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 2014 134号:何帆:拍你就是监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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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拍你就是监督你

发布时间:2011-11-02 13:54 作者:何帆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50次

  两年前,湖北一位小区业主因用摄像机机拍录法官执法,被当地法院拘留,拘留决定书上赫然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此事被媒体报道后,舆论嘘声四起。拘留决定最后亦被上级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撤销,至于拍录执法行为的做法究竟是否正当、合法,上级法院并未给出说法。此后,虽再无这类抓捕事件,但在日常执法活动中,执法者若发现有人拍录,还是会立即警告、制止对方。


  今年8月26日,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们,对公民拍录政府部门执法活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给出了法律意义上的答案。虽然这是美国法官结合本国宪法进行的解释。但对我国执法部门来说,或许也有参考意义。


  2007年10月1日,波士顿居民西蒙·格里克因拍摄警察执法而遭逮捕。格里克路经本地一所公园时,突然看到三个身穿制服的警察,正逮捕一名年轻嫌犯,忍不住站在距离现场10英尺的地方观看。由于警察抓捕时动作过大,甚至有粗暴执法之嫌,旁边一位路人对警察大喊:“住手,你们弄伤他了!”见此情形,读过法学院的格里克的第一反应是掏出手机,启动摄像功能,录下警察抓捕的画面。在他看来,这些镜头今后说不定会成为指控警察虐待嫌犯的呈堂证供。警察发现被“偷拍”后,迅速采取反制措施,不仅逮捕了格里克,还没收了他的手机和内存卡。


  格里克很快被当地检察官以多项罪名起诉。检察官诉称,格里克不仅违反了马萨诸塞州(下简称“麻省”)的《反偷录法》,还涉嫌扰乱治安、协助嫌犯脱逃。根据《反偷录法》,任何人未经允许,或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其行动或通话,都构成“非法偷录”,最高可处5年监禁、10000美元罚金。更要命的是,麻省法律格外注重隐私保护,别州《反偷录法》多规定,被偷录通话内容的双方,只要有一方同意,偷录者即可免责,而麻省却偏偏要求必须双方都同意才不算“偷录”。


  2008年2月,波士顿市立法院驳回了对格里克的两项指控(协助嫌犯脱逃的指控已被检察官主动撤销)。法官认为,警察的执法行为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格里克的拍摄正大光明,根本算不上“偷录”,逮捕他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警察不能因为自己实施逮捕时被人录像感到不悦,就将格里克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行为视为犯罪”。


  脱罪后的格里克不愿轻易放过那几个警察,希望警方依法对他们进行纪律惩戒,却被警方拒绝。格里克随即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警方的逮捕行为,侵犯了自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权利,即“言论自由权”和“人身、财产免受政府无理侵犯之权”。


  此案审理之前,警方律师请求法官直接驳回格里克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包括警察在内的政府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享有宪法上的豁免权,可以拒绝被任何其他人拍录。但是,法官驳回了警方的动议。按照联邦诉讼程序,警方就本案涉及到的宪法豁免权问题,直接上诉至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期间,格里克的律师戴维·弥尔顿提出:使用现代技术,收集与政府官员和警察有关的信息,是人们一项基本权利。在民主国家,拥有问责警察和其他政府官员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警方律师则指出,对滥用职权的官员实行问责确有必要,但是,为了确保官员尽职履责,法律必须保护他们正常履行公务时免被骚扰、分心。另外,根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9年的一项判决,第一修正案保护记者拍录政府活动的权利,但格里克并非新闻工作者,其拍录行为不受保护。


  其实,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两种利益的平衡。对普通公民来说,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保证他们搜集、传播各种合法信息,哪怕这些信息关系到军国大事、政府公务。这种搜集、传播,本身就是一种监督。而对警察来说,如果时刻担心被人偷录拍摄,甚至成为各类视频网站的调侃对象,执法时可能瞻前顾后、畏手畏脚,导致效果不佳。两种利益孰重孰轻,必须由法官来做判断。


  法官们的答案是,言论自由更重要。合议庭一致作出裁决:警方执法时,不享有免受拍录的宪法豁免权,抓捕格里克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利佩兹法官主笔的判决书说理透彻,层次清晰,俨然一篇关于言论自由权的论文。判决书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人民讨论“公共事务”的自由。拍录警察执法活动,并对外传播,都是讨论“公共事务”的表现。


  的确,与传统指控记者“偷拍”的案件相比,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拍录者是普通公民。但是,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搜集、传播与公权力有关的资讯是媒体专利。“政府的大门,对任何公民都是敞开的”。


  判决进一步指出,随着科技与社会的进步,普通公民与新闻记者在资讯搜集、传播方面,几乎没有区别。过去需要一个团队、一个摄像机才能搞定的画面,现在只需手机轻轻一摁即可办到。突发新闻也不再依靠主流大报传播,无数博客、微博的博主,都可以成为发布信息的平台。这也进一步说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不限于新闻工作者。另外,格里克的行为,根本算不上“偷录”,因为他拍摄警察执法的地点是公园,正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论坛”。


  利佩兹法官总结道,尽管并非完全不受限制,但是,公民在公共场所拍录政府行为,包括司法部门执法行为的权利,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一项基本、重要、明确的自由。尽管这份判决并非由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且只在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有效,但对其他法院来说,也将成为重要的判案依据。


  虽然中美两国法制不同,但可以看到,判决书中说的,都是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大道理。但凡是公权力,都有接受民众监督的义务,在这个人人可以发微博的“自媒体时代”。如何在全民监督下保持谦抑、平常的心态,是所有执法者都必须面对,也必须正视的问题。


来源: 《看历史》杂志2011年11月刊 | 来源日期:2011-11-02 | 责任编辑:左小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