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酸和乳清蛋白的区别:增值税消费税会计------------------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3:34:50

增值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3

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正确与否,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当期销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是按如下公式计算求得的: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确定之后,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当期销售额的确认。当期销售额的确认包括两方面,一是销售额范围的确认,亦即计税依据范围的确认;二是实现销售的时间的确认,亦即销售额是否属于“当期”的确认。   1.销售额范围的确认   销售额的范围,包括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和发生各种视同销售行为时,应当计算纳税的销售额。从具体构成项目来看,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全部不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悄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对于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按会计准则规定如何进行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除以上一般规定以外,在确定销售额时,遇到以下特殊情况,也要按规定加以正确处理: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   (2)纳税人有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当以其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数计算。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当以其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数计算。   (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收回的旧商品折价款不得从销售额中抵扣。   (5)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即生产品售出若干年后,凭发票由销货方一次或分次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货款)的,其销售额应当按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以后的还本支出也不得冲减销售额。   (6)纳税人采取折扣额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其销售额可按扣除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如以红字发票冲销),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该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7)纳税人因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或其他原因而通过开具普通发票所取得的收入(即发票上只有价税合计金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其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式中,含税销售额即发票中的价格合计金额,税率为该销售项目的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1.发票上的价格合计金额为1000元,该项目的适用税率为17%,其销售额的计算为:   1000÷(1+17%)=854.70(元)   (8)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核定顺序如下: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式中的成本,对于销售自产货物的,是指其实际生产成本;对于销传外购货物的,是指其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10%。   2.销售实现时间的确认   销售额范围的确认,解决了什么应当纳税,什么不应当纳税的问题,界定了计税依据的范围。同时,还应对销售实现的时间加以确认,以便认定有多少销售额是属于“当期销售额”的,可以作为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的依据。   销售方式不同,结算方式不同,销售实现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货物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6)销售应税劳务的,以提供劳务同时收到收入款或取得索取收入款的凭据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以货物移送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只要销售实现的时间在某一会计期间之内的,均应作为当期的销售额,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3.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将其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但是,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不管是否属于当期销售的货物,按规定退还对方的增值税额,都应当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现举例说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例2.京华工业企业5月份发生的与销项税额有关的经济业务及其计算如下:   (1)5月5日,以直接收款方式对外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115000元,价外手续费5000元,该产品适用税率为17%。   该笔销售业务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115000+5000)×17%=20400(元)   (2)5月12日,某客户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产品一批,价款10000元,适用税率17%。经检验确眉质量问题,同意退还价款及税款。   应退税额=10000×17%=1700(元)   (3)5月15日,将产品一批无偿赠送,给某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赞助,该批产品同期售价为20000元,适用税率为17%。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纳税,按同期售价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4)5月23日,将不合用材料一批售出,价款7000元,价外手续费350元,共计7350元,材料已发出,并在银行办妥了委托收款手续。该材料适用税率为17%。   销项税额=(7000+350)×17%=1249.50(元)   (5)5月25日,将产品一批提供给一投资者,作为其应分得的利润,该批产品同期售价为40000元,适用税率为17%。   将产品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应视同销售计算纳税,按同期售价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为=40000×17%=6800(元)   (6)5月27日,将产品一批作为实物投资,提供给另一单位,该批产品成本为30000元,适用税率为17%。   将产品作为实物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计算纳税,按同期成本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30000×17%=5100(元)   根据以上各项业务的计算结果,该工业企业5月份销项税额合计为:   5月份销项税额合计=20400-1700+3400+1249.50+6800+5100=35249.50(元)   (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   就某一项经济业务而言,当纳税人在国内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货物取得了海关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已在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无需进行计算。只有购进免税农产品时,由于按特殊情况处理,需要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已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给销售方,但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决于不同情况,这就需要对全部进项税额进行分类,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分别处理。其中,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分别计入各有关项目的成本或费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归集,以便于抵减销项税额。   已经抵减了销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改变用途或非常损失等原因无法实现正常产出或销售的,其已经抵扣了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有关的成本或费用。已经作了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货物,如果发生购货退回或购货折让,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也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当期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可按如下顺序进行:①排除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②确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③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分述如下:   1.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认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购进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增值税额是否允许从应纳增值税中扣除,主要取决于增值税的类型。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增值税,因而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税款是不允许扣除的。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这里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是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按照配比原则,其进项税额不应列入允许扣除的范围。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既然销项税额中不包括这些项目的应缴税额,那么在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中,也不应包括这些项目所含的税金。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于最终消费,自行承担增值税全部税负。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和产成品已无法正常实现销售,并取得相应的销售收入,因而在销项税额中不包含这些项目的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中也不应包含这些项目的所含税金。   (6)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凡是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即使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也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述2-5项如果是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就发生的,应在一开始就将其进项税额排除在允许扣除的范围之外,但有些情况可能是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之后才发生的,这时就应将这些已经抵扣了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下来。如果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认   (1)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必须以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确认其进项税额的依据。   (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遵循国际惯例,将购进免税农产品作为特例处理。规范化的增值税,对购进免税货物是不能进行税款抵扣的,但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各国都允许扣除其中所含的税款。这是因为,对农民虽然不征收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资料却是含税的,如果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抵扣,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则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我国增值税根据目前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税金的比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0%   这里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4)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体现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同等纳税的原则,有利于平等税负,公平竞争,促进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对进口货物一般是由海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将其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一般以国际上通用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国外采购地的采购价;出口国的出口关税;货物运抵进口国港口起卸前的一切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及其他劳务费等。   上式中的关税是以关税完价格乘以适用的关税税率计算而得;消费税是按下列公式计算而得:   应纳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货物以外汇进行结算的,应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例3.某进出口公司某月进口一批货物,CIF价格为50000美元,关税税率为70%,消费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进关报税时的美元汇率中间价为8.6025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进项税额即进口环节应纳税额。   美元折合人民币=50000×8.6025=430125(元)   关税=430125×70%=301087.50(元)   消费税=(430125+301087.5)/(1-5%)×5%=384884.87(元)   组成计税价格=430125+301087.50+38484.87=769697.37(元)  应纳增值税额=76967.37×17%=130848.55(元)   (1)对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迸项税额予以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3.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不一定等于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有上期遗留下来的待扣进项税额,应当首先将这部分税额包括进来。如果遗留待扣进项税额与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合计,小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可将其全部抵扣;如果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其超过部分应结转下期待扣,在此情况下,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最高限额,相当于当期销项税额总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求得: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上期结转待扣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   其中:不足抵扣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上期结转待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现举例说明进项税额的分类、归集以及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例4.京华工业企业5月份发生的与进项税额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5月3日,购入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额17000元,价税合计117000元,全部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2)5月6日,以现金支付办公用品修理费,专用发票上注明修理费800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额136元,价税合计936元。   (3)5月10日,从银行存款购入新机器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8000元,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额8160元,价税合计56160元,直接交付使用。   (4)5月11日,接受投资转入的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25200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额4284元,价税合计29484元。   (5)5月13日,购入基建工程用的物资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2000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额3740元,价税合计25740元,全部款项尚未支付。   (6)5月15日,对因失火造成的存货损失进行转帐处理,其中:原材料价值5000元,其进项税额为850元,在产品价值10000元,其所耗原材料成本为8000元,进项税额为1360元;产成品价值15000元,其所耗原材料成本为12000元,进项税额为2040元,全部损失30000元,应结转的进项税额4250元。   (7)5月17日,为退休职工兴办活动站,购入娱乐用品,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660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率1132.20元,价税合计7792.20元,已从银行转帐付款。   (8)5月22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委托加工材料加工费15000元和运杂费2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7000元,增值税率17%,增值税额2890元,价税合计19890元。   (9)5月24日,接受捐赠转入的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15000元,增值税率13%,增值税额1950元,价税合计16950元。   (10)5月29日,将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原材料16000元转用于企业新厂房建设,其进项税额为2720元。   根据以上各项业务,首先应将当月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项目予以排除,即第(3)、(5)、(7)项业务中的进项税额,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内。   其次,计算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以上各项业务中,第(1)、(2)、(4)、(8)、(9)项业务中的进项税额,均在允许扣除的范围内。   5月份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7000+136+4284+2890+1950=26260(元)   再次,计算虽已计入进项税额并进行了抵扣,但因各种原因应当从当月进项税额中转出的税额,以上各项业务中,第6、10两项业务中的进项税额属于这种情况。   5月份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合计=4250+2700=6370(元)   最后,计算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月份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净额=26260-6970=19290(元)   设该企业没有上期遗留下来的待抵扣税额,而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净额19290元小于当月销项税额合计35249.50元(计算过程已述及),因而可全部予以抵扣,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19290元。   (三)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确定之后,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例4中,京华工业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为35249.50元,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290元,其当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当月纳税额=35249.50-19290=15959.50(元)   假定该企业以15日为一纳税期,当月19日预交了1-15日的税款4930元(根据1-15日发生的销项税额22100元,进项税额21420元,进项税额转出4250元计算),期未应纳税款为:   当月尚未交纳的税款=15959.50-4930=11029.50(元)

增值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5

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一)与销项税额有关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不仅在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涉及到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而且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也会涉及到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现按不同情况分述如下:   1.正常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在国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按照向购买方或受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填写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按照金额调税率求出的增值税额填写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栏;按照金额与税额的合计数填写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栏(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款合计”栏数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金额”栏数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5.京华工业企业5月5日对外销售产品一批,收取价款120000元;增值税额20400元,价税合计140400元,为购买者开具专用发票,销货款存入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例6.京华工业企业5月12日发生销货退回业务,对方持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前来办理退货收款手续。根据证明单所列货款10000元,税款1700元,经验货无误,为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签发转帐支票11700元,以支付退货款项,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由于该企业采用多栏式明细帐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该帐户内只能反映“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额;因而此笔分录中的“销项税额”借方发生额1700元,应以红字记入“销项税额”专栏内,以示冲销。   例7.京华工业企业5月23日售出材料一批,应收价款及价外手续费共7350元,为购买开具的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7350元;税额1249.50元;价税合计8599.50元。款项尚未收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帐款:             8599.5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49.50   2.视同销售行为的帐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取得任何货币收入,但其行为被视同于销售行为;第二类是虽有货币收入,但不是通过一般性的正常销售方式取得的,其行为也被视同于一般性销售行为。第二类行为的帐务处理将在下个问题中叙述,这里先就第一类行为的帐务处理说明如下:   (1)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作为投资,或无偿赠送他人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来说,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需进行税款抵扣的,可为其开具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开具专用发票,都应按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计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应付利润”、“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8.京华工业企业5月15日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无偿赠送给一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赞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同期售价计算,产品成本额为15000元,税额3400元,价税合计234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处支出             18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例9.京华工业企业5月25日发出产品一批,给一投资者作为其主应分得的利润,由于该投资者为一般纳税人且将其作为原材料使用,京华工业企业为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800元,价税合计46800元,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润              468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例10.京华工业企业5月27日将一批产品作为实物投资,提供给另一单位,由于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且将其作为原材料使用,京华工业企业为其开具专用发票,金额为30000元,税额5100元,价税合计35100元,作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35100     贷:产成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果这些行为不计税,其所耗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会抵减外销商品、产品的销项税额,并少缴税款。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出来之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合计数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销售额贷记“产成品”等科目及按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纳税人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其他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受他人委托,为其代销货物;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1)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帐务处理。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分为两种情况:①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不涉及手续费问题;②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   ①如果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纳税人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商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代销商品清单所列的代销价款填列“金额”栏;按“金额”与税率的乘积填列”税额”栏;按金额与税额合计数填列“价税合计”栏。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金额”栏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及按“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按合同规定,乙企业将作为自购自销业务处理。代销价为60000元。乙企业自销价为70000元。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按收回的价款60000元和税款1020O元(60000×17%)为乙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该发票将作为乙企业的购货发票)。价税合计70200元已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委托代销商品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②如果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纳税人同样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商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样按代销商品清单所列的代销价款填列“金额”栏;按“金额”与税率的乘积填列“税额”栏;按金额与税额合计数填列“价税合计”栏。同时,纳税人应向受托方索取其扣除的手续费发票,作为支付代销手续费的入帐依据。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经营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按“金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及按“税额”栏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2.如果例11中乙企业不作为自购自销业务处理,只在商品售出之后收取代销收入额的10%作为手续费,则乙企业将按代销合同规定的代销价60000元销售代销商品。商品售出后,乙企业扣除6000元作为代销手续费,余款交还甲企业。甲企业在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按代销价款60000元和税款10200元为乙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该发票将作为乙企业的购货发票),同时收取乙企业开具的手续费发票6000元,收回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              64200     经营费用              6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委托代销商品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纳税人销售代销货物的帐务处理。纳税人接受他人委托,为其代销货物也相应地分为两种情况:①作为自购自销处理,不涉及手续费问题;②按委托方的代销价销售货物,货物售出之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这两种情况,纳税人的帐务处理是不同的。   ①纳税人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除外),专用发票填制方法及会计分录编制方法均与自购自销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纳税人与委托方结算时,按双方合同所列代销价款及应负担的增值税额连同代销商品清单一同交还委托方,委托方为其开具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进项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借记“应付帐款”科目及按“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3.以例11中乙企业为例,乙企业将甲企业委托代销的商品售出后,为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为70000元,税额为11900元,价税合计81900元。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受托代销商品收入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将代销款项交回委托方进行结算时,只按合同规定代销价60000元和税款10200元,即价税合计70200元付款,并根据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银行存款              70200   在这笔受托代销业务中,如果没有其他费用发生,乙企业的净收入(增值额)为10000元)其实际应交纳的税款为1700元(11900-10200,也即10000×17%)。   ②纳税人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及按“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与委托方结算时,将收取的全部价税合计款扣除手续费余额、手续费发票与代销商品清单一同交还委托方,委托方按不扣除手续费的全部款项为其开具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进货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填制方法与自行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借记“应付帐款”科目及按“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手续费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及按扣除手续费后归还委托方的实际金额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4.以例11中乙企业为例,乙企业销售货款后,为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为60000元,税额为10200元,价税合计70200元。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应付帐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将代销款项交回委托方进行结算时,只按“价税合计”扣除了手续费(6000元)后的余额64200元付款,并根据委托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手续费发票记帐联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6000       银行存款              64200   在这笔受托代销业务中,受托方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同,因而不负担增值税额,只需就其取得的“代购代销收入”6000元交纳并负担营业税。   (3)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处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井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两机构均应视同销售并计算纳税,移送机构按货物的原进价作销售处理,接收机构按销售价作销售处理。   例15.某公司总机构购入货物140000元,税款23800元,价税误计163800元,将其移送外地另一分公司进行销售,移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应收款       1638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0   由于总公司是原价进,原价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抵后为零,不负担增值税款。   分公司接到货物及专用发票后,作进货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00     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应付款       163800   分公司按销售价售出货物后,取得销售收入170000元,计算销项税额为28900元,价税合计198900元存入银行,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989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900   在这笔业务中,分公司应纳增值税3100元,即销项税额28900元减去进项税23800元之差。这5100元也即这笔业务中全公司的总税负。   4.包装物交纳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其收入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帐务处理见例5。这里主要说明另外两种情况:①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汁价的包装物需计算纳税数额及进行帐务处理;②逾期款归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需计算纳税数额及进行帐务处理。   (1)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帐务处理。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及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6.某企业销售产品,每件产品配有包装盒,产品售价60000元,包装物6000元,产品与包装物均适用17%增值税率,增值税额共计11220元,全部款项尚未收回,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              772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       其他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20   (2)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的帐务处理。对逾期末归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应就全部没收押金计算交纳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冲销应付的押金);贷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成本以内的押金);“产品销售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成本以内的押金),“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全部没收押金与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超过成本部分的加收押金减去增值税额后的余额)。   例17.某企业定期清理出租出借包装物,将逾期末还的包装物进行转帐处理,并没收其原交存的押金4400元;其中属于出租包装物的押金2400元(其成本为1600元);属于出借包装物的押金2000元(其成本为1300元),没收押金的应计税额为748元(4400×17%)。包装物押金净收入752元,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44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1600       产品销售费用            1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8       营业外收入             752

增值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6

(二)与进项税额有关的帐务处理   1.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应当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8,京华工业企业5月3日购入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价税合计117000元,该企业按计划成本计价的方法进行材料采购收发的核算,全部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假设6月份该企业在领用原材料时,发现该批原材料有20%的质量不合格,要求对方办理了退货并收回退款。根据红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价税合计23400元,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2.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应当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上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例19.京华工业企业5月6日以现金支付办公用品修理费,专用发票上注明修理费800元,增值税额136元,价税合计936元。修理的办公用品有2/5为生产车间专用,3/5为厂部科室专用,其会计分录应为:   借:制造费用                 320     管理费用                 4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贷:现金                   936   例20.京华工业企业5月22日银行存款支付委托加工材料加工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17000元,增值税额2890元,价税合计19890元,其会计分录应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               1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90     贷:银行存款                 19890   3.纳税人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法的,应当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投资货物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货物价值与增值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法的,则应按照投资转入货物的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价税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与价税合计数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例21.京华工业企业5月13日接受投资转入的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值25200元,增值税额4284元,价税合计29484元。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6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1)接受投资转入时:    借:材料采购                25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84      贷:实收资本:               29484   (2)原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26000      贷:材料采购                26000   (3)结转原材料成本差异时:    借:材料采购                8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800   4.纳税人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法的,应当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及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货物价值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法的,其结转差异的帐务处理,与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帐务处理方法相同。   例22.京华工业企业5月24日接受捐赠转入的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值15000元,增值税额1950元,从价税合计16950地。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4800元,其会计分录应为:   借:原材料                  14800元    材料成本差异               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     贷:资本公积                 16950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当按购入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例23.某粮食加工企业购进玉米一批,买价为30000元,尚未付款。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为3000元(30000×10%)。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                 2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     贷:应付帐款                 30000   6.进口货物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的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例24.某公司进口商品一批,组成计税价格析合人民币769697.37元,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0848.55元(税率为17%),款项已由银行支付(详细计算过程见第四条),作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769697.3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848.55     贷:银行存款                 900545.92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   对进项税额作转出帐务处理,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况:一是发生非正常损失;二是改变用途。   1.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起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生产成本(基本生产)”、“产成品”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25.京华工业企业5月15日,对因失火造成的存货损失进行转帐处理,其中烧毁原材料价值5000元,其进项税额为850元,烧毁在产品价值10000元,其所耗原材料成本为8000元,进项税额为1360元;烧毁产成品价值15000元,其所耗原材料成本为12000元,进项税额为204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4250     贷:原材料                   5000       生产成本                  10000       产成品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0   后经主管部门批准;该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处理,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3425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4250   2.改变用途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本应用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了进项税额,又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他用途的,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的项目成本,同时抵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26.京华工业企业5月29日将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原材料16000元转用于本企业新厂房建设,其进项税额为2700元。作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18720     贷:原材料                   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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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退税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门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己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27.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一批,该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15300元,办理出口退税后,从银行转帐收回退税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5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300   产品出口后发生退货,向海关补交已退回的全部税款,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300     贷:银行存款                 15300   (五)交纳增值税款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对与增值税核算有关的业务应及时登记入帐,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结算出应纳税额,并及时向国家交纳税款。上交税款时,借记“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8.京华工业企业5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记录如表6表示。(略)   注:此帐中月初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均为假设数字,税额发生额合计21420元,销项税额发生额合计22100元,进项税额转出发生额合计4250元,上半月应预交税款4930元。5月19日预交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930     贷:银行存款                 4930   5月31日结出当月进项税额发生额合计26260元,销项税额发生额合计35249.50元,进项税额转出发生额合计6970元,扣除当月已预交税金4930元,还应交纳税款11029.50元,该企业应于次月10日内将税款如数上交,并作相应会计分录。   (六)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的帐务处理   1.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等科目。     例29.京华工业企业5月10日银行存款购入新机器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8000元,增值税额8160元,价税合计56160元,直接交付使用。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56160     贷:银行存款                 56160   2.纳税人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租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帐务处理。   纳税人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如果一开始就目的明确,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如果原本为应税项目购入货物及接受的应税劳务,抵扣了进项税额,以后改变用途的,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在被加工制作成半成品或产成品之后未直接销售而改变用途的,按“视同销售”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等科目。   例30.京华工业企业5月11日购入基建工程用的物资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2000元,增值税额3740元,价税合计25740元,全部款项尚未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25740     贷:应付帐款                 25740   例31.京华工业企业5月17日为退休职工兴办活动站,购入娱乐用具,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660元,增值税额1132.20元,价税合计7792.20元,已从银行转帐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7792.20     贷:银行存款                 7792.20   3,购入货物仅取得普通发票的帐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以外),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帐,而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等科目。   例32某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仅取得普通发票,全部价款2300元,该货物直接用于企业的管理活动。以银行存款支付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2300     贷:银行存款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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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报表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及缴纳编制的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种。   (一)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是总括反映纳税人的应缴增值税额及其实际缴纳情况的会计报表。纳税人应在每月填报各种会计月报表时,将其作为附表予以填报。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帐各项目的有关数据填列(若采用三栏式明细帐,则根据相应的各明细帐户中的数据填列)。其中各项目的本月数即为明细帐中各项目的本期发生额合计;本年累计数即为到本月末为止的各期发生额累计数。由于增值税实行滚存结算,所以本年累计数中的期末未交数,即为本月末帐面贷方余额,亦即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   根据京华工业企业5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各项目的本月合计数与本年累计数填制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如下。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京华工业企业   199×年5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  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1.年初未交数          1    -        5000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   负号填列)  2.销项税额           2    35249.50    158000    出口退税           3     -        -    进项税额转出数        4    6970      12500                   5      -       -   3.进项面税额          6    26260     114500    已交税金           7    4930      49970.50                   8     -        -   4.期末未交数          9            11029.50   (多交或未抵扣数   用负号填列)   表中各项目间的关系为:   期末未交数=年初未交数+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数-进项税额-已交税金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都要按月填制纳税申报表,于次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   一般纳税人的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将其作为档案资料存查;第二联为收执联,由纳税人于申报时并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自行保存,作为申报纳税的凭证。   申报表的主要内容由“销项”、“进项”、“税额计算”、“附列资料”等栏目构成,其主要数据均来自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记录。

增值税最佳会计处理方案(9

七、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核算   对于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够健全,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采用前面所述购进扣款法及一般纳税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其应纳税额的计算、科目设置、帐簿登记。帐务处理及报表编制均采用简易方法,现分述如下。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式中征收率为6%。由于征收率已定,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认方法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认方法是一致的,但不包括收取的应纳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的普通发票中只反映了价税合一的含税销售额,而计税依据应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先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言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然后以不含税销售额为什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实现了销售,又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其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析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现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入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例33同济工厂为小规模纳税人,4月购入原材料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共付款项23400元。当月取得产品销售收入80000元,并收取价外费用1600元。当月一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将上月购买的一批货物退货,经双方协商,决定以销售折让的方式解决,退给购买者5000元货款。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1.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只能计入材料采购成本,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无关。   2.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折让退款则应从当月销售额中扣除,调整后的销售额应为;   4月销售额=8000+1600-5000=76600(元)   3.将4月份含税销售额766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4月份不含税销售额=76600/(1+6%)=72264.15(元)   4.根据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出当月应纳税额:   4月份应纳税额=72264.15×6%=4335.85(元)   该厂应在5月10日前按此计算结果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表见表9。   (二)科目设置、帐簿登记及帐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可在“应交税金”总帐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开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该帐户可采用三栏式帐簿格式,进行增值税的明细核算。该明细帐户的贷方登记按计税依据与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如有因销货退回应冲减的应纳税额,以红字登记;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如有多缴退回的增值税额,以红字登记。期末借、贷方发生额相抵之后若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或欠交的增值税额;若为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交的增值税额;期末余额若为0,则表示企业己结清税款。其帐务处理包括:   1.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帐务处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不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均应将所支付的增值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等科目。   例34.同济厂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6700元,增值税额1139元,价税合计7839元。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方法核算原材料,从银行转帐付款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7829     贷:银行存款             7839   2.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帐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得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如果购货提出要求时,小规模纳税人需持普通发票前往税务机关换开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开具专用发票,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均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下同)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35.同济厂采用销售额与税额合并走价,某月销售货物取得价款80000元,并收取价外费用1600元,已存入银行。全部货款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为76981.13元,应缴纳增值税4618.87元,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16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6981.1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618.87   当月销售折让5000元,货款退回后,根据折让款50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4716.98元,冲减应交税金283.02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收入           4716.9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83.02     贷:银行存款             5000.00   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故当月实际应纳增值税为4335.85元(4618.87-283.02)。   3.交纳增值税款的帐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税款的帐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交纳税款的帐务处理完全相同。   例36.同济厂4月销售货物76600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等于72264.15元,按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4335.85元,缴纳税款后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335.85     贷:银行存款             4335.85   (三)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简单,无须编报增值税专用会计报表,但须按月编报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也为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并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收回作为申报凭证。   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销售额”、“征收率”、“本期应纳税额”等项目构成,填制方法比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简单。申报表中的“经济类型”只按“工业”或“商业”类型划分。   申报表中的“销售额”和“本期应纳税额”项目可根据小规模纳税人“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帐户记录填列,或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计算填列。“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无论当月是否有销售额,均应在次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递交的纳税申报表得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即可据以办理银行转帐交纳税款,完成一切纳税手续。

增值税会计――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按照规定,工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税款;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其中: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人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的,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账户格式见下表:

  表2-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年           借 方      贷 方
      凭证       进项已交    销项出口进项税借余
  月 日 号数 摘要 合计 税额税金 合计 税额退税额转出或额
                               贷

  企业也可以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账的金额结转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即按税法规定应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企业)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仍可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少交的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栏式账户格式见下表:

  表2-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
      凭证号数 摘要 借方 贷方借或贷余额
  月 日

  二、账务处理方法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1.企业从国内采购货物:

  借:材料采购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等
    贷:实收资本

  3.企业接受捐赠的货物: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等
    贷:资本公积

  4.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委托加工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等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6.企业进口货物: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7.企业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8.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9.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