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carbonate是什么意思: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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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certification specification
Middle little style oil-burning gas-burning boiler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测试分析方法等。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45.5MW(≤65t/h)燃用轻柴油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配备燃烧器的燃油燃气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不适用于燃用轻柴油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外的燃油燃气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52 轻柴油
GB1859 往复式内燃机 辐射的空气噪声测量工程法及简易法
GB/T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10180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范
GB11174 液化石油气
GB/T13306 标牌
GB13612 人工煤气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7820 天然气
HBC 31-2004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3年第四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3.1 中小型燃油燃气锅炉
指利用轻柴油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燃烧释放热能,对水或其他介质进行加热,以获得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快装整体及组装设备,其容量≤45.5MW(≤65t/h)。以下简称燃油燃气锅炉。
3.2燃烧器
燃烧器是一种将燃料转变成火焰产生光和热的设备,是燃油燃气锅炉的重要组成部件,主要由燃油雾化器(或燃气喷嘴)和调风器组成。
3.3标准状态
指气体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技术要求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称为过量空气系数,用“α”表示。
3.5 锅炉热效率
指进入锅炉的燃料所能放出的全部热量中,被锅炉有效利用的热量所占的百分率。
中小型锅炉的热效率一般采用正平衡法测试获得,必要时可应用反平衡法对锅炉热效率进行校核。
3.6 正平衡法热效率
指用被锅炉利用的热量与燃料所能放出的全部热量之比来计算热效率的方法,又称为直接测量法热效率。
3.7 反平衡法热效率
指通过测定和计算锅炉各项热量损失,以求得热效率的方法,又称为间接测量法热效率。
HBC 31-2004
4 技术要求
4.1 燃油燃气锅炉应符合本技术条件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工艺、技术文件及材料制造和检验。
4.2生产燃油燃气锅炉产品的企业,应持有国家颁发的锅炉生产、制造许可证。
4.3 锅炉的设计制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安全性能的规定要求。
4.4燃烧器的设计燃烧效率应大于96%。
4.5 燃料的要求
锅炉油、气燃料应符合GB252、GB11174、GB13612和GB17820规定的要求。
4.6 技术性能
燃油燃气锅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燃油燃气锅炉的技术性能
类 别
锅炉正平衡热效率
%
排烟温度
℃
过量
空气系数
α
噪声
dB(A)
≤0.7MW
>0.7~14MW
>14~45.5MW
1t/h
1~20t/h
>20~65t/h
热水
锅炉
蒸汽
锅炉
生活锅炉
燃油锅炉
>85
>88
>90
<180
<200
<200
1.1~1.2
<72
燃气锅炉
>85
>88
>90
1.1~1.2
<72
4.7 燃油燃气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烟尘排放浓度mg/m3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燃油锅炉
≤50
≤300
≤250
< 1
燃气锅炉
≤20
≤50
≤250
< 1
5 检验规则
5.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
5.2 受检验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HBC 31-2004
5.3 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 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采取随机抽样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锅炉,但不得少于2台。
a) 5.2规定的受检验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b) 锅炉热工和环保性能测试:正平衡热效率、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噪声、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5.4判定规则
任一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第4章的要求时,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6 测试分析方法
6.1 燃油燃气锅炉的热工测试应与环保性能测试同时进行。
6.2 热工性能试验方法按GB10180进行。
6.3 环保性能采样方法按GB/T5468和GB/T16157的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测试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排放污染物测试分析方法
测试项目
分析测试方法
标准编号
烟尘
重量法
GB/T5468
二氧化硫
碘量法
HJ/T56
定电位电解法
HJ/T57
氮氧化物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烟气浓度图
GB/T5468
噪声
等效A声级
GB1859
7 标志、包装和储运
7.1 标志和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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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包装
a) 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随机携带的热工、环保性能测试报告;
b) 符合GB/T9969.1规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附件、仪表清单;
c) 产品总图和安装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