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符号c的意义:2011宝鸡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限价房登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20:20
核心提示
    1、登记时间: 2011年 9月 13日至 9月 21日。
    2、登记对象:无房户和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
下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3、登记地点: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  (外来人员向居住地)  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应直接向户口所在地  (居住地)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
        让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们居者有其屋,一直是宝鸡执政者的不懈追求。
    从 2006年到现在,我市已解决 2万余户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3.33万套,目前,这些房屋已经全部开建,随着这批房屋的建成,又将有近十万人拥有自己的“安乐窝”。
    9月 9日,我市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登记工作,此次登记也将作为今后几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的主要依据并长期有效。那么,究竟哪些人属于这次的调查登记对象 ?如何登记 ?今天就让我们一探究竟。可支配收入是依据
    哪些人属于住房困难户?
    这次调查登记工作明确指出:“应当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低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市区人均月收入不足 322元,县镇不足302元;低收入家庭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 480元 /月,县镇不足 450元 /月 ,可以申请租赁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近一年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收入家庭收入线但低于 1265元 /月(合 15180元 /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以下,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 70%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100平方米。
    中等收入家庭:近一年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 1582元 /月(合 18978元 /年),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新就业职工:年龄在 18周岁至 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 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6平方米,近一年来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足 1265元(合15180元 /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年满 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地城镇居住 6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 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6平方米,近一年来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265元(合 15180元 /年),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成员住房收入都须有    
     这次在登记时,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从而确保登记的真实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居住证)等户籍、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无房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居住状况说明材料,并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为其出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户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16平方米的证明材料,私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返还协议等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居住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收入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 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缴纳 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这次的调查登记时间为 9月 13日至 9月 21日(周六、周日不休息),逾期暂不受理。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尽快到指定地点登记,不要错过这次难得的机会。
    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外来人员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制式表格。未设社区的,应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建房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应由本单位自行解决;没有建房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将此次调查登记的有关情况向职工进行宣传,由职工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申报。
    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明,暂住(居住)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各类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以骗取保障性住房为目的,有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该申请家庭及个人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的责任。调查登记工作相关链接
    1、自有私房、租住直管公房、单位公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 16平方米的可以登记。
    2、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无业或自由职业者等群体,需要出具收入证明或无房证明时,由本人写出收入或现住房状况书面说明,并附租(借)合同复印件,经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盖章认可。
    3、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区,登记时只能由一方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不能重复登记。收入及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各自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材料由单位提供)。
    4、与父母或其他亲属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已婚或离异家庭,只要符合收入和住房困难条件,可以登记。
    5、结婚后集体户口上的职工可以登记,户口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提供结婚证及户口复印件,到所在社区登记。
    6、单身家庭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收入及住房困难条件者可以登记。
    7、申请家庭一方为城镇户籍,另一方为农村户籍,确定家庭住房情况时分两种情况。一是申请家庭在城镇范围内的农村有住房的,包括“城中村”有住房的,不予登记。二是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的,由镇政府调查出具证明后可以登记。
    8、登记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的,也有未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低收入家庭人口合并计算。
    9、有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家庭在计算住房面积和人均收入时,该学生在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不纳入,在计算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时应予纳入。
    10、部队发放的抚恤金和伤残补助不计算收入。
    11、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现居住地社区登记。
    12、住房公积金和“三金”不算家庭可支配收入。
    13、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家庭,父母名下有房的,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子女可以登记;子女名下有房的,符合调查登记条件的父母可以登记。
    14、原有住房已出售,目前属于无房户的家庭,原则上不予登记。确因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了原住房、目前属于无房户的家庭,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特殊情况证明后可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