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严舒柠几盒一疗程:王涌:彭宇案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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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彭宇案应当再审

2011年11月03日08:02中国网王涌我要评论(333) 字号:T|T

王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在彭宇案中,司法机关的尊严不应表现于息事宁人的和解,而在于发现并确立社会所期盼的公正法则,否则,司法机关只是一个体力劳动者,而不是正义与理性的化身。

法院,特别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再审彭宇案,为已经混乱的司法标准,拨乱反正。

彭宇案是一则旧案,但它的危害却在渐渐扩散。见义勇为是当今中国稀缺而珍贵的道德品种,本应精心培育与扶持,却在彭宇案所确立的粗糙而不公的司法认定标准下再受冤屈与摧残。近几年,新版的彭宇案层出不穷,人情冷漠日趋极端,见义勇为逐渐消失。特别是小悦悦案中的令人心寒的路人,让人再次想起彭宇案。

虽不能说,社会道德风尚的恶化全归罪于彭宇案,但不能忽视的是,彭宇案的司法判决代表国家的态度,所以,无论如何评估它的危害性,均不为过。

上世纪,鲁迅先生说:“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鲁迅先生可能未想到,本世纪,这一名言竟然成为中国法官裁决见义勇为案的基本原则。南京彭宇案就是典型。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扶她的小伙彭宇,索赔13万多元。

该案的法官——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法官王浩,显然将鲁迅先生的名言改编为:“法官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被告”。

在判决书中,王浩法官写出了下面的推理:

1、“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

2、“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3、“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总之,王浩法官不相信在跌倒的老人面前,有人见义勇为,援手相扶,并慷慨解囊。他将自己个人对冷漠社会的确信转化为司法推理的逻辑。

虽然法律推理不同于数理推理,不可能绝对精确,但也应遵循基本的法律原则。在法律技术层面上,该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是明显的:扭曲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以偏激的所谓“社会常理”还原和认定事实。

当然,彭宇案发生于2006年,至今已五年有余,似已尘埃落定。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两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其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彭宇案的危机中,手法并不高明,也不公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再审彭宇案一审判决,因为以当事人案外和解的形式平息危机,而对彭宇案一审判决本身的正当性未置可否,更未将其导入审判监督程序,未认错,更未纠错,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掐除彭宇案危机的引信,清除其危害性。可以说,不彻底否定与撤销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它将如核废料一样,在未来不断地发酵 ,危害深远——仅仅外围掩饰是远远不够的。

彭宇案一审判决虽然出自基层法院的裁决,但影响巨大,它是针对一个具有重要社会典型意义的问题——对陌路相逢救助他人者被控肇事,背景事实无法还原,法官是“以最坏的恶意揣测”,还是秉持谨慎?对此,法官王浩作出的不是一份普通的判决书,而是确立了一个司法先例,却是一个坏的先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案当事人彭宇虽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但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仍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以,并不影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或者指令鼓楼区人民法院再审,更不影响鼓楼区人民法院主动再审此案。

司法机关的尊严不应表现于息事宁人的和解,而在于发现并确立社会所期盼的公正法则,否则,司法机关只是一个体力劳动者,而不是正义与理性的化身。

法院,特别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再审彭宇案,为已经混乱的司法标准,拨乱反正。

我们期待江苏省高级人民再审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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