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妻中请勿扰: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6 13:53:56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金决策
第一条 资金决策是公司经营决策者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的方案。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司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以及生产、销售、供应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条 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第五条 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资金计划
第六条 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的资金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七条 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预付账款回收计划: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计划: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存货计划: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挖潜、增效的原则,建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产、供、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以奖惩。
第八条 公司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注意调整安排好资金结构。
(一)必须重视安排好流动资产内的占用结构。提高经营资金的经营效果,压缩结算资金的占用,减少沉淀资金总额,盘活存量资产。
(二)必须重视安排好净资产与投资规模的结构。公司要量力而行参与投资,对外投资要实施跟踪管理,效益不佳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将投资收回。
(三)必须重视调整好资产与负债的结构。通过各种途经补充自有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其中尤其要安排好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结构。
(四)必须重视安排好商品的库存结构。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安排库存额度与商品品种结构,做到以销定进,少留、不留库存。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公司货币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如拨款等)。公司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原则,关注资金成本,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公司在办理借款时,必须有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合规性决议,公司财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融资。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一)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四)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五)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七)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现金的管理
(一)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五)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六)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七)出纳人员对银行派出监督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人员应主动配合,积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八)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要符合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三)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应及时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未达账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经办人领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五)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七)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束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坏)账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八)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公司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十)财务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核对。
第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二)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三)不允许以公司账户办理个人信用卡,原已办理的要组织进行清理并通知个人办理有关业务报销清理手续,并将个人信用卡上的余额限期交回财务部。
(四)公司经营层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其他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
第十五条 工资的结算管理
(一)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按规定纳入工资总额。
(二)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公司,应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选国有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二)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四章 资金控制
第十八条 资金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应依据预定的资金计划,运用各种可行的方法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通过比较和分析,衡量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及资金运作情况,同时严格限制不利差异,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共同搞好资金运用各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一) 要强化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公司适度筹资政策,严格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制度,严格现金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清月结、其他货币资金及时清理制度。
(二)要强化商品采购环节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商品进货比价采购制度,真正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三)要强化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控制赊销商品的管理权限,通过商品的优质服务做好现销工作;加强对收入票据的管理,防止票据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要强化货款回笼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货款回笼责任制”,谁经手赊销,谁负责收回货款,发生问题必须追究经手人责任,并将催收货款回笼与经手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列入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五)要强化对外担保的管理和控制。严格对外担保程序,严禁违规越权办理担保事宜,同时要加强对对外担保的日常动态监控,防范担保风险。
(六)要强化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对外投资核算,严格对外投资权限,确保对外投资收益最大化。
(七)要强化委托贷款的管理和控制。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富余资金,可以严格按程序办理委托贷款,并按期收本收息,进行动态管理,注意防范贷款损失。
(八)要强化资金平衡会议制度。对于公司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须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直接审批,对于预算外项目和超大数额资金调度应建立公司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联合审批制度,必要时还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定。
(九)要强化财务监督环节的管理与控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制度的款项做到坚决不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事项做到坚决不予办理。
(十)严格和完善资金的体内循环制度,资金收支必须统一经过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发生资金分流和体外循环现象。
第二十条 建立公司银行开户登记备查制度,加强对公司银行开户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并制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归本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