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肌酸价格:增值税消费税会计-----------------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9:04:47


  10.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没有取得专用发票,而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入免税农业产品):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二)销项税额核算

  1.企业向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等

  2.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等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等

  4.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直接作销售处理,则: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方面按税法要求按销售同类货物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另一方面按生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直接结转其成本,不作销售处理。则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等

  5.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应视作销售计算应纳增值税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等

  6.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则: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8.企业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

  (三)出口退税的核算

  按照规定,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的,应补交已退回的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银行存款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企业购进的材料物资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

  借:在建工程
    或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库存材料物资、产成品等盘亏,按规定应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进项税额也应相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产成品等

  (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次月初结算上月税款时需要补缴税款时,作与上述同样分录;收到退回多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预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次月初结算时需要补缴税款的,按补缴税款作同样分录;需要退回多缴的税款的,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三、会计报表

  按照规定,企业应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格式如下:

  表2-3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1.年初未交数             1   ×
  (或多交或未抵扣效用负号填列)
  2.销项税额              2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数            4
                     5
  3.进项税额              6
  已交税金               7
                     8
  4.期余未交数             9   ×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填列)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表内各项目之间的关系为:

  本年累计数栏第9行=1行+2行+3行+4行-6行-7行

增值税会计――一般纳税人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例1]百货商场于2000年5月1日向甲鞋厂购买运动鞋价值1350000元,该产品增值税率为17%,付款条件为“2/20,n/30”。假设x百货商场和甲鞋厂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现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作如下的账务处理(仅以总价法为例):

  1.x百货商场的账务处理为:

  (1)5月1日购货时:

  借:商品采购             13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9500(1350000×17%)
    贷:应付账款--甲鞋厂         1579500

  (2)5月11日(折扣期内)付款时:

  现金折扣=1350000×2%=27000

  借:应付账款             1579500
    贷:银行存款             1552500
      购货折扣             27000

  (3)超过折扣期付全额:

  借:应付账款             1579500
    贷:银行存款             1579500

  2.甲鞋厂的账务处理为:

  (1)5月1日销货时:

  借:应收账款             1579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3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9500(1350000×17%)

  (2)收到x百货商场折扣期内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52500
    销售折扣             27000
    贷:应付账款             1579500

  (3)收到x百货商场超过折扣期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79500
    贷:应付账款             1579500

  上述账务处理方式中,无论是采购方x百货商场还是供货方甲鞋厂,现金折扣的计算都是不正确的。之所以是不正确的,是因为他们在计算现金折扣时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站在销售方甲鞋厂的角度看,是增值税和销售价款一起构成了应收账款,所以,现金折扣的基数是整笔应收账款(1579500元),而非仅仅是销售收入(1350000元);而站在购货方x百货商场的角度看,是增值税和购货价款一起构成了应付账款。所以,现金折扣的基数是整笔应付账款,而非仅仅是采购成本。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折扣的正确金额应为:

  现金折扣=1579500×2%=31590

  因此甲鞋厂收到x百货商场折扣期内付款时的正确会计分录为(其余分录同上):

  借:应付账款             1579500
    贷:银行存款             1547910
      购货折扣             31590

  而x百货商场在折扣期内向甲鞋厂付款时的正确会计分录为(其余分录同上):

  借:银行存款             1547910
    购货折扣             31590
    贷:应付账款             1579500

  二、对错误产生原因的剖析

  造成上述现金折扣计算错误的原因,是由于一些企业财会人员没有深入、全面地领会现金折扣的初衷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而将增值税从应收(付)账款中予以扣除。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在有现金折扣时,不论采用总价法还是净价法,不论是否在折扣期内付款,由于现金折扣是在购销业务成立之后发生的,增值税的计算一律以不含税价格总额计算。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我国税法规定,不管企业是否获得现金折扣,增值税进、销项税数额不能变动,它只能由购销货物或劳务时的价款确定,而与现金折扣的多少和获得与否无关。第二,现金折扣的初衷是卖方为鼓励客户尽早偿付欠款,而给予的低于发票价格的优惠,此处的欠款是指整笔应收(付)账款,既包括货款又包括增值税税款,即应收回(付出)的款项总额。

  综上所述,企业为了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应按照应收款的总额实施现金折扣信用制度,以加大回款的力度,同时也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制度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纳税中的会计误区

会计误区例释

  误区之一: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特殊方式不作销售处理。

  以旧换新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形式,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还本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购货方部分或全部价款。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实际销售额,而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是购销双方不以货币而以同等价格的货物相互结算,以实现货物销售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必须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成本计提进项税额。

  误区之二:折扣销售混同于销售折扣。

  折扣销售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因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

  1.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惠,它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抵减销售额。

  2.销售折扣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为避免购货方退货而给予的一种价格折让。二者虽然都是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但销售折让的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实际减少,所以可以按折让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让,则实物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而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误区之三:视同销售业务视而不见或一概而论。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时,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纳税人根本不作销售处理,有的虽作销售处理,但对于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确定计税价格,是否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等各行其是。

  1.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部门或无偿赠送给社会公益部门,应计提销项税额,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直接结转成本。

  2.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无偿赠送给一般纳税人时,可开具专用发票,以便于接受单位进行进项抵扣,也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

  3.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时,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货币流出,应计提销项税额,开具专用发票,并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

  如何消除误区

  首先,把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机构,制定专门的税务会计准则,配备专职的税务会计人员,独立于企业之外,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资金运动进行独立的核算和监督,充分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收征管,强化依法治税,加大打击力度,严查重罚,严厉打击各类偷逃税、避税行为,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三,建立、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由国家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会计报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完善税务代理制度,使税务代理真正独立于税务机关和企业之外,避免对税务代理的行政干预,使之真正发挥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能和作用,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纳税人服务。

  第五,全面推行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纳税人不分规模大小、纳税多少,一律按纳税申报质量划分为若干等级,实行挂牌制或统一颁发等级证书,作为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信誉凭证,直接影响企业的外部形象和经济活动,督促企业严格依法纳税,切实提高企业的纳税申报质量。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三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及其《细则》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又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现对三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一、《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如:某鞋料公司×月份批发一批牛皮计1万平方尺,每平方尺15元,总金额为15万元,销项税额为2.55万元,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为20万元,销项税额为3.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属于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

  借:应收账款——某企业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属于企业自赔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3、属于账外经营转入的:

  借:现金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必须把财务会计核算和缴纳增值税结合起来,现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外销售一批产品(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按合同规定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10%现金折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工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二)商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销售折扣与折让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因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转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现分别就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计35100元,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5850元,适用增值税率17%。

  (一)工业企业:

  1不予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351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35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 不予退还的加收包装物押金585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85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二)商业企业: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40950
    贷:营业外收入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消费税会计处理举例(一)

[例1]某汽车制造厂1994年5月有关业务如下:   (1)5月1日,企业向外销售小轿车40辆,气缸容量为2200毫升,出厂价每辆150000元,价外收取有关手续费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每辆27200元,款项已收。   按照税法规定,小汽车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0000)×8%×40    =51200元   借:银行存款        74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0880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1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2000   (2)5月2日,某单位退回上月购买汽车4辆,价款为640000元,已缴纳消费税税额51200元。经税务机关批准,退回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51200元。实际收到退回的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5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200   (3)5月2日,企业以小汽车20辆向某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价款为160000元,应缴纳消费税为12800元,应缴纳增值税为27200元。每辆车生产成本为80000元。则:   借:长期投资        3200000     贷:产成品         1600000       资本公积        1600000   借:长期投资        8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   25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44000   (4)5月3日,企业用自产小汽车5辆换取价款为750000元的原材料一批。   按规定,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原材料,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借:材料采购        75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50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4000(160000×5×8%)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4000   (5)5月3日,企业将自产小汽车两辆,转作企业自用固定资产。该类汽车企业向外销售的价格为160000元,生产成本为80000元。   按照规定,企业将自产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   借:固定资产        185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600(160000×2×8%)      产成品         160000   (6)5月3日,企业将其他单位委托加工的汽车轮胎一批交与委托单位,收取加工费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按本企业销售的同类轮胎价格计算,该批轮胎价款为16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4000   按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供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则:   应纳税额=1600000×10%=160000元   则:   借:银行存款        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60000   (7)5月3日,企业向某国直接出口汽车20辆,收取价款折合人民币3400000元。按规定,该出口直接免征消费税。   按税法规定,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则:   借:应收账款        34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400000   假定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消费税纳税期限为3天。则5月4日企业预缴1~3日消费税税额为10176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17600     贷:银行存款        1017600

消费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例2]某卷烟厂1994年6月有关业务如下:   (1)6月1日,企业从农民手中购入烟叶一批,价款为60000元。   借:材料采购         5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2)6月2日,企业购入烟丝一批,价款为7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900元,款项未付。   借:材料采购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1900     贷:应付账款         81900   (3)6月9日,企业销售用外购烟叶生产的乙类卷烟一批,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100000×17%),款项未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0(100000×40%)   (4)6月13日,企业对外销售用外购烟丝生产甲类的卷烟一批,共获得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货款已收。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4000   按照规定,企业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准予扣除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对方按规定应缴纳消费税为:   70000×30%=21000元   则应交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40%-21000       =80000-21000       =59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9000   (5)6月13日,企业收回委托某单位加工的特制烟丝一批,合同上注明材料成本为40000元,支付加工费25000元,款项已付。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则该企业委托加工烟丝应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额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    =(40000+25000)÷(1-30%)    =92857.14元   应纳税额为=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92857.14×30%     =27857.14元   按照规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卷烟,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借:委托加工材料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250     贷:银行存款         2925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7857.14     贷:银行存款         27857.14                (支付消费税税额)   (6)6月27日,企业对外销售用委托加工烟丝生产的甲类卷烟一批,共取得价款170000元,增值税额为28900元。则:   借:应收账款         1989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89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8000   (7)6月30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资料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借方         贷方           略       (3)40000         (5)27857.14     (4)59000                    (6)68000     合 计  27857.14        167000   (8)7月1日,企业缴纳6月份消费税税额139142.86元(1670000-27857.14)。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39142.86   借:银行存款         139142.86

消费税会计处理举例(三)

[例3]2002年7月某酒厂有关业务如下:   (1)7月2日,企业向外销售黄酒100吨,每吨价格940元,总计价款为94000元。款项未收。   按规定,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00×240元/吨      =24000元   企业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0   (2)假定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消费税纳税期限为10天。7月11日,企业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1-10)消费税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3)7月11日,企业向外销售粮食白酒200吨,收取价款320000元,收取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价款40000元。   企业出售粮食白酒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20000×25%+200×2000×0.5       =2800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80000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25%=10000元   则: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4)7月15日,企业给每个职工发黄酒100斤,共200人,每斤黄酒生产成本为0.35元。   按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发放给职工用于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100×200÷2000×240=2400元   则:   借:应付福利费          9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       产成品            7000(0.35×100×200)   (5)7月15日,企业将逾期未退还的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20000元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按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20000×25%=5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6)7月21日,企业预缴11-20日税款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7)7月24日,企业通过某外贸公司出口黄酒40吨,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   企业在计算该出口货物应纳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某外贸公司    9600(40×2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600   (8)7月24日,企业收到该外贸公司上月出口黄酒一批按规定退回的消费税12000元。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应收账款--某外贸公司  12000   (9)7月28日,企业收到国外退回的该企业5月份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黄酒20吨。该批黄酒在出口时已退回消费税4800元。   按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时应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于该批货物是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所以补税由外贸公司办理,生产企业应将该项补税款还给外贸公司。   酒厂将该项应补缴税款退还给外贸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某外贸公司    4800     贷:银行存款          4800   (10)7月31日,企业预缴21-31日税款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11)7月31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资料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税消费税            借方         贷方                     (1)24000         (2)34000                      (3)280000                      (3)10000                      (4)2400                      (5)5000         (6)34000         (10)34000        (7)9600   合计      102000          331000   (12)8月1日,企业结算7月份应纳税款,应补缴税款229000元。   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9000     贷:银行存款       229000

消费税会计处理举例(四)

[例4]某外贸公司1994年8月有关业务如下:   (1)8月4日,企业从国外购进成套化妆品一批,到岸价为50000美元,海关征收关税税率为50%,增值税税率17%。假定该企业以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为折合率,8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为1:8.0。   按照规定,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算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则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组成计税价格=(50000+50000×50%)×8÷(1-30%)  =857142.86   应纳税额=857142.86×30%=257142.86   则支付进口货物的消费税时:   借:商品采购          257142.86     贷:银行存款          257142.86   (2)8月1日,企业代理出口护肤护发品一批,价格为720000元,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生产企业已缴纳的消费税122400元。   企业在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122400     贷:应付账款--某生产企业    122400   (3)8月12日,企业将该项退税款退还给生产企业。   借:应付账款--某生产企业    122400     贷:银行存款          122400   (4)8月14日,企业收到国外退货的上月出口的粮食白酒一批,该批白酒出口时已退税60000元。企业按规定补交税款60000元。   企业在补交税款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5)8月16日,企业收到生产企业拨付的补交税款60000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 60000   (6)8月16日,企业从国内某汽车厂购入小客车40辆,气缸容量为2200毫升,价款为8000000元,汽车厂已计算缴纳消费税税额4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00元,款项用商业汇票支付。   借:商品采购           8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0     贷:应付票据           9360000   (7)8月22日,企业将该批汽车出口到某国后,按规定申请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40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400000   (8)8月23日,企业收到出口退税4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400000   (9)8月25日,企业收到上月出口黄酒一批当时已退税24000元。企业按规定计算应补缴已退税款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24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24000   实际补交已退税款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24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

消费税会计处理——调整金银首饰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会计科目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帐务处理   1、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也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帐务处理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2)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3、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等方面的帐务处理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货物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为“销货费用”)、“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4、随同金银首饰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帐务处理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5、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的帐务处理   各类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按技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销售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6、金银首饰在进出口环节等的处理   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均不计算消费税。   7、生产企业仍需交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改由零售环节征收后,生产企业按规定仍需就金银首交纳消费税的,除受托加工业务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外,其他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中所附《关于消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