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硼酸钠有毒吗:对仅有本人交代的接受的礼金应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08:24
对仅有本人交代的接受的礼金应如何处理
    问:某省某国有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陈某在被调查期间交代,他在2003年曾接受一名台商所送礼金1000美元。随后,他将该款上交给了调查部门。但由于送钱台商现在境外,难以查找,无法取证,调查部门对上述情况未能予以核实。请问:对陈所交代的这1000美元应如何处理?
    答:我们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对陈某交代的接受1000美元问题,既不宜作为陈的违纪事实予以认定,也不宜退还陈本人,可根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以下简称7号文)的规定,将这部分礼金上交有关部门。主要理由是:
    其一,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本案中,对陈某交代的接受台商所送1000美元问题,仅有被审查人本人交代,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可以佐证。虽然陈向调查部门交出了1000美元,但这仍只是对陈自己交代的一种自证,且现金属于不特定物,具有可替代性。因此,虽然陈交代的这一问题的可信度较高,但从证据上看,不宜将陈的这一问题作为处分依据。
    其二,7号文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根据现有证据,虽然不能凭本人交代将陈交代的接受1000美元问题作为违纪事实加以认定,但对照7号文的规定,陈本人应将这部分钱款按规定交公,因此,陈已经上交的这部分钱款不能退还本人。这样,才能既遵循纪检监察机关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原则,也防止虽然有问题但因 为证据等原因难以认定,最终使违纪人员在经济上获得实际利益问题的发生,确保案件处理得积极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