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型绿宝石:人权的价值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0:36:34

人权的价值依据

 

自然权利法定权利Natural and legal rights)是两种在理论上不同类型的权利。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或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并有普遍性。法定权利是由特定的政府给予其统治下之人民,由国家的立法机构逐条订立并编纂成为法律条文。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马里旦[1]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1] 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ian,1882-1973),法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也是著名的宗教人道主义倡导者,在法西斯主义和垄断资产阶级反动势力恣意践踏人权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研究和呼吁人权的,他本人还积极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工作。他的人权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