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苯乙烯溶于氯仿: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前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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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前沿问题研究 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11 月3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

前沿问题之一: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研究

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是目前世界上生态环境建设领域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国内学者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即包括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功能的补偿,即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供应;通过制度变迁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的一种经济制度。

随着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深入实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成为影响我国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其理论基础主要有: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环境经济学理论(外部不经济理论)、生态学理论等。根据资源价值理论,资源环境是有价值的,利用资源环境就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而新的环境资源价值理念提出,要改变以往通过过度使用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把本应自己支付的成本转嫁给整个社会以及子孙后代来增加自己的盈利。重新评价和测算生态价值和生态利润,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促进设立新的资源价值观念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实现自然资源市场化,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环境经济学理论即外部不经济理论,外部性的原意是指某个微观经济单位达到的经济活动对其他微观经济单位所产生的非市场性的影响。其中,对受影响者有利的外部影响被称为外部经济,不利的外部影响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商品的成本有生产成本、使用成本(现在使用环境资源而放弃的其未来效益的价值)和外部成本(商品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产生的损失)组成。目前,生产者一般只承担了生产成本,而没有承担或部分承担使用成本和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的实质是私人成本社会化了,因此应将外部不经济内部化,即由行为人承担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后果,也就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生态学理论,应将流域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研究。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协调和理顺系统内的各要素的关系,改善系统的物质能量流向,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整个流域系统的最优化。这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基础。

根据环境冲突理论,在没有任何援助和补偿措施下,环境冲突自然演化轨迹是:环境冲突→环境侵权→环境妨碍和环境侵害→环境问题→没有责任主体的环境问题→生态破坏→历史性“生态赤字”。而生态补偿就是要截断这一链条,消除外部性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作用,减少“公有地悲剧”的出现,减轻“市场失灵”对生态的压力和损害,形成清晰稳定的产权关系、产权机制和生态化的市场运行机制。生态补偿使经济活动外部性内部化,消除传统的不含环境代价的效率分析对生态破坏的刺激、误导和强化作用,挤去“效率泡沫”,准确反映经济活动的各种环境代价和潜在影响。生态补偿在平摊经济活动或环境活动的成本后,益于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依据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生态补偿一般分为代际补偿与代内补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补偿以及区域之间的补偿三个层次。代际补偿出于生态资源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财富,当代人过度利用生态资源就要对后代人进行补偿的逻辑推理。世界银行在1995年公布的新国民财富包括自然资本、生产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四个要素。世界银行副行长Lsmail Sarageldin 认为:“我们留给后代人的上述四类资本的总和不应少于我们这一代人拥有的资本的总和”,这是目前研究人员认为代际补偿的基本原则。代内补偿则包括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补偿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补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是针对经济发达国家凭借其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掠夺发展中国家的生态资源这一问题,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已明确规定发达国家每年应拿出其国内生产总值的0.7%用于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损失的补偿。这是目前明确提出的国家之间的生态补偿。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由于区域间的差异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生态资源的利用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受益地区应向保护地区做出补偿。这也是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展开探讨的一个重要领域。

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针对生态建设工程“投入高,周期长,范围广、见效慢”的特点,许多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基本上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达成共识。认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至少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的:一是通过对保护区域政府的经济补偿,为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积累资金,激励上游区域政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二是通过对保护区域群众的经济补偿,改善上游区域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调动其保护生态公益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三是体现受益者享用资源而进行补偿是应尽的义务,上游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了下游经济发展,下游从经济受益中给予经济补偿和扶持,较有效地处理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了协调发展、共同富裕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彭炫,2003年)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主要着眼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国外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已逐步制度化、法律化。如日本建立了水源林资金,由河川下游的受益部门采取联合集资方式补贴上游的林业,用于上游的水源涵养林建设;法国建有国家森林基金,以由政府主持受益团体直接投资、建立特别用途税及发行债券三种方式开辟林业资金来源渠道。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对污染者和受益者收费来积累资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流域管理。

我国在环境效益补偿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在《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中明确强调有必要向直接从森林生态系统中获取收入的组织和个人征收森林环境效益补偿费,表明了受益者应该为其享受的环境服务付费。1998年《森林法》修正案中提出,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问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在实践上也逐步拓展。2000年1月29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又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从而使森林生产经营者获取补偿的权利法定化。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措施、补偿范围、补偿数量等。目前这方面最大的进展是2001年国家在11个省区的685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把补助资金纳入到国家每年的公共财政预算内。另外还通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防沙治沙工程对公益林的营造和管护进行财政投入。2004年10月召开的“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政策和国际经验研讨会”上,专家建议我国以法律形式把30%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建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政策,并将其纳入国家公共财政预算。我国正在稳步推进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问题涉及到公共管理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关系复杂,头绪繁多,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基础薄弱。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上,如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技术方法;生态环境税费政策制订和实践;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体制;生态保护的市场化政策和产业化政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建设补偿机制;自然资源核算和绿色GDP核算等。研究的难点是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资金来源、被补偿者识别及补偿的生态成本、生态效益和生态利润的界定等等。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在“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政策和国际经验研讨会”上所言,“我国的生态补偿政策仍很不完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没有得到重视,现有的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缺乏对生态补偿的明确规定,国家重要生态区域生态保护与建设投入不足,生态税费制度尚未建立,扶贫工作与生态补偿脱节等。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仍任重而道远。”尤其是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需要相关领域、相关学科的支持。例如,生态税的开征离不开对我国财政体制的研究,核算生态补偿成本与效益需要开展生态会计的研究。而影响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关键是,相关法律的保障,因为生态补偿实质上涉及到资金再分配和财政再分配的问题,有可能影响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没有法律作为后盾,具体实践工作很难实现。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一套严密的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出台。

关于西部地区生态补偿,亟须解决的是要制定出关于延续生态补偿政策的政策,以确保生态建设工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退耕还林八年期满后的政策接续问题,直接关系到退耕还林政策的执行效果。

前沿问题之二:政府行为优化问题研究

政府行为优化这个命题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被普遍提到,从理论上讲并不是一个前沿性问题。但是在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政府行为优化问题,由于涉及到政府行为的多个层面的创新而被专家学者关注,可视为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前沿性问题之一。

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中政府行为优化问题研究的创新建立在一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一是新古典综合派代表人物萨缪尔森的“政府理论”,他主张政府与市场相结合,政府作用是确立法律体制;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合理机制。针对中国在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制度安排中政府管事过多、力度过大、方式不合理的实际,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理顺市场和政府关系的唯一出路。二是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A.C.Pigau)在福利经济学中首先提出的外部效应(externalities)理论,认为政府之所以存在,就是要通过征税和提供补贴的方式来纠正外部性,政府用于矫正外部效应(或者说是实现外部效应内在化)的财政措施大体分矫正性的税收和矫正性的财政补贴两类。将外部性概念引入环境保护领域,是为了寻找促使外部性问题内在化的有效方式,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三是公共财政理论,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其活动主要围绕市场失效的范围和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效的主要表现是公共物品的存在、外溢性、自然垄断、风险和不确定性、社会分配不公和宏观经济运行不稳等方面,政府为弥补所有的市场失效而提供的公共服务,都是公共财政活动。而我国的公共财政尚未真正形成,因此,转变和强化政府的财政职能势在必行。四是公共选择理论,该理论关于改进政府制度的主张包括: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对公共物品的垄断。具体做法有逐步将权力分散,将某些公共物品承包给私人,使公共物品的生产具有竞争性从而有利于降低成本,强化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强调发挥个人(政府官员)的积极性,在公共部门减少开支,避免过剩生产;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在数量和程序上进行约束,避免规模过度膨胀。这些理论为西部生态建设中政府行为的优化提供了理论支持,是目前国内学术界探讨的热点之一。

目前国内关于生态建设中政府行为的研究,大多以生态建设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为出发点,认为此类领域应由政府介入并担当起良好生态的必要性,侧重于政府如何加强对生态建设的供给和提高财政投资的使用效率等方面。王绍光从公共财政理论的角度分析,中国是以牺牲生态平衡和环境为代价发展的,中国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和环境的不断恶化,但治理环境的资金却没有增加,所有治理污染的资金只有两项来自政府预算,即基本建设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技术更新改造费用和利润提留都来自于预算外资金和银行贷款。如果中国政府不下大力气治理生态环境恶化,只靠地方政府和企业,那么不久的将来,我们将看到灾难性的后果。张曙光认为在退耕还林这样的事情上,既然政府行为和政府操作的效果如此之差,可以由民间操作,变政府行为为商业行为。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认为,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和恢复,政府虽然做了不少努力,但除了政府良好的愿望应该得到肯定之外,我国控制环境的努力和实际绩效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政府投入未必是必要的,环境也不一定是完全的公共品,在政府必须进入环境领域时,以政府生态购买的方式进入应该是最佳选择。国家政府除应直接承担起市场不能或不愿介入的投资责任外,更重要的是要采取各种财政手段,推动环境投资的市场化改革,这是增加环境保护投入,提高环保投资效益的治本之道。

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侧重于政府如何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供给,这是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绩效不佳的关键原因,也是政府行为优化的方向。中国现行的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其显著特征是政府及其公共部门的过度垄断,想要走出公共物品供给失效的困境,结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势在必行,而改善公共物品生产经营的产权界定和大力推行公共物品生产的市场化才是关键出路。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建立生态环境产权制度。政府参与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并不等于政府垄断。而引入市场化“公权”市场模式是我国资源环境产权市场优化的一种可行的方式,它可以有效消除目前我国资源环境产权市场初始界定中过度国有化和行政化而造成的严重的“政府失灵”问题。引入市场化的“公权”市场模式需要解决两个问题,资源环境产权所有权代理市场化和资源环境的使用权获得市场化。通过生态环境建设的生产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公开拍卖,使西部生态建设的生产由市场来进行,再由政府进行生态购买,实现政府对西部生态建设这样的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的分离,提高重建的效率。

财政政策是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手段之一,因此,财政政策取向也是政府行为优化的一种体现。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理论界引入了新的概念,即环境财政,环境财政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增长,环境资源的稀缺性迅速显现,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市场配置失灵,要求政府对环境资源配置实行政府干预,要求政府代替市场提供环境安全这一极其重要的公共物品。政府调节的必要性和公共财政的必要性是相互重合的两个问题。所以在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中,引入“环境财政”的概念是必要的,环境财政的具体核算体系则是下一个问题,即在财政投资体制问题里需要研究的问题。

关于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中政府行为优化探讨的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到财政投资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政府行为的退出领域和介入领域的科学界定,政府生态有效购买的体制等等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前沿问题之三:财政投资体制问题研究

(含绿色GDP问题研究)生态环境建设是西部大开发重大工程中的重中之重,需要巨大的投资。根据已有的研究资料,1998~2002 年以来国家共安排636 亿元国债资金,用于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在“全球环境基金与中国西部生态环境国际研讨会”上,财政部长项怀诚说,中国政府2000~2005年,五年内投资1100多亿元用于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根据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划,中国将用十年时间初步遏止西部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并到 2050 年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而在目前运行体制中,西部地区财政投资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是西部地区地方财力有限,大多属于“吃饭”财政,地方政府往往没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由此影响了西部投资环境的改善;二是由于中央财政投资一般都需要地方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而西部地区因地方财力有限,在筹措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往往存在困难;三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能力,企业竞争力较低,近年来国家在西部地区的财政投资,尤其是国家重点项目,往往通过大量的外部承包和采购,造成投资“漏出”现象较为严重;四是由于管理不善以及制度上的缺陷,致使一些国家投资项目的效率不高,有的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造成这些问题的关键是我国目前在生态环境建设领域的财政投资体制有较大的缺陷。这是生态环境建设中目前探讨比较多的问题之一,也是前沿问题之一。

从研究成果看,改革现行财政投资效益低下、投资主体单一等问题的关键是重构现行的国家财政在西部生态建设中的取向:即国家通过加大西部地区财政资金的投入的同时,逐步改善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吸引和诱导民间资本尤其是企业、私人和外商参与西部地区开发。具体说来,国家财政支持西部生态重建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发行国债、生态环境建设彩票、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途径,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的投资;二是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大中央对西部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提高西部地区政府公共支出的水平;三是借鉴国外政府支持落后地区开发以及过去中央支持沿海地区开发的经验,采取财政贴息、低息、投资补贴、减免税收等政策,诱导民间资本参与西部开发和生态建设。

更应引起重视的是,西部大开发五年以来,财政投资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投资效益问题。目前国内在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中,关于财政投资效益评估方面的理论研究还未广泛开展,尚存在理论空白。所谓投资效益,就是在西部生态建设中,政府财政的投入与由其创造的产出的比较。这就引入了“生态环境效益评估”这一定义。生态环境效益价值评估是生态环境经济学建立以来发展最快的一个领域,其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虽然在理论界和实践上普遍承认,环境资源有价值,但是因为许多环境资源没有市场价格,评估环境资源价值的难点就是如何给没有市场价格的环境资源赋予货币价值,或者说使环境资源价值货币化,并能同其他商品相比较。

在财政投资效益评估这一领域目前探讨比较多的是绿色GDP问题。绿色 GDP(Green GDP,简称 GGDP)是国内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具有改革性特征的国民经济核算指标和理念。在《中国21 世纪议程》中明确提出:“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有关统计指标和市场价格能较正确地反映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资源和环境的变化。”这是首次在国内的重大资料文献中提出把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即绿色核算。“绿色核算”可以通过绿色国内生产总值 GGDP来表现。

据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组长牛文元初步计算,中国从1985~2000年间,GDP 年均 8.5%的高速增长是用生态赤字换取的。实际上,这期间真实的国民财富只是 GDP统计的 78.2%,另外的 21.8%则是通过“损失成本”和“借用成本”获取的。显然,在西部大开发中引入GGDP是得到学术界公认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目前核算GGDP有两种途径,途经一是在传统的国民经济账户表中加入反映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成本信息,通过调整传统的 GDP 得到 GGDP。联合国统计局早在1993年就设置了“综合环境与经济账户系统”(SEEA) ,作为 SNA 的附属核算体系。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自然资本的消耗,得到经过环境调整的 GDP,也就是GGDP。途径二是利用投入产出技术描述和计算GGDP。可按下列公式计算:GGDP=GDP-资源环境损害+环保部门新创造价值但是无论是哪种途经都存在着一个难题,这就是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损失的货币化问题,因为资源耗减和环境污染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价格,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国家正式公布绿色 GDP 统计数据。主要是尚有许多亟待求解的问题需要研究,这也是该问题之所以会成为前沿问题的理由之一。制定任何一套国民经济核算方法都是项系统工程,即使是现行的始于 1985 年的 GDP 核算方法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而且绿色会计核算制度涉及会计理论、会计核算体系、会计管理体制等,是一个系统工程,我国要采用 GGDP 核算方法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在完善 GDP 核算和建立起资源环境实物量核算基础之后,逐步建立起我国的综合环境和经济核算体系,开展GGDP 核算。

前沿问题之四:生态环境建设监理机制研究

我国自1988 年起在工程建设领域试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监理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开展监理制是从1998年我国制定生态环境建设长远规划开始的,尚属新生事物。1998年,为了完成生态环境建设的宏伟目标,我国正式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中引入工程监理制,对所建项目进行全方位的投资、质量、进度的监控。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 1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国家基本建设投资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也规定,国家选择监理单位对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监理。从1999年开始,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中,开展了建设监理试点工作。我国在国家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中逐步引入了建设监理制度。

西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多是多行业综合治理工程,具有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涉及部门多,涉及区域广的特点,仅仅依靠政府管理比较困难,需要有监理机构来进行协调管理。多年来,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少干多报、截留、挪用资金情况时有发生,不干瞒报情况也屡见不鲜,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投资控制,也有必要实行监理。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建设监理制,对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全方位管理,改变了以往我国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粗放式管理模式和条块分割状况。是搞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对改善生态环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中引入监理制以后,理论界认为已取得的效果有:一是提高了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工程建设,一直采用按国家投资计划将建设资金分配给部门和地方,然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管理模式,建设单位既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又直接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谁的工程由谁来组织和管理的自我封闭管理模式,使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合为一体,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形成了工程投资、进度、质量一家说了算,降低了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往往形成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质量无保证的被动局面。自1999年引入监理制以后,西部生态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计划和建设合同,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工期、质量,提高了生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二是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加快了工程建设速度。三是提高了工程投资效益。长期以来,生态工程建设实行的以建设单位为主的封闭管理模式,造成一定的建设资金浪费,甚至在有些地方出现虚假工程,或者挤占、挪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现象,在建设计划管理和建设资金分配上也容易出现平均主义。实行建设监理制以后,监理单位严格按照业主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进行投资控制,从而为计划管理者提供可靠依据,有效堵塞了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四是促使生态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按照监理制的要求,项目的每项工程有设计,每步实施都能按设计进行,提高了生态环境建设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但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监理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继续研究和实践。如建立投资资金到位保障机制,完成建设任务的约束机制,生态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等。

前沿问题之五:生态省建设研究

近些年来,我国的生态经济实践已在区域层面上逐渐展开,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生态省建设。1999年3月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先后批准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广东8省为生态省建设试点。江苏、陕西等省也在开展生态省建设的试点工作。生态省建设将是致力于生态环境建设的西部12省区未来发展的一大方向。

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环境建设在一个省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体现。是在人口与经济快速增长的形势下,运用环境经济学原理、生态学原理和系统工程学方法,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在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临界点,建立的一个社会、经济和自然生态的新型复合生态系统,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统一,最终要求走出一条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道路。生态省建设尽管在我国开展的较晚,但其雏形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联合国“关于人类居住地的生态综合研究”计划首次提出的“Ecocity”,即“生态城市”的概念,到90年代,瑞典率先在其24个省256个市实施了生态循环城计划,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在全世界推开。其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学理论、生态经济学理论、生态承载力理论、系统论和区域论。

生态省建设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开拓性和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对省域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决定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影响,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目前一些省区正在开展申报生态省建设的前期工作。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在2004年1月举办的“全国首届生态省建设论坛”上所言“实践证明,生态省建设是现阶段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

现阶段,生态省建设亟待研究的问题主要是:生态省建设的宏观政策,包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经济机制和奖惩政策,以及国外有关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的经验教训;生态经济区划和生态产业发展研究,包括如何处理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和社区参与的关系,如何使这些活动走上市场化、产业化的道路;生态省建设监控体系、标准和指标体系,包括空间数据的基础框架,生态省建设的动态模拟与决策支持系统,生态省建设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等。

生态省建设必须要重视一些问题,首先是试点省要制定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努力消除部门条块分割,职能交叉,相互掣肘的管理体制弊端,将省域可持续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具体化、时限化、责任化。其次是要自下而上地进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将这项任务重、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的工程落到实处。再次,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建设具有省区特色的生态省,切忌简单模仿,盲目攀比。

(作者 杨巧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本文选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西部经济发展报告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