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牙齿发白图片: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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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

 

王 欢 于连锐 王晓东 2009年07月30日 来源:《理论前沿》

 

 

党内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指导和领导无产阶级政党建设过程中,对发展党内民主提出了一系列原则要求,如实行党代会制和选举制、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实行民主集中制等,为各国党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基本的理论资源。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党内民主理论运用于党的建设实践,形成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回顾和研究这一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实践和发展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是在俄国十月革命和我国‘五四’运动的影响下,在列宁领导的共产国际帮助下诞生的。”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决定了党内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由于国情的不同又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实践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1.建党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党内民主发展的曲折历程。

 

建党初期,由于党员人数较少,中央领导机构比较简单,党内权力中心在党代会。从1921年至1927年召开的五次党代会,基本上实行了党代会年会制。这一时期党的重大决策基本上是由共产国际作出的,毛泽东在总结这段历史时,认为大革命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党的不成熟、幼稚。土地革命时期,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于六届四中全会后在中央占据统治地位,在党内大搞“一言堂”,对持不同意见和反对他们错误做法的同志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给中国革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与完善,适应了当时党所肩负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刘少奇在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党成立以来最为科学全面的阐述,明确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报告对党员干部如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有了法规保证和合法基础。八大党章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及上级和下级的职权范围、关于政策的讨论和决议的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决定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八大特别强调加强党的集体领导。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工人阶级政党的领袖,必须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模范,必须是服从党的组织、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这一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

 

1957年到1966年这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党内民主建设有两个发展趋向。一是正确和比较正确的趋向,这就形成了一些正确的理论观点,并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1957年毛泽东提出了努力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六有”局面,1962年的中央扩大会议(即七千人大会)也一定程度发扬了党内民主,帮助党和国家渡过难关。另一个发展趋向就是错误的趋向,党内民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发生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如错误地提出了“两种个人崇拜”的理论,为中国共产党内已经萌生和发展的个人崇拜开了绿灯。在实践上,在反右派运动、“反右倾“运动、“四清”运动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中,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党内民主建设不断遭到挫折。“文化大革命”中党内民主建设遭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破坏。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民主建设的恢复和发展。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认识到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及党内生活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转折的实现,把党内民主的进程引向更广的领域和更高的境界,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全会正式选举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其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全会的这些决定和举措,对于恢复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克服个人专断,把领导人置于党规党法的约束之下,以及加强党的整个自身建设,有重要意义。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申了以民主集中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明确规定要坚持集体领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等。《准则》的制定贯彻,对恢复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和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有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二大党章对中央的组织制度作了重要的改变,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副主席。十二大党章还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党员个人的民主权利,规定得就更为详细。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使党内民主走上了稳步发展的轨道。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内民主步伐明显加快,中央连续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证。

 

3.党内民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党内民主理论必须从中国共产党所处的环境地位出发。但是,我们应明确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要求在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进行发展和创新,而不是改造和背弃。在发展党内民主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内民主的一些基本要求暂时无条件实行的可以变通或推迟,但不能改变方向,处理民主与集中关系时强调集中不能越过界限,否则就会走向集权专制。而我们党在发展党内民主过程中出的问题恰恰是集中越过了民主的底线。

 

首先,权力过分集中。由于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长期处于战争状态,关于党的组织建设要求整体上偏于集中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问题是我们在一些时期搞得过分集中,并且制度化了。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任命毛泽东为书记处主席。书记处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书记处会议由主席召集,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革命战争时期,由于毛泽东驾驭战争的能力在党内无人能比,并且注意听取其他领导人的意见,因此顺利地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所以,这样一个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的弊端没有显现出来,而得以延续。1959年毛泽东在为八届七中全会准备的讲话提纲中写到,“权力集中常委和书记处,我为正帅,邓为副帅”,“一朝权在手,就把令来行”。十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在解决权力过分集中问题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九十年代初以来,在强调一把手处于“关键地位”时未提是主要“监督对象”,形成了普遍的“一把手政治”,对党内民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造成腐败现象难以根除。

 

其次,党员权利保障落后。党成立初期,厉行“集权制和铁似的纪律”,党章长时间未对党员权利进行规定。到了党的七大时,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权利。党执政后,在党员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备了现实条件的情况下,党员权利仍未能充分行使,在庐山会议后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党员权利处于一个有名无实的地位。十二大以后的党章中都规定:在党内选举中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但在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规定中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党员的选举权却难以充分行使。至于党员的其他权利,虽然近年中央制定了《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但在实践中突破成规、切实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三,党内民主生活发育程度较低。毛泽东、邓小平都曾指出过,中国缺少民主传统,封建专制主义在社会上、在党内都有很深的影响。有的领导干部头脑中存在浓厚的封建特权意识,唯我独尊,党内民主只是挂在嘴上,一旦其他同志(尤其是下级)提出不同意见,或者对自己的缺点错误进行批评时,就容易做出激烈反应,进行打压,造成“家长制”局面。很多党员干部既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不知尊重他人权利,助长了“崇拜权力”的风气盛行。在这种情况下,党内平等地讨论问题的气氛很难形成。党代会、党委会是党的决策机关,会议充分展开讨论乃至辩论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在党代会和中央委员会开会前通过召开各种会议、采取各种方法来统一意见,如果意见不统一,就推迟召开党代会,结果使党代会和党委会开会时,与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不同的意见难以在会上提出,党代会和党委会决策功能、纠错功能不断弱化乃至丧失。

 

二、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在新时期的指导意义

 

党要达到对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有效领导,取决于党自身的民主发展状况。党内民主搞好了,就会对社会民主产生强大的示范力量和驱动力量。在新时期,发展党内民主,关键是把因为革命战争需要而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党内民主理论在实践中所做的种种变通改正过来,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的中国化。

 

1.理顺党内权力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理论,党代会是党的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和党委会是执行机关,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和常任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十六大后试点面也在扩大。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主张,理顺党内权力关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我们党在战争年代无法坚持党代会年会制,八大时曾提出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但由于“左”的错误,党代会常任制在1958年5月八大二次会议后就中断了。目前,党代会常任制已经试点多年,应该扩大实施范围。党代会常任制实行后,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都对党代会负责,每年向党代会报告工作,接受党代会评议,唯此才能理顺党委与纪委的关系,纪委的监督才能更有力。

 

二是改革代行职权制。多年来,党章规定,党代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地方各级组织都存在一个代行职权关系。这是战争年代形成的一种成规,代行职权一个直接的影响就是被代行者权威的弱化。在今天交通、通讯极其发达的条件下,应明确党代会、党委会、常委会职责界限,各司其职,不再有代行职权。

 

三是改革开会办法。党代会和党委会都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会议、安排代表委员活动。在党代会常任制尚未实行的情况下,党委会按规定时间召开之外,既可由党委会建议召开,也可由一定数量党委委员提议召开,会议议题和材料必须提前一定时间送交委员手中,会议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开,开会过程也应有一定开放性。

 

2.改革选举制度。

 

党章规定党员权利有四个方面: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其中选举权是最重要的。因为党是由众多党员组成的一个整体,必须有领导机关和领导人才能有效行动,不可能每个党员都去参与处理党务,党员行使权利的首要过程就是选举自己信赖的德才兼备的同志进入党的领导机关。所以,党内民主选举一直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党内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列宁领导时期俄共党内党代会和中央委员会都有真正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不同观点的能人,所以党代会和中央委员会开会时常常有争论或辩论,会议因此开得生动活泼。斯大林时期严格控制选举过程,使选举成为变相任命制,选上来的人只知唯上是从。我们党从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到十六大党章一直强调“党内要真正实行民主选举,真正体现选举人意志”。但实事求是地讲,党内选举流于形式的问题一直存在,以至于一些不为广大党员干部信任拥护的人能通过选举关进入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改革选举制度,就是要把挑选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权利真正交给广大党员群众,要使党内选举按照“竞争”、“选择”、“推举”三大基本要求来进行。要尊重基层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创新试验,积极引导,不能畏首畏尾,更不能因部门利益进行限制,对于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应着手进行修改,把“反复酝酿”这种不利于体现选举人意志的规定改得更直接、更利于选举人行使权利。

 

马克思列宁主义党内民主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建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在实践中认真加以运用,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新的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努力使党内民主建设走在社会的前面,切实体现党的先进性。(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内蒙古党校;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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