求公诉人和侦查人员回避的申请。法庭上的李庄很不客气地指出:“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回来跟我说‘经院长同意驳回’也行。”

当日开庭不到半小时,审判长付鸣剑宣布休庭十分钟。在这场“马拉松”式庭审的开篇,李庄声音洪亮、滔滔不绝,极尽个性的表达方式成了网络热点话题。

要理解李庄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有必要梳理其14年律师执业生涯,以及短暂代理龚刚模涉黑案的非常“闹剧”。

李庄1961年生,34岁才成为河北省司法厅下属律所的专职律师。此前他有过短暂的军旅经历,做过铁路工人,其父曾任石家庄铁路法院副院长。

李的旧友告诉《财经》记者,37岁的李庄已在石家庄买下联排别墅,后因与河北公检法冲突过多被人举报,由冀入京,不久成为康达所合伙人。

据专业机构Lawfirm50统计,康达所在2009年全国律师事务所中排名第十,拥有员工245名,办公机构11处。这家成立于1988年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傅洋系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之子,两名副主任郑小虎、林星玉,分别系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之子和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枫之女。

康达所的律师向来低调示人,不过近年来因代理陈良宇、张恩照、黄松有等大案而曝光频率倍增。行事张扬、言行凌厉的李庄,在康达所颇显特立独行。

李庄被拘前五天,2009年12月7日,他与《财经》记者进行了长时间交流。电话那边的李庄前十分钟用来夸耀自己,后半小时谈龚刚模案。

他惯于吹捧的案例之一,是2008年5月代理辽宁省辽阳市朱立岩涉黑案。因李庄当场退庭以示抗议,导致该案至今未决。李庄向《财经》记者自诩其中的刑辩招数,多数律师同行对此亦有耳闻。

据李庄自述,其2009年6月下旬经龚刚模的三哥龚刚华介入重庆打黑系列案。同年11月20日,经龚刚华催促,李庄及其助理马晓军与在京治病的龚刚模妻子程琪达成委托意向。

类似于法庭上对抗审判长的场面,“刺头”李庄在案发前已跟重庆警方多次正面交锋。

李庄在电话中告诉《财经》记者,龚刚模案存在诸多问题,如涉嫌刑讯逼供,律师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等。龚刚模系列案共有案卷100多本,法院仅向律师提供11本。法院称,公诉方就提供了这么多。

龚案第二被告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证实了李庄的上述说法。在短暂的几次交流中,李庄留给朱明勇的印象是“性子直且急,但很仗义”。他认为,李庄身上有一种不畏权贵的气质,“那种仗义执言的精神,正是中国律师所缺少的精神”。

据李庄自述,其在江北区看守所三次会见龚刚模,每次都有三四个民警在场监视、监听。一次会见中,李庄与办案民警发生了言语冲突。而《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原定12月7日开庭的龚刚模案,因他介入延期审理。一审法院院长电话通告他时,希望其配合审判,遭到李庄拒绝。此后,李庄收到要抓他的警告,他转至成都后向《财经》记者打了上述电话。

李庄自己猜测,龚刚模案经其一闹肯定无法正常开庭,重庆公检法司只有两种选择:一是退回去补充侦查,整个案子全部重新来,“这肯定不可能”;二是“找个理由把我抓起来,让我代理不成”。

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认为:“李庄在法律上经得起检验,但在纪律与道义上可能经不起检验”。同属康达所的高子程称:“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做事认真。当然,李庄不是完人,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不构成定罪理由。”

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李庄所代表的律师群体对重庆打黑的强力干预,已令一些办案部门反感,加之12月初舆论大肆“炒作”北京律师赴渝承办涉黑案件,当地过度反应似已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