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铁的磁力大小计算: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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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12-1 15:55:40

【篇名】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2005.02.16 【正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信改办函〔2005〕5号

广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
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备组,各市、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社:
  为全面核实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摸清家底,确保下一步的增资
扩股工作按计划、按步骤顺利进行,广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
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
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备组负责督促落实(广
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后,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下同),对省改革领导小
组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由省联社筹备组将全省的结果汇总上报省改革领导小组。
  二、各农村信用社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省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计划和时
间要求完成清产核资任务,重点摸清和确认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财务管理中各种提留情况
以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三、清产核资自查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确
认,各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汇总报省联社筹备组。省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省联
社筹备组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抽查结果由省联社
筹备组上报省改革领导小组。
  四、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各级农信社要根据验收确认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
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规定,提出账面历年公共积累的
处置方案,经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省联社筹备组审核,
依据法定程序审议后实施,不得自行处置。
  五、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有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附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细则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细则

  为确保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实施,现依据《国
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和农村信用
社财会制度以及有关的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清产核资目的和组织安排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一是通过全面核实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摸清家底,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深
化改革提供翔实的会计资料和完备必要的法律手续,为今后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提供准确的
基础数据;二是通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和必要的账务调整,本着有利于信用
社长远发展、有利于信用社改革和稳定的原则真实地反映信用社的经营财务状况,规范会计
核算;三是通过清产核资认定净资产总额和确定公共积累的处置方案,为下一步改革奠定基
础。
  (二)清产核资的组织架构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在广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
进行,由其委托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备组(以下简称省联社筹备组)组织实施(省联
社成立后,交由省联社负责),具体采取全省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培训、
统一账务处理、各市(县、区)具体组织实施的方式。
  各地市级、县(市、区)级联社要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组
织实施。小组由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信贷、资产保全、财务会计、稽核等部门
负责人。在清产核资的工作过程中,要做好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
  (三)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时间安排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必须在2005年2月28日前完成,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阶段。
  为保证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省联社筹备组专门组织召开清产核资动员大会,
明确本次清产核资的意义和工作方法,具体部署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并集中进行清产核资
培训。
  2.全面实施阶段。
  清产核资的关键时期。省联社筹备组具体组织辖下各信用社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督
促各单位保证按时、高效完成各项清查任务。
  3.验收报告阶段
  省联社筹备组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辖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
查验收,验收后由各级联社提交同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确认,逐级汇总提交
清产核资报告、净资产确认书和公共积累处置方案。
  4.账务调整阶段。
  各单位根据省联社筹备组组织验收确认的清产核资报告,对清产核资中认定需进行账务
调整的事项按以下原则掌握处理: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
如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错账漏账,或对会计制度理解有误造成的会计差错
等),可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并作出说明;特殊的对财务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查增查减
事项需依据相关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联社筹备组同意后按程序处理;公共积累处置方案
则待省联社筹备组审批后实施。各级农村信用社须将根据有关法规依程序调整账务的有关事
项及时报告当地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
  二、清产核资范围、内容、基准日以及清查方法
  清产核资范围:农村信用社各地市级联社、县(市、区)级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以及辖属信用社。
  清产核资内容:清查账内外的本外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表外科目,评估资产
风险度,审查财务状况,确定净资产总额和公共积累的处置顺序。
  清产核资基准日:2004年12月31日。
  清产核资方法: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本着全面清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内
外账核对、倒推追溯、风险评估和实物盘点等方法进行,其中内部核对主要以账账、账卡、
账实、账表、账证、账款是否相符为目标进行核对;已建立综合业务系统但仍保持手工账的
信用社还应核对系统数据与手工账是否相符。外部核对主要是对信贷、存款、资金、投资等
业务通过外部函证、对账单核对等方式确定内外账是否相符;现金资产、所有者权益等采取
倒退追溯法核对;实物盘点采取见物即点,并辅以一定标识的方式,有条件的且前期实物管
理较为规范的信用社可以通过拍照、重新丈量等方式进一步健全实物管理档案。
  三、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
  资产类的清查
  (一)现金资产的清查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途外汇资金、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及贵金属等。清查时通
过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资产,据此倒推账簿与款物的办法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确
定基准日现金资产的查实数。如发生现金资产盘盈或盘亏,查清原因并作相应查增查减处理。
  (二)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
  存放金融机构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含准备金存款)、联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用于转
存、清算、结算的款项。
  1.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对账单逐户核对存放中央银行、联社及其他同业款项余额,并
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其中行社脱钩时遗留的行社资产根据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裁决书或行社
双方的协议按项目类别清查,不发函证(以下同);确有法律文书或相关批文证明相关的金
融机构已处于关、停或倒闭状态的可不发函证,但应核实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报告中披露;对
存放其他同业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根据其特有的有价凭证检查与账面是否一致,必要时
可向金融机构进一步函证核实。对存放异地的同业存款应重点清查,并在报告中披露。
  2.联行结算往来科目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对未达账项要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是正
常未达还是非正常未达。对非正常未达项要深入检查,搞清为止。
  3.核定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性质,如属于变相拆放同业行为的应作相应查增查减处理。
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按清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
  4.信用社缴存联社的准备金存款要按照央行准备金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清查。存款准备
金缴存比例不足的应在报告中披露。
  (三)调出、拆放资金的清查
  1.按调剂或拆借合同与调剂、拆借单位函证确认资金的性质、金额、期限。如发现内外
账不符必须彻查并作相应的查增查减处理;如发现合同要素不全且清产核资过程中无法落实
的事项,应查明原因并在报告中披露。
  2.逐笔核对分户账与总账、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对利用调剂或拆借
资金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或在其他科目核算调剂或拆借资金业务的,应分别进行查增查减处理。
  3.如调剂、拆借资金形成逾期的,应根据调剂、拆借资金逾期形成的原因以及对还款来
源、保证等情况综合分析评价资金风险状况,并在报告中披露;如被调剂、拆借单位已处于
关、停或倒闭状态的可不予函证,但应清查相关的法律文件确认被调剂、拆借单位状态的真
实性,并在报告中披露。
  4.以买入返售证券方式融出资金的清查,应根据交易系统提供的账户余额对账单、成交
单、历史交易明细与会计总账、分户账一一核对,同时通过中央债券语音传真查询系统查询
确认债券是否相符;清查返售票据(资产)时,应根据返售合同与会计总账、分户账、票据
(资产)清单核对确认合同单位、资金汇划、票据(资产)种类是否相符;对账实不符的作
相应的查增查减处理,如发现资金交易中隐藏着重大隐患的事项应查清原因,并在报告中披
露。
  5.调剂、拆放资金按清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
  (四)各项贷款的清查
  这部分是本次清产核资的重点内容之一。清查的对象为账内、账外核算的贷款类资产和
已核销呆账贷款,其中账内贷款包括信贷类科目核算与非信贷类科目核算的各项贷款。清查
采取内外同步、信贷档案与会计核算清查同步进行,相互核对的方式。信贷档案的清查以贷
款合同、借据为主线进行逐笔核对,确认贷款方式,同时按“一逾两呆”的标准对农村信用
社的贷款进行清分,以揭示贷款的实际风险程度。会计核算的清查则以核算科目为主线,逐
笔确认其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对账务核算错误的贷款(含账外贷款)进行清查并作查增查减
处理。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清理、审查贷款档案。
  (1)审查借款合同、借据资料是否完备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2)审查贷款抵押和担保的有关文件,抵押担保手续等是否合规有效,如抵押品所有
权的证明、公证文件、保险单据是否齐全并具有法律效力,抵押物是否已办理了合法的登记
手续等;
  (3)审查贷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审查贷款的展期,表内外应收利息(含存量应收利息)计算、贷款形态,会计科
目核算等是否正确。
  2.内外核对账务。
  (1)内部核对
  主要是核对贷款资产各科目(含表内外应收利息科目、待核销存量应收利息科目)总账
与分户账(登记簿)、分户账(登记簿)与贷款辅助账,借款合同(借据)是否相符。
  (2)对贷款进行外部函证核对
  根据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笔数多、额度小的特点,函证核对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事业单位贷款要全部发函逐户核对。
  ②农户、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人类贷款可根据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量分别确定单户贷款
函证起点,并按单户贷款金额从大到小顺序安排函证,函证率原则上不得低于此类贷款笔数
的30%。
  ③以下各类贷款可不发函核对:基准日至清查日期间已全额归还的贷款;已起诉并经借
款人确认的贷款;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并正在执行的贷款;无欠息的个人消费性贷
款;2004年年度终结已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贷款(没有回收记录的视同未回函处
理)。
  ④社团贷款统一由主办社进行发函核对,并将回函复印件转交各参与社。
  农村信用社对发出的函证和回函均要记录存档,对未回函的贷款及回函不确认的贷款,
要迅速查明原因,督促回函。对借款人不回函或不予确认且信用社无法提出主张权益的证据
的贷款应在报告中分类披露。对于保证贷款,还需发函给保证人确认。通过内外核对,发现
账实不符的贷款,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查增或查减处理。
  (3)重点清查大额贷款和呆账贷款
  对前10户贷款余额最大的贷款户要进行重点清查,逐户实地了解情况,分析确定贷款的
风险形态,并在报告中逐户披露。对于呆账贷款,要重点分析呆账的形成原因和核查呆账的
认定依据。
  (4)对贷款方式的认定
  依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
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
  ①抵押、质押类贷款,按抵押物的合法性和质押物的完备性,清查抵押、质押贷款的有
效性,属于无效抵押或质押的,应补办手续,否则视同信用贷款。
  ②保证贷款。按保证手续的完备性、保证人的资格确认,清查保证贷款的有效性。其中,
贷款展期的应重新签署保证合同,属于无效保证的应补办保证手续,否则视同信用贷款。
  ③抵押、质押、担保同时进行的贷款,按前两款的步骤核实其有效性,均属无效的,应
补办手续,否则视为信用贷款。
  (5)对贷款风险形态的认定
  依据《关于做好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广州银发〔2002〕
2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
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4号令)、《贷款通则》的有关规
定,贷款按风险形态不同可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贷款。
  ①确认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日的次日起至90天(含90
天)内仍未归还但尚不能确认为呆滞或呆账的贷款。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
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即“借新还旧”),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
力认定其贷款风险形态。对同时满足“借新还旧”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a.借款人
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b.重新办理贷款手续;c.贷款担保有效;d.属于周
转性贷款,不符合“借新还旧”四项条件的贷款则根据其逾期时间确认为逾期、呆滞、呆账
贷款。
  ②确认呆滞贷款。呆滞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归还但尚不能确认
为呆账的贷款。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入呆滞贷
款:
  a.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b.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c.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上述情况经确认确已无法收回的贷款,经批准后列入呆账贷款。
  ③确认呆账贷款。呆账贷款的确认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粤银监发〔2
004〕337号)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外部单位出具的各项证明材料。证明材料
不完备的应尽快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如确定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认定为
呆账贷款。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款人和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b.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信用社
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c.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
还的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
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d.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
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借
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
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f.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与担保
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
债权;
  g.由于上述a-f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
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
无法收回的债权;
  h.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
上述a至g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6)对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查
  ①对已核销呆账贷款有关申报资料的清查。申报资料包括呆账贷款核销申请报告、税务
部门的审批资料以及原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表、借款合同。
  ②清查已核销呆账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通过内部账务核对,确定账面值与核销审批表
的金额是否一致;清查已核销呆账贷款应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已转入
表外已核销呆账利息科目核算。
  ③清查已核销呆账贷款的诉讼时效并对清收可能性进行评定。
  (7)根据贷款档案清查、贷款风险形态认定以及会计核算清查综合确认后的情况编报
相关的贷款资产清查报表、贷款应收利息清查报表。
  (五)票据业务的清查
  重点审查贴现、转(再)贴现、应收承兑汇票与负债方的保证金、承兑汇票等项目。
  1.贴现、转(再)贴现业务。确认贴现、转(再)贴现业务是否存在逾期未兑付的问题,
评价其风险状况。
  2.承兑汇票。
  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票据管理的操作风险进行测试;审查银行承兑
汇票保证金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评价票据承兑的潜在风险;审查是否存在利用票据套
取资金行为;披露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收回的资金状况,逾期资金是否已在逾期贷款科目
反映。
  (六)抵债资产的清查
  1.清查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抵债资产档案,确定抵债资产取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抵
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不能依约归还债务,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债务本息
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清查的范围是账内外的抵债资产,账内抵债资产包括抵债资产科目和
贷款或其他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抵债资产的取得必须符合以下四种形式:a.债务人、担保
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信用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
产;b.信用社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或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以物抵债的;
c.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抵偿贷款本息,抵押物、质
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的,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贷款本息;d.债
务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本息,信用社与债务
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以物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凡符合以上四种形式
取得的抵债资产即可确认抵债资产业已取得,可按同期抵债资产会计核算有关规定进行账务
处理。通过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评估抵债资产取得的真实性;
  对不认定为抵债资产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认定依据,作查增查减处理并在报告中披
露。
  抵债资产按清查后的价值确认,不进行评估增值。
  2.对照抵债资产卡片账,分取得、变现、经营三个环节清查,账卡核对,确定抵债资
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清查抵债资产取得是否合规,主要采取确认抵债资产相关法律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
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件进行账务处理;清查抵债资产变现、经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主要确
认变现、经营资金是否及时归位;租赁处置协议是否规范、经营收入与支出的账务处理是否
正确。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作相应查增查减处理,同时在报告中披露。
  3.按抵债资产形态分类清查,盘点抵债资产实物,确定其风险度。
  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应查明原因并作相应的查
增查减处理,同时在报告中披露。
  4.抵债资产没有取得产权证书、使用权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的,必须尽快办理。应当办
理登记过户而没有办理的,要抓紧办理登记手续。在清产核资期间无法办妥有关手续的,应
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5.《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广州信合办(2002)165号)下
发后仍存在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转为自用的,必须立即纠正,确因业务需要自用的,要按
照固定资产购置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抵债资产中的固定资产经批准转为自用或是2002年以前
因历史原因实质上已形成抵债资产自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类清查处理,没有进行
固定资产账务核算的作相应的查增查减处理。
  (七)对长短期投资的清查
  1.清查债券投资。
  (1)清查债券交易方式,根据证券登记公司和国债登记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核实债券投
资的真实性。
  在证券登记公司真实有券的,核实是否被券商用于抵押回购,如是应予以披露。如持有
形式为实物的,则应清查实物券的金额、种类,并与会计总账、明细账核对。
  (2)确认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长期债券投资的清查值按债券原值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应
计利息按截止至基准日前最后一个结息日的票面应计利息确认。
  2.清查股票投资。
  (1)审核信用社对股票的所有权和股票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2)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予以评估
  (3)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票作为股权投资清查
  3.清查股权投资。
  (1)确认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投资合同及投资原始凭证并注意债权和股
权的区别。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信用社违规投资行为,按现行规定作查增或查减处理,并确
认投资行为的有效性。账实不符的投资项目应根据清查结果分别作查增查减处理。
  (2)属于信用社投资兴办的关联企业及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股本总额50%以上的,仍按
账面价值确认投资值。其他投资不进行重估,不计应收股利,按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入股
联社资金应在报告中单独披露。
  (3)行社分家以前,信用社为绕贷款规模限制以“投资”或“合作开发”等名义发放
的贷款应按贷款资产类进行清查并作相应的查增查减处理。
  (八)固定资产清查
  清查必须依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0)235号)中有
关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对基准日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账内外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1.清查采取双向检查的办法,即先以账查卡(登记薄),以卡查物,再以物查卡,以
卡查账,对固定资产逐项逐件进行盘点核对,核对账、卡、物三者是否相符,不符的应及时
查明原因并作查增查减处理,同时在报告中披露。凡有账外固定资产均应作查增处理,同时
办理相关的缴税及补办手续。固定资产没有产权证的,应补办手续,如补办手续暂时不能完
成的,应开具证明或以其他办法落实所有权;不能落实所有权的,以信用社出资证明(列支
传票复印件)确认。
  2.对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和停、缓建工程)应该审查其有关立项和审批手续是否完
备。属包工包料的,应清查工程投资总额、工程进度和质量等;不包括材料的,还应对材料、
投资等账账、账实等进行核对。在建工程原则上按账面值确认为清查值。
  3.审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准确性,不准确的予以调整。计提时间截止基准日前的最后
一个法定计提日。审查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已转入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在
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以营业费用列支购建的或营运资金购建但
已提完折旧或属于接受捐赠、重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如不是应进行清查并予以调整。审查已
提完折旧的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电子设备类资产是否已转入表外电子设备科目核算。
  4.审查固定资产清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对挂账当年末处理的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应逐
项核对,确认其挂账的合法性,并在报告中予以综合披露。
  5.对借出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借出手续。借入方不承认或不办理手续
的,要督促办理(对借入的固定资产也要落实责任人并办理实物登记手续),清产核资中无
法落实的,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6.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原则上按照资产的历史成本计价,不进行资产评估。但如信用
社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须报经省联社筹备组批准后,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具
审计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只能对权利落实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可采用现
行市场法、重置成本法等;职工宿舍、食堂等属于职工福利的不予重估增值。对重估增值后
的固定资产作相应查增查减处理。
  7.对行、社脱钩后固定资产划分至今仍存争议的,应积极与农业银行协商解决,尽快
落实产权和使用权。对清查中确定产权虽在信用社(即在信用社账内核算)但却没有使用权
的固定资产作盘亏处理。
  (九)应收账款的清查
  应收账款包括表内、表外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
  1.贷款应收利息的清查。
  应按信用社有关财务制度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依据合法利率,将贷款应收利息逐笔计
算到基准日前最后一个结息日,并将计算金额划分为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待冲减
存量应收利息三类,分别与会计科目1321表内应收利息科目、107表外应收利息科目、8150待
核销应收利息科目的总账、明细账一一核对。对有争议的部分要认真查证核实,重新确认债
权债务关系。清查已核销或经报批予以减免的应收利息是否已转入表外已核销呆账利息科目
核算或作核减处理,清查呆账贷款应收利息是否已转入登记簿管理,如无应作相应的查减处
理。
  2.调剂、拆借资金应收利息清查。
  调剂、拆借资金应收利息应按拆放资金余额及合法利率逐笔计算至基准日前的最后一个
结息日。调剂、拆借资金逾期的,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损益。
  3.其他应收款的清查。
  清查其他应收款债权是否存在,列账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对长期挂账的应查
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及时处理。对债权不能确认的款项应
作为资产损失处理,保留追索权,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4.应收款项按清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
  (十)其他资产的清查
  其他资产主要指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买入外币票据等等。
  1.信用社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占用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
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清查范围是账内外的无形资产,重点清查土地使用权。对已领
有土地使用证并在有效期内的,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数量确认土地的数量;未领取土地使用
证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补办证明,在清产核资期间无法完善手续的,应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发现账实不符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查增查减处理,同时在报告中披露。明确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现行市价法重估增值,也可以按账面成本法不进行重估增值;通过交易
获得,但暂时不能办理手续、未明确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账面值确定,不得重估增值;无形
资产重估增值的报批程序同固定资产。
  2.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主要清查递延资产账户总、分是
否相符,各项目每期摊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或
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部分与原审批列支的费用是否相符。
  3.委托及代理资产的清查主要依据委托或代理合同核实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
通过核对账务确定资金是否及时归位以及账务处理的准确性,根据确认后的账面值确定清查
值。
  对委托贷款的清查应结合委托存款进行,根据以下原则准确界定委托存贷款业务的性质:
(1)委托存贷款需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2)受托方必须以服
务和收取手续费为目的;(3)贷款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如不具备以上条件则为自营贷款。行
社脱钩期间遗留的行社贷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负债类资金视同委托存贷款业务清查并作相应
查增查减处理,不受以上条款限定。
  4.买入外币票据的清查主要通过清点外币票据,确定票据的真实性、账务处理的准确
性,并以确认后的账面值确定清查值。
  (十一)呆账准备金的清查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查信用社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

负债类的清查
  (一)各项存款的清查
  各项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等。
  1.核对存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是否相符。
  2.对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采用对账单方式逐户询证核对,凡核对不符的都必须
要查明原因,按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借入、存入、拆入款项的清查
  借入、存入、拆入款项包括借入银行款、同业存放款项、其他金融机构调入或拆入资金
等。对借入、拆入资金要按合同逐户逐笔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核查确认,审查合同是否有效,
就其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函证。通过清查确认借入、拆入行为的合规性、真实性以及资金使
用的合理性,发现不合规、账实不符的应查清原因,作相应的查增查减处理,同时在报告中
予以披露。存入资金则以发出对账单的方式进行函证核对;以卖出返售证券方式融入资金的
清查则比照资产类清查中对“(三)调出、拆放资金的清查之4‘买入返售证券方式融出资金
’”的清查进行。
  注:本次清产核资负债类需函证(含对账单核对)的范围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
同业存放款项、调入拆入资金、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其中行社待界定负债和经有关部门确
定为关停或倒闭企业的单位不函证,但应清查确认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并在报告中披露。
  (三)应付款项的清查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缴代扣利息税、其他应付
款等各项应付款项。
  1.应付利息的计算。
  存款(含单位和储蓄存款)应付利息的计提范围包括一年期以上(含一年)定期存款的
应付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至基准日前一个结息日。应付利息可按逐笔积数法、分档
汇总计算法、固定付息率计提法三种方法核算。采取后两种方法的,计提金额不得少于按逐
笔积数法的应付利息金额。调入拆入资金应付利息的计提:按调剂、拆借合同记载的金额、
利率计算,并与调出、拆出方进行函证核对;对核对不符的,应查实处理。同业存放的应付
利息:比照存放同业应收利息的计算处理。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提。清查是否存
在因行社负债衍生的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如有应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作查增查减处
理。
  2.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和其他应收款的清查。
  根据有关的财务规定,审查信用社有无突击分红、突击分发奖金、违规将其他资金转入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三项科目核算的问题,剔除虚假及违规的成分正确计算。
审查有无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应付利润科目核算,如有应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账户
核算。审查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的真实性,查清应付款项的性质,审核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债权人不真实的应查明债务的来源,其余额中是否有挂账未转的收益内容,属于收
益性质的转当期收益。
  3.应交税金、应缴代扣利息税的清查。
  根据清查中损益科目变化相应调整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核实免税项目,正确计算应交税
金、应缴代扣利息税科目金额。审查有无欠缴、多缴税金的情况,查清其金额及原因,经税
务部门同意,予以调整。
  (四)长期负债的清查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以及超过一年以上的存款等事项。主要
是审核各类长期借款、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的真实性,是否账证、账账相符;对于账实不
符的,作相应的查增查减处理。一年期以上的存款及其应付利息按存款类负债的清查方法进
行。
  (五)其他负债的清查
  其他负债包括预提费用、管理部门统筹金、委托及代理负债、住房周转金等等。主要是
审核其他负债项目的真实性、计提是否有依据、计提与转入资金是否准确、使用是否合规,
有无久借不还资金,账账是否相符,并对确认不符的事项进行查增查减处理;如有久借不还
资金应查清原因并在报告中披露。其中管理部门统筹金应按照相关的管理性文件进行清查;
委托及代理负债应比照委托及代理资产项目进行清查。
  
所有者权益的清查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一)实收资本和股本金的清查
  1.清查自1993年以来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要确认资本投入的形式、资本的计价、
有无以其他资金或转增公积金形成的实收资本。
  2.清查股本金采取内部清查与外部公告、分类函证相结合的方式,即做好内部股金清
查的前提下,对外以适当方式公告,并对股东信息资料齐全,有确切的联系地址的股东进行
函证核对;对股东信息资料不全,没有确切的联系地址的股东可不发函证,但应在报告中综
合披露股金的户数和金额。确认股东(社员)的入股时间及入股金额,核对股本金总账与明
细账。对由于年代久远确实难于核清具体股东名单或经公告、函证后无法收回回函难以确定
股东身份的股本金数额转入3012股本金科目下设“待核查股本金”账户核算。股本金总账大
于明细账的将差额部分转入“待核查股本金”专户核算;股本金总账小于明细账的,应查明
原因,无法查清具体原因的,按股本金总账金额确认并在报告中披露。对清查中发现的属存
款化性质的股金要全部转到存款类科目中核算。
  3.对所有股东均逐户函证核对并记录函证情况,对无法函证或函证后无法收到回函的
股本金应在报告中披露。
  4.清查1994年以来股息和红利派发账目,有无多计、少计问题。
  (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清查
  审查自1993年以来资本公积的形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核实金额。
  (三)未分配利润的清查
  资产负债清查评估过程中对损益进行增减,相应影响本年利润的,相应调整本科目。按
分红政策提取的股金分红,转入应付利润。对当年收入费用是否准确、是否充分计提进行财
务清查。

表外科目的清查
  表外科目的清查主要包括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有价值品、抵押及质押有价
物品、低值易耗品、电子设备、表外应收利息、已核销呆账本金和利息、已核销坏账、外汇
托收款项、开出保函款项等。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清查
  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包括已发行、未发行和已兑付的有价证券)、有价值品(
指代保管部分)的清查主要是:账务记载是否准确,账实是否相符;是否执行了账证分管制
度,购置和领用是否履行登记手续,柜面使用是否逐份销号。
  (二)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的清查
  根据抵押、质押贷款合同记载的有价物品名称、数量、金额与登记簿、他项权证等证明
文件一一核对,确认账、证、物是否相符。
  (三)低值易耗品的清查
  1.低值易耗品清查采取实物盘点的方式,清查范围为账内外低值易耗品。
  2.低值易耗品的清查应和固定资产清查一样,采取双向检查的办法。先以账查簿(登
记簿),以簿查物,再以物查簿,以簿查账,对低值易耗品逐件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簿、
物三者相符。并将有关资料记录在低值易耗品清查表格中。
  (四)电子设备的清查
  包括微机及打印机、终端机、柜员机、UPS等。清查方法同低值易耗品。
  (五)贷款应收利息、已核销呆账本金、利息的清查 见资产类清查中的“(四)各项
贷款的清查、(八)应收账款的清查部分”。
(六)已核销坏账的清查已核销呆账坏账的清查主要通过账表核对,核对账面值与核销审
批表的金额是否一致,重点清查已核销的诉讼费、案件损失款等方面的坏账。
(七)开出保函款项的清查主要核实本社开出或接收的保函,通过函证与开户申请人(受
益人)进行核对,通过SWIFT报文与通知行(开户行)核对。
(八)外汇托收款项的清查外汇托收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与代收部分。主要核实委托人的
意愿是否真实,相关人员是否按委托人意愿进行处理,通过相关渠道与委托人联系。
(九)国外开来保证凭信的清查主要核实保证凭信的真实性,通过SWIFT报文与通知行(开
户行)核对。
(十)开出信用证的清查结合保证金账户进行清查,主要核实信用证的申请、审批、开立
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专门事项
(一)财务损失的清查确认
  清产核资清理出来的财务损失有三类:呆账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
未获得批准前暂不做实际的账务调整,只填列《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财务损失清查表》。
  (二)历史遗留问题的清查
   属于本次清产核资的重点清查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清查包括接收城市信用社、农村
基金会和拆放人民银行融资中心以及行社脱钩时形成的遗留资金及损失。在资产清查的同时,
对属于上述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进行专项清查,单独在报告中披露,并评估损失情况,但该
类资产损失暂不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净资产确认中反映。
  1.接收城市信用社形成的资金损失清查。
  主要指更名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和拆放资金,按贷款和拆放款项的清查方式进行清查,并
确认损失。
  2.接收农村基金会形成的资金损失清查。
  主要指所接收农村基金会的贷款和拆放资金,按贷款和拆放款项的清查方式进行清查,
并确认损失。
  3.拆放人民银行融资中心的资金款项。按拆放资金合同,采取函证的方式与人民银行
进行核查,并确认损失。
  4.行社脱钩时形成的遗留资金。主要是指行社脱钩前农行通过农信社绕规模发放贷
款或向农信社划转贷款而形成的债务。在贷款科目反映的按贷款清查的方式进行清查,做好
对贷款形态的确认工作。在非贷款科目反映的按各自的方式进行清查,并确认损失。
  四、确认清产核资结果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由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和《净资产确认
书》。
  《清产核资报告》是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被清产核资单位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
益的最终确认报告。包括:清产核资的工作依据、清产核资工作内容(主要是逐科目分类详
细描述清产核资采用的审查方法和过程)、各项目的确认结果、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账务
调整理由、账务调整分录、清产核资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农村信用社管理存在的缺陷以及
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报告》由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撰写,提交同级深化农村信用社
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确认。
  《净资产确认书》包括:信用社账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其中所有者权益应
明确其构成;清产核资确认的资产、负债、净资产金额,其中净资产等于评估确认的所有者
权益,为清产核资后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包括股本金、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其中含: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净资产确认书》由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撰写,
提交同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确认。
五、清产核资的政策依据
 本次清产核资的清查依据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执行的财税及行业的政策性文件以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3〕1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
办法》(粤国税发〔2000〕235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4
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46号)、《关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粤银监发〔2004
〕337号);国家颁布的《会计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
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粤银发〔1998〕666号)、《关于印发〈不良
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管理暂
行办法》(广东信合办〔2002〕83号)、《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广东信合办〔2002〕165号)、《关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粤
银监发〔2004〕337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个时期下发的各项
行业管理性文件(详见附件一)。当前政策未明确或政策之间有冲突的地方,由省深化农村
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明确意见。

附件一:净资产确认书
附件二:清产核资报表一套
清表一: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通用清查登记表;
清表二: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清查表;
清表三:农村信用社财务损益清查表;
清表四: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查表;
清表五:农村信用社财务损失清查表。


净资产确认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 进行了清产核资,
经过对该社截止 年 月 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财务经营状况进行清查和
核实,现对该社的净资产确认如下:
一、资产总额账面值为 元,确认值为 元。其中经审核认定:该社的呆账
贷款为 元。
二、负债总额账面值为 元,确认值为 元。
三、净资产总额账面值为 元,确认值为 元,其中:
1.实收资本账面值 元,确认值 元;
2.股本金账面值 元,确认值 元;
3.资本公积账面值 元,确认值 元;
4.盈余公积账面值 元,确认值 元;
其中:公益金账面值 元,确认值 元;
一般准备账面值 元,确认值 元;
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面值 元,确认值 元;
其中:当年未分配利润账面值 元,确认值为 元。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
年 月 日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长: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员:

验收小组的验收确认意见:


小组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通用清查登记表(清表一)(略)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清产资产负债清查登记表(清表二)(略)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损益清查登记表(清表三)(略)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查表(清表四)(略)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损失清查表(清表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