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肌酸价格:增值税消费税会计-----------------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9:04:47
10.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没有取得专用发票,而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入免税农业产品):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二)销项税额核算
1.企业向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等
2.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等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等
4.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直接作销售处理,则: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方面按税法要求按销售同类货物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另一方面按生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直接结转其成本,不作销售处理。则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等
5.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应视作销售计算应纳增值税: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等
6.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则: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
或: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成品
8.企业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
(三)出口退税的核算
按照规定,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交纳的增值税。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的,应补交已退回的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银行存款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企业购进的材料物资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
借:在建工程
或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库存材料物资、产成品等盘亏,按规定应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进项税额也应相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产成品等
(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次月初结算上月税款时需要补缴税款时,作与上述同样分录;收到退回多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预缴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次月初结算时需要补缴税款的,按补缴税款作同样分录;需要退回多缴的税款的,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三、会计报表
按照规定,企业应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格式如下:
表2-3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会工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1.年初未交数 1 ×
(或多交或未抵扣效用负号填列)
2.销项税额 2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数 4
5
3.进项税额 6
已交税金 7
8
4.期余未交数 9 ×
(多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填列)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表内各项目之间的关系为:
本年累计数栏第9行=1行+2行+3行+4行-6行-7行
增值税会计――一般纳税人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例1]百货商场于
1.x百货商场的账务处理为:
(1)
借:商品采购 13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9500(1350000×17%)
贷:应付账款--甲鞋厂 1579500
(2)
现金折扣=1350000×2%=27000
借:应付账款 1579500
贷:银行存款 1552500
购货折扣 27000
(3)超过折扣期付全额:
借:应付账款 1579500
贷:银行存款 1579500
2.甲鞋厂的账务处理为:
(1)
借:应收账款 1579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3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9500(1350000×17%)
(2)收到x百货商场折扣期内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52500
销售折扣 27000
贷:应付账款 1579500
(3)收到x百货商场超过折扣期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79500
贷:应付账款 1579500
上述账务处理方式中,无论是采购方x百货商场还是供货方甲鞋厂,现金折扣的计算都是不正确的。之所以是不正确的,是因为他们在计算现金折扣时没有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站在销售方甲鞋厂的角度看,是增值税和销售价款一起构成了应收账款,所以,现金折扣的基数是整笔应收账款(1579500元),而非仅仅是销售收入(1350000元);而站在购货方x百货商场的角度看,是增值税和购货价款一起构成了应付账款。所以,现金折扣的基数是整笔应付账款,而非仅仅是采购成本。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金折扣的正确金额应为:
现金折扣=1579500×2%=31590
因此甲鞋厂收到x百货商场折扣期内付款时的正确会计分录为(其余分录同上):
借:应付账款 1579500
贷:银行存款 1547910
购货折扣 31590
而x百货商场在折扣期内向甲鞋厂付款时的正确会计分录为(其余分录同上):
借:银行存款 1547910
购货折扣 31590
贷:应付账款 1579500
二、对错误产生原因的剖析
造成上述现金折扣计算错误的原因,是由于一些企业财会人员没有深入、全面地领会现金折扣的初衷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而将增值税从应收(付)账款中予以扣除。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在有现金折扣时,不论采用总价法还是净价法,不论是否在折扣期内付款,由于现金折扣是在购销业务成立之后发生的,增值税的计算一律以不含税价格总额计算。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我国税法规定,不管企业是否获得现金折扣,增值税进、销项税数额不能变动,它只能由购销货物或劳务时的价款确定,而与现金折扣的多少和获得与否无关。第二,现金折扣的初衷是卖方为鼓励客户尽早偿付欠款,而给予的低于发票价格的优惠,此处的欠款是指整笔应收(付)账款,既包括货款又包括增值税税款,即应收回(付出)的款项总额。
综上所述,企业为了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应按照应收款的总额实施现金折扣信用制度,以加大回款的力度,同时也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制度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纳税中的会计误区
会计误区例释
误区之一: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特殊方式不作销售处理。
以旧换新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形式,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还本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购货方部分或全部价款。还本销售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实际销售额,而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是购销双方不以货币而以同等价格的货物相互结算,以实现货物销售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必须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成本计提进项税额。
误区之二:折扣销售混同于销售折扣。
折扣销售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因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
1.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惠,它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抵减销售额。
2.销售折扣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为避免购货方退货而给予的一种价格折让。二者虽然都是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但销售折让的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实际减少,所以可以按折让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让,则实物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而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误区之三:视同销售业务视而不见或一概而论。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时,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纳税人根本不作销售处理,有的虽作销售处理,但对于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确定计税价格,是否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等各行其是。
1.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部门或无偿赠送给社会公益部门,应计提销项税额,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直接结转成本。
2.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无偿赠送给一般纳税人时,可开具专用发票,以便于接受单位进行进项抵扣,也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
3.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时,直接以货物流出的形式体现货币流出,应计提销项税额,开具专用发票,并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
如何消除误区
首先,把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机构,制定专门的税务会计准则,配备专职的税务会计人员,独立于企业之外,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资金运动进行独立的核算和监督,充分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收征管,强化依法治税,加大打击力度,严查重罚,严厉打击各类偷逃税、避税行为,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第三,建立、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由国家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会计报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完善税务代理制度,使税务代理真正独立于税务机关和企业之外,避免对税务代理的行政干预,使之真正发挥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能和作用,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纳税人服务。
第五,全面推行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纳税人不分规模大小、纳税多少,一律按纳税申报质量划分为若干等级,实行挂牌制或统一颁发等级证书,作为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信誉凭证,直接影响企业的外部形象和经济活动,督促企业严格依法纳税,切实提高企业的纳税申报质量。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三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及其《细则》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又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现对三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一、《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如:某鞋料公司×月份批发一批牛皮计1万平方尺,每平方尺15元,总金额为15万元,销项税额为2.55万元,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为20万元,销项税额为3.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属于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
借:应收账款——某企业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属于企业自赔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3、属于账外经营转入的:
借:现金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必须把财务会计核算和缴纳增值税结合起来,现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外销售一批产品(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按合同规定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10%现金折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工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二)商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销售折扣与折让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因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转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现分别就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计35100元,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5850元,适用增值税率17%。
(一)工业企业:
1不予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351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35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 不予退还的加收包装物押金585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85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二)商业企业: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40950
贷:营业外收入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消费税会计处理举例(一)
[例1]某汽车制造厂1994年5月有关业务如下: (1)
消费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例2]某卷烟厂1994年6月有关业务如下: (1)
消费税会计处理举例(三)
[例3]2002年7月某酒厂有关业务如下: (1)
消费税会计处理举例(四)
[例4]某外贸公司1994年8月有关业务如下: (1)
消费税会计处理——调整金银首饰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会计科目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 帐务处理 1、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也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帐务处理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2)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3、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等方面的帐务处理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货物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为“销货费用”)、“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4、随同金银首饰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帐务处理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5、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的帐务处理 各类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按技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销售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6、金银首饰在进出口环节等的处理 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均不计算消费税。 7、生产企业仍需交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改由零售环节征收后,生产企业按规定仍需就金银首交纳消费税的,除受托加工业务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外,其他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中所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