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山竹是amy吗:“反腐败特别行动”化解“腐败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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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特别行动”化解“腐败呆账”

作者:李永忠

来源: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

来源日期:2011-12-11

    ◎李永忠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

  反腐不仅是一项长期的艰巨斗争,而且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邓小平同志很早以前就曾指出,改革开放搞多久,反腐败就要搞多久。这些年来,人们对反腐效果的思考一直没有停止,可惜的是过多依赖于中央的一个积极性,过多地局限于加大惩处强度的思考。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加大惩处强度,并不一定就能加大反对和预防腐败的力度。

  正视腐败已经形成的呆账

  当前有多少腐败呆账?改革开放30多年了,到底形成了多大规模的腐败呆账,大约很难有人说得清楚。

  镜头一:2010年1月15日,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依法被执行死刑。晏任局长7年来,受贿2226万元,相当于当地年财政收入的20%强,被称为“重庆第一贪”。而晏大彬案发,既不是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还不是案中案牵出和群众举报,而是自己的一处未入住房屋的厕所水管爆裂,漏入楼下住户,叫来民警和物管人员,翻窗而入修水管,于是发现厕所里已被水浸泡着939万元巨款……

  镜头二:2011年7月19日上午,同时被执行死刑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金额均超过亿元。其中姜人杰一笔受贿就超过8000万人民币!

  镜头三:然而,姜人杰所创造的全国单笔受贿最高纪录仅仅保持了几个月,即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以单笔受贿1.6亿元刷新!

  镜头四:如果说,厅局级、省部级领导干部,因为大权在握,能有如此巨额的受贿还可以理解,那么,一个县煤炭局长、正科级干部郝鹏俊家中竟然查获了3.05亿元违规违纪资金,仅北京、海南等地35套房产的合同房价款就达1.7亿元;还有个人存款1.27亿元。郝鹏俊不仅被处以重刑,还被判处1.7亿元的巨额罚金。

  上述零星个案,如还不足以说明腐败已经形成呆账,那么以下的一组数据对比,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印象:

  我们将2003年中央纪委第一次公开报道的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与2010年有关媒体搜集被判刑的11名省部级腐败高官的相关数据作一对照,可以发现这样一些情况。

  一是金额增加。2003年,人均受贿贪污金额419万元;2010年人均受贿贪污金额983万元,是前者的2.35倍。说明腐败高官的犯罪金额的增幅,远高于并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

  二是死刑增多。2003年13人中,判处死缓以上3人(含死刑1人),占23%;2010年11人中,判处死缓7人,占63.6%.说明死刑已经难以震慑腐败高官。

  三是罪刑加重。2003年13人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有7人,占53.7%;2010年11人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11人,占100%.说明高官腐败问题的延时效应还在加长,一旦暴露,就得无期以上的重刑伺候。

  四是一把手高危。2003年13人中,一把手7人,占53.7%;2010年11人中,一把手8人,占72.7%.说明“一把手”越来越成为名副其实的高危岗位。

  五是京官落马。2003年13人中,京城高官仅2人,占16.4%;2010年11人中,京城高官增至5人,占45.4%.说明在政治生态较好的京城,权重较轻的部委,腐败的易发多发也在滋长蔓延。

  “病,非人夙来之物也,能得之,亦能除之。未除者,未得之法也。”(《黄帝内经》·素问)如果我们敢于正视呆账已经形成,那么,我们就应该认真探讨腐败呆账是如何形成的?

  我以为,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权力含金量也渐进式地增加。但由于缺乏渐进式的政治体制改革与之配套,对权力的制约也就渐进式地削弱。于是,腐败现象渐进式地滋生蔓延,腐败案件渐进式地易发多发,干群关系渐进式的疏离紧张,两极分化渐进式的加大严重……

  而反腐战略却重在查处腐败末端的个案!于是,腐败呆账就年年赤字,届届积淀。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并“依然艰巨”。

  被媒体称之为“反腐败特别行动”的“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一经报道,即成为报刊乃至网络议论的热点和焦点。

  有人评价它是解决30多年“腐败呆账”而设计的一张恢恢天网,虽疏却不漏。那些不如实退出全部赃款的人,永远难以逃出这张天网;也有人称其为“馊主意”,认为它是在替腐败分子“赦免原罪”,是在“藐视法律”……

  纵观历史,创新总是与争议相伴而行。但有争议的并不一定都有价值。“反腐败特别行动”到底有无价值,是好主意还是馊主意?不妨先看看争议的焦点和问题的基本点。

  “反腐败特别行动”的争议

  当前,对于“反腐败特别行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这么三点:

  其一,“反腐败特别行动”是否等于“赦免原罪”。有腐败行为的人或已经成为腐败分子的人,如果如实、如数退出全部赃款,一律不再追究;如果不如实、如数退出全部赃款,则必须按所留赃款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这一对策建议应说不上是“赦免原罪”。

  其实,前些年哈尔滨“国贸城案”、广东“湛江走私案”之所以成为查办案件的成功的范例,关键在于都运用了讲政治和讲政策的力量,都在党纪、政纪乃至法纪方面作了相当的变通。如此才能迅速有效分化腐败团伙,集中力量打击重点对象。

  其二,“反腐败特别行动”是否等于“一纸空文”。有人根据1989年“两院一部”颁布的《通告》,以后没有再次使用,由此断言“反腐败特别行动”也不过是场儿戏。

  其实,据当年公开报道,“两院一部”《通告》颁布后不到两个半月时间,投案自首或主动交代问题的达5.3万多人,涉案赃款4.6亿多元,仅县处以上干部就有1480人,其中厅局级61人,部级1人。

  当时《通告》开的口子不过是从宽处理,效果就如此明显。现在我们的经验更丰富了,“反腐败特别行动”应不会无用。

  其三,“反腐败特别行动”是否等于“藐视”现行法律。“反腐特别行动”虽然没有拘泥于当前党纪政纪的处分规定和法条,但却遵从了法治精神,贯穿了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思想,体现了制度反腐的理念,是斗争深入发展的要求,与注重治本是一脉相承的。

  只要是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反腐败工作的与时俱进,就可以清楚认识到,面对腐败现象依然严峻的态势,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前提下,反腐败必须敢于突破常规思路,寻求新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反腐倡廉也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关于“反腐败特别行动”

  “反腐败特别行动”,是战斗在反腐败第一线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探索和创新,而不是腐败分子的发明与创造;想用“静悄悄的革命”来解决“腐败呆账”,而不会影响大局的稳定;想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是支持长期反腐败斗争的最佳方案,而不会使反腐败斗争入不敷出;是分化瓦解腐败分子,增强壮大反腐败力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掌握斗争的主动权,而不会使腐败分子作困兽之斗。它体现了群策群力的精神,是调动多个积极性的探索,是运用政策的力量解决大面积问题的尝试和突破,而不会让“腐败呆账”越积越多下去。

  反腐不仅是一项长期的艰巨斗争,而且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邓小平同志很早以前就曾指出,改革开放搞多久,反腐败就要搞多久。这些年来,人们对反腐效果的思考一直没有停止,可惜的是过多依赖于中央的一个积极性,过多地局限于加大惩处强度的思考。

  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加大惩处强度,并不一定就能加大反对和预防腐败的力度。“反腐特别行动”从另一个角度的启示是:对于30多年来因体制机制制度欠缺所形成的“腐败呆账”,是否需要清算,如何进行清算?

  对于前一个问题,敢于公开说“不”的极少;对于后一个问题,能够潜心研究拿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的也极少。当前易发多发的腐败态势,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腐败案件都能彻查严处,于是,“腐败呆账”也就越积越多,以致因积重难返,一些地方已经出现法不责众之势。

  这些年,尽管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但是有腐败行为的人却为数不少。如果不给以出路,这些人要么随腐败的惯性,越滑越远;要么抱成一团,顽抗到底。反腐败既可以用加法,通过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力量,加重惩处的强度来反腐败;也可以用减法,通过分化瓦解,分而治之,各个击破,以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反腐败特别行动”体现了一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战略方针,与“十六大”和“十七大”提出的反腐思路是一致的。

  腐败也有三种时态:即过去时、现在时和未来时。针对不同情形的腐败,与之斗争的策略也应分别对待。例如,对将来可能出现的腐败应主要通过预防解决;对现在正在进行的腐败应该通过严惩来解决;而对于过去已经发生的腐败,如果仅从道义的角度或者义愤的情绪出发,一味地实行严惩,实际效果往往较差。

  战争年代,我们就有“缴枪不杀”的政策。对30多年来的腐败呆账到底怎么办?如果一味彻查严处所有以前发生的腐败呆账,无论是财力、物力和精力都难以做到。但是,如果一笔勾销,不仅老百姓不会答应,而且那些官员背着腐败的包袱也没法轻装前进。同时,被侵吞的国家集体资产如果不追回来,也不利于巩固我们的主体地位和经济基础。因此,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方案,而“反腐特别行动”恰恰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主张追究、清算腐败原罪的动机无可厚非。但是,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清算,而是要看能不能更科学合理地清算。反腐的过程,也是制度改革、制度创新、制度建设的过程。反腐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认识到它的困难和复杂,必须讲究科学的方法。

  如果没有一定的变通,不仅许多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或者勉强攻下,或者久攻不下,或者坐失良机。反腐败不能停留在理想化和情绪化的层面,必须寻求对过去的腐败呆账如何科学合理化解的最佳方案,这也是“反腐败特别行动”课题得以出台和发展的背景。

  “反腐败特别行动”中的廉政账户只是反腐败特别行动中的一个环节。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廉政账户,出了问题的人就会去上交非法收入。反腐败必须既要给够压力,又要给够出路。不给压力,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不给出路,想改邪归正的也会顽抗到底。因此,压力必须给够,必须始终保持查处案件的高压态势,不能让腐败分子心存侥幸。必须用事实教育他们,如果一旦查出来,只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处。另一方面,出路也要给够。要从法律、纪律、政策上作出特别规定,只要在规定时间把赃款如数交出来,一旦将来问题被揭发出来,或者因其他原因暴露出来,也不会因此而被处罚。

  “反腐败特别行动”肯定会遇到不同的声音。当年反对“包产到户”的呼声也很大,“辛辛苦苦三十年,一觉睡到解放前”。但在邓小平同志坚持下,农村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改革不仅是理论上的创新,更主要的是实践上的突破。中央不仅提出了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四个同等重要”,而且提出“以更大决心和勇气”,推进反腐的改革创新,为这个课题能进行试点带来很大的希望。

  政治是妥协的艺术。20世纪70年代的香港,腐败程度并不亚于当前的大陆。但是,香港廉政公署的成立,权力分解等制度的改革配套,使香港很快走向清廉,并在亚洲名列第二!

  今年11月23日,执掌也门权力33年的总统萨利赫,签字交权。萨利赫家族及其利益集团的核心成员也因此获得了豁免权。尽管有些人对独裁者以交权来换取豁免很有意见,认为这有违终极公正。但更多的人认为,这就是政治的理性,政治的艺术!也门很可能因此付出代价最小,而赢得的各方最多……

  一年前,贺国强同志在全国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上强调,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实践经验,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创新。希望中央像当年搞经济特区一样,选择合适的地方,划出区域来进行“反腐败特别行动”试点。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这一课题,设计的到底是“天网”还是“漏网”,主意到底“馊”还是“不馊”?结论,只能由试点的实践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