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氢气所含原子数目:稽查高级精华集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1:17:44

2008稽查高级精华集粹税法1、2

                                            

第一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增值税适用13%的具体范围:19个:1、农业产品、2、食用植物油、3、自来水、4、暖气、5、冷气、6、煤气、7、石油液化气、8、天然气、9、沼气、10居民用煤炭制品、11、图书报纸杂志、12、饲料、13、化肥、14农药、15、农机、16、农膜、17、金属矿产品;18、非金属矿产品;19、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一)不属于饲料: 1、直接用于饲养的粮食;2、饲料添加剂

(二)不属于粮食:1、方便面;2、挂面;3、副食品;4、熟食品;5、速冻食品及淀粉。

(三)不属于动物毛绒:洗净毛、洗净绒;(四)不属于农业运输机械:农用汽车;(五)不属于渔业机械:机动渔船;(六)不属于矿产品:原油、人造原油;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包括海盐、湖盐、井矿盐(七)不属金属矿选产品:经冶炼的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八)不属非金属矿选产品:经焙烧、加工的产品。

二、特定货物按4%征税:(1)寄售商店代售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货物;(4)销售旧货

三、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规定

(一)免税条件: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1)目录所列(2)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价格不超过原值,三条件同时具备,免税2、纳税人销售应纳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若价格不超过原值,免税。

(二)征税情况:

1、纳税人其它情形均征收4%减半;2、旧货经营单位的各种情形均征收4%减半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与联系:

1、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直接收款)的:(1)开具时限:收到货款的当天;(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凭据,并将提货单交买方。

 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1)开具时限:货物发出当天;(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其它结算方式:开具时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4、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的当天。
五、收购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烟叶税)×13%;其中: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烟叶税率为20%

=[收购价款×(1+10)×(1+20%)]×13%

六、关于增值税的减免税:

(一)自产农业产品;(二)粮食和和食用植物油;(三)农业生产资料:农药、农机的生产环节应该征税,批发、零售环节免税。(四)军队军工系统;(五)公安司法部门;(六)资源综合利用;(七)电力(八)医疗卫生(九)宣传文化(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十一)等二十三项

七、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   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如非自产货物而是外购货物则不征增值税。

八、折扣销售(多买)、销售折扣(早付)和销售折让(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销售方在不退货的情况下给予的价格折让)

1、  折扣销售(多买):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扣减销售;2、销售折扣(早付):不得扣;3、销售折让:凭手续扣除

九、免税农产品、运费、废旧物资的进项转出:损失金额/(1—13%、7%、10%)×扣除率(13%等)

十、生产企业出口(免税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退税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及会计核算:

(一)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免抵退不得免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当期免抵退不得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不得免抵税额抵减额

  3、当期不得免抵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综上:当期应纳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上期留抵税额

(二)1、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退税率—免抵退抵减额                                               

      2、免抵退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综上: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注:“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购进料件(组成计税价)。

进料加工免税购进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当期进料加工免税购进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两种确定方式:

1、购进法;

2、实耗法:进料加工免税购进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三)1、当期应退税额:按当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孰低

   2、当期免抵税额:当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为两者之差;当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为0。

(四)会计核算:1、当期出口不予免抵退的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出口退税的核算:

(1)当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核算当期免抵税额

其它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核算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核算免抵退税额

(2)当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借:其它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核算应退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核算 免抵退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退税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免税不退税;其所耗进项税应作转出处理,其余的公式与免税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一致

十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实际都是对国内生产性的增值税及海关实征的增值税实行退税

(一)      一般贸易:

(二)      进料加工复出口

1、   作价加工复出口: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纳税额

2、   委托加工复出口: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加工费专用发上注明的金额*退税率+海关实征的增值税

十二、消费税重要税率:

1、卷烟:(1)定额:每标准箱150元;(2)比例:每条50元以上的:45%;每条50元以下的:30%

2、酒:(1)定额:每斤0.5元;(2)比例:粮食白酒:20%;薯类白酒:20%

十三、委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1、   受托方是非个体经营者的: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的售价;若没有同类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2、   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的:委托方是缴税人:按实际收入纳税。

3、   受托方是非个体经营者且没有代收代缴的:由委托方补税:如收回的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实际收入纳税;如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也不补税。

十四、可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的十一种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不含以下6种:小汽车;石脑油、润滑油以外的成品油;酒及酒精;除球杆以外的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十五、易混的“酒”的概念

1、“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所得税前扣除;2、“黄酒、啤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押金均应并入销售征增值税、消费税。

十六、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在下列情况下不一致:

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是非个体经营者且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由委托方补税:如收回的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实际收入纳税;如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税。对于增值税只有在销售时按实际收入纳税。

2、 用应税消费品换投抵时。3、税率有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4、黄啤酒包装物的一年以上的押金。

十七、关于代销商品的征税:根据代销条件判断

1、视同买断应征增值税;2、收取手续费:应征营业税;3、混合代销应征增值税,其手续费应作进项转出

十八、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  购买自用:不含税价;2、进口自用: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3、自产、受赠、获奖、非贸易渠道进口等其它自用: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4、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5、最低计税价格的几种特殊情形:(1)旧车底盘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时:按新车计税价格的70%(2)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不分国产车、进口车,使用期限一律按10年。(3)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凡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发票或者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十三、消费税计税办法

1、单独从量征收:黄酒、啤酒、成品油;2、从量和从价相结合: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3、从价:其它

十四、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的确定: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四、改为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范围: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

                                                        第二部分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注意点

(一) 包装物押金在确定收入时与增值税的区别

1、包装物押金征企业所得税情形:(1)不单独核算(2)逾期:合同逾期;未经批准超过1年或虽经税务批准,但超过3年。

1、   包装物押金征增值税、消费税情形:(1)不单独核算;(2)逾期:合同逾期;超过1年;(3)黄酒、啤酒外的其它酒类押金。

2、   包装物押金的会计核算:(1)一般逾期:借:其它应付款,贷:其它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增(销项);借:其它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消费税;(2)已作价另外收取押金逾期:借:其它应付款,贷:应交税金—增、消,营业外收入。

(二)接受捐赠资产的核算:(收入的确定)

1、货币性资产:

(1)内企:接受时:借:银行存款,贷:待转资产价值;年终时:借:待转资产价值,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2)外企:接受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年终有差额:借:应交税金,贷: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

2、非货币性资产:(1)内企:同外企。

(2)外企:接受时:借: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年终时: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其它公积

二、外企商社在申报营业税、外资所得税上的相同点:

(一)三种计税方法是相同的:1、按实际申报收入计税;2;按核定收入计税;3、按经费支出计税。

(二)计税收入是相同的:如在按经费收入计税时,应税收入均为: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三、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分国不分项;2、计算外资企业所得税时:(1)居民纳税人:分国不分项;(2)非居民纳税人:作为费用扣除;3、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分国限额法。

四、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的不同点:

1、“开发费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计算扣除;而计算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2、“加计扣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而计算所得税时无此规定,但盈利企业当年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三新开发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五、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1)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2)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交,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及申报表,4个月内汇算清缴。

2、外资所得税:(1)按年计算、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2)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交,年终4个月内纳税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

3、个人所得税:一般在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缴纳。

(1)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所得,在次月、每次取得后7日内预交,年终3个月内汇缴。

(2)采掘、远洋等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可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计算;个人若在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在境外税款结清后的30日内申报,如在境外免税或取得收入时已结清税款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申报;一次性取得承包所得的,自取得所得起30日内申报。

(3)独资合伙企业:一般同+年终30日内申报;若在年度中间合并、终止时,在终止60日内汇算清缴

六、不作为工资薪金:1、企业所得税中:(1)雇员投资的股息;(2)调动的旅费及安家费;(3)独生子女费(4)离退休支出;(5)为雇员支付的社保款;(6)企业负担的公积金;(7)福利支出;(8)劳保支出;(9)总局认定的其它。

2、个人所得税中:(1)差旅费(2)公务员及家属的补助(3)独生子女费(4)托儿补助。

七、工资费用的税前扣除: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可作为计税工资总额,但福利人员工资不可。

八、1、在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使用权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属于财产转让收入;2、在印花税中: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商标专用权(并非商标注册权)版权财产所有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技术合同,但非专利转让专利申请转让属于“技术合同”。

九、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一般按收入全额计算纳税;特殊情况下可扣除:(1)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营业税;(2)财产转让收入可扣税金、转让费及财产成本。

十、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一)收入总额:包括“三收入二收益”:1、销售收入;2、其它收入;3、补贴收入;4、投资收益;5、投资转让净收益。

(二)           销售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3)建造合同;

2、它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及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二)其它收入包括:

1、   营业外收入:(1)固定资产盘盈(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5)罚款净收入(6)其他;

2、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1)三年以上无法支付的应付款(2)、债务重组收益;(3)、接受资产捐赠收益(4)资产评估增值(5)其他

(四)调整后所得额=调整前所得+调整增加额-调整减少额(包括免税的基金、补充医疗保险)

(五)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税款-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顺序不可乱)

(六)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境内投资收益抵免税+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

(八)企业所得税申报附表1:与会计核算基本一致,只有“让渡资产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在“其它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在附表1中列入了“主营业务收入”

(八)销售收入净额是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计算的依据;收入总额是管理费计算的依据。

十一、债务重组中以产品抵债的收入不在销售收入中,不作为计算招待费“三费”的依据;非货币性交易中产品收入却在销售收入中,要作为计算“三费”的依据。

十二、企业在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在确认计税收入时: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确定的入账价值作为计税收入,即: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进项税(不含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十三、折扣方式的税收处理:

1、   增值税:无论折扣销售(商业)还是销售折扣(现金),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增值税,否则不得扣除。

2、   企业所得税:商业折扣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否则不得扣除,但现金折扣并无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要求。

十四、无形资产的核算:

1、   出售:借:银行存款、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金、营业外收入、无形资产

2、 出租:借:银行存款,贷:其它业务收入;支付技术服务费时:借:其它业务支出,贷:银行存款

十五、不得结转抵扣的费用:

1、   资助非关联机构三新开发费,超过当年所得额的部分。

2、 业务宣传费超过收入净额0。5%的部分。

十四、资产的摊销时间及差异:

1、   固定资产:应从取得的次月起摊销;

2、   无形资产:(1)税法上:自取得当月起不少于10年摊销;(2)会计上:自取得当月起不超过10年摊销

3、    3、开办费:(1)税法上:自生产经营次月起不短于5 年;(2)会计上: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扣除

4、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税法上:在租赁有效期内摊;会计上:租赁有效期与尚可使用期孰短

5、   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税法上作为递延费用,不少于5年。

十五、新的税收优惠国发(2006)6号:从06年起执行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第三部分财会及其它

一、关于税金核算

(一)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1、印花税(金额大可计入待摊费用);2、房产税;3、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

(二)不在应交税金核算的税金1、印花税;2、关税;3、耕地占用税;4、车辆购置税: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三)行为税:1、耕地税;2、宰税;3、车购税;4、印花税;5、城建税;6、筵席税

二、关于账务调整的科目调整方法

(一)     收支损益类科目:

1、当期错误:(1)当月:直接调整;(2)当年以前月份:通过“本年利润”调整。

         2、以前年度错误:(1)决算前:通过“本年利润”调整;(2)决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存货类科目(包括生产成本):计算后调整。  

      1、购入时多计或少计材料、包装物成本:在期末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销售产品间分配。

   2、多转或少转生产成本:在期末在产品、产成品、销售产品间分配。

 (三)其它类:直接调整。

三、关于账务调整的操作方法

(一)若正确分录是一个的:可直接调整

(二)若正确分录是二个及以上的:

1、作出正确分录并将其合并      2、在其旁作一错误分录的红字分录            3、正确分录与红字分录相加后即为调整分录

四、销售代销商品的会计核算

(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1、收到代销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2、售出代销品: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金(销项)

3、结算手续费:借:应付账款;贷:其它业务收入

4、收到委托方专用发票并支付剩余款:借: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贷:银行存款

5、核销商品:借: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

(二)视同买断

1、收到代销商品:同上;2、售出代销品: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销项)

3、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

4、收到委托方专用发票:借: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进项);贷:应付账款

5、支付代销款: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五、关于包装物核算:

1、随同产品销售,不单独计价:借:营业费用;贷:包装物;2、单独计价:借:其它业务支出;贷:包装物

3、出租出借包装物的逾期押金应计入“其它业务收入”:(1)没收押金:借:其它应付款,贷:其它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

(1)   计提消费其它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作价随同销售,另外加收押金,逾期而没收的押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借:其它应付款;贷:营业外收入(差额),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消费税

5、黄酒、啤酒外酒类押金增值税、消费税的核算:

通过“营业费用”

六、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只有一种情况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盘亏的固定资产

七、关于债务重组:

1、会计上:债务人债权人均确认损益,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税法上:重组的收益计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它收入”。

八、关于非货币性交易:

1、   会计上:要确认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换出资产帐面价-税金及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补价=a

若a>0,计入“营业外收入”;若a<0,计入“营业外支出”。

2、税收上: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对于收到补价一方,会计上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故不再重复计入所得额;税收上还要求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计税成本。

2、 2007年1月1以后,(1)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会计上:换出资产若是产品、原材料,则损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换出资产若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则损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收上无差异。

(2)                  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上:交换双方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有差异。

  税收上政策基本不变: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与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税收上还要求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计税成本(即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涉及补价的,也按上述原则处理)。

九、关于投资

1、若被投资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如征7。5%)尽管有税率差,但作为投资分回利润不补税

2、以非现金资产的实物资产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确认所得或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年度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扣除。

十、几个重要政策开始执行时间

1、199871起,运费进项的抵扣率由10%降为7%。

2、200011起:(1)预提所得税税率按10%执行;(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

3、200111起:(1)开征车辆购置税;(2)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所得暂减按10%征个人所得税。

4、200151起:(1)新《征管法》施行;(2)生产性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经营单位废旧物资按10%抵扣进项税。(3)消费税粮食及薯类白酒从量、从价征收;啤酒单位税额调整。(4)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没有抵扣完毕的,一律不得抵扣。

5200161起:卷烟税率调整为定额和比例税率

6、200211起:(1)销售旧货征4%减半;(2)收购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棉花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7、从200311起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可税前扣除。

82004年不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的税前扣除项目:

9、200471 日起:为销售货物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以上(含一年)仍不退还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10、200349起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可以从当期应纳消费税中抵扣。

11、从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为三个月。

12、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13、新的消费税税目、税额税率表从2006年4月1 日起执行。